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的转移

风险的转移(The passing of risk)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等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它不仅涉及从何时起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转归买方承担,而且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各国法律对此都作了一些规定。

英国和法国等国家的法律认为,货物的风险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20 条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为止。所有权一经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该法又规定,如果由于买方或卖方的过失,致使货物支付延迟,因此发生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此外, 该法第 32 条(3)款还规定,如果货物需经海上运输,按惯例应予以保险, 卖方须将有关情况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海运保险。否则,卖方仍要承担海运途中的风险。

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原则上以交货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不须将货物运送到特定的目的地,货物的风险于卖方把货物适当地支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如果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货物的风险由卖方于目的地提交货物时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无需移动即可交货,货物的风险于买方收到货物的流通性的物权凭证时转移给买方。如果违约,卖方提供或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以致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货物的风险仍应由卖方负担。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列出专章对货物风险的转移作了详细规定,并特别强调货物所有权转移和货物风险转移是相互独立的。《公约》第 4 章第 66 条至第 70 条作了以下规定:

  1.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的地点交货,自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运交买方时,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如课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

  2. 在用给出货物加标记、提交装运单据、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清楚地表明货物属于有关合同以前,即货物,拨归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

  3. 如果买方在运输途中销售货物,货物的风险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就转移到买方,也可以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起转移到实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灭失或损坏仍应由卖方承担。

  4. 买方违反合同,不在适当时间年接收货物,则从货物已具有交给买方处置的条件,而买方不接收时起,风险就转移到头方。

  5.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受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且买方已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具有交给他处置的条件时,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此外,《公约》指明,如果买卖的是未清楚注明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属于有关合同前,即在未拨归合同项下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公约》还规定,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以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能导致解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除非这种灭失和风险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即由于卖方的过错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