一、关税的种类

关税(Customs Duty,或 Tariff Duiy)是由一国海关根据其法律规定对通过本国国境(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税收。各国通常征收的关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l.进口关税(ImpOrt Duty)进口关税是进口国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 对进口人所课征的关税。它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保护进口国国内工、农业,使之免遭输入货物竞争的打击。除进口关税外,许多国家还视不同情况征收以下几种进口附加关税:

  1. 反倾销关税(Anti—Dumping Duty)。反倾销关税是进口国对外国倾销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倾销”是指以低于一般市场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货物。美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外国商品的到岸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时,就要另征收反倾销税。

  2. 抵销关税(counter—vailing Duty)。抵销关税又称反补贴税或称补偿关税(Compensation Duty),是对取得出口国政府津贴或奖金的进口货物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销出口国津贴或奖金的效力。有些国家对享有政府津贴的日本出口汽车所征的附加税就属于抵销关税。

  3. 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y)。报复关税是当某国对本国出口的货物课征较重的进口关税或有不适当的待遇时,本国对于从该国进口的货物加重征收关税作为报复。

  1. 出口关税(Export Duty)出口关税是出口国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 对出口货物课征的关税。目前,多数国家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往往免征出口关税。许多国家对本国少数出口货物征收出口税,目的是限制出口,以保护某种资源或保证满足本国工业和人民生活对某些物资的需要。

  2. 过境关税(Transit Duty)过境关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他国货物课征的关税,这在 19 世纪 40 年代以前最为盛行。但是征收过境关税, 往往会减少过境货物,这样既不利于国际商品流通,又使本国过境收入减少, 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先后废止过境关税,只有少数国家征收这种关税。

  3. 特惠关税(PreferentiaI Duty)特惠关税也称优惠关税。它是指某一国家或某几个国家,对从另一些国家进口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给予特别优待的关税。

  4.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Preferential System)关税 普遍优惠制最早是由 77 个发展中国家于 1964 年在联合国第一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提出的,它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优惠制待遇,取消或减少关税。经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多次谈判,终于在 1968 年第二次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立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的决议。决议通过后,发达国家不愿执行统一的普惠制,于 1970 年决定由每个发达国家制定各自的普惠制计划。这些发达国家有:欧洲共同

体各国、瑞典、芬兰、奥地利、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美国等。但各国所提供的优惠范围不同,并规定了一些限制条款,对受惠国家、受惠制品范围、预定关税的配额以及原产国标准等加以限制。到目前为止,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待遇的国家有:欧洲共同体各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挪威、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