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

本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见票向受款人无条件支付票面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英国票据法把支票视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支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1)“支票”字样; (2)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委托; (3)付款人的姓名;(4)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所在地为付款地); (5),出票地及出票年月日(未载明出票地的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 (6)出票人的签名。

支票的法律关系由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三方当事人建立。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委托付款的关系,通常付款人是银行,出票人事先将现款存入银行或委托银行代为收款。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认为,银行所以愿意担任客户开出的支票的付款人,实际上是偿还客户的存款。所以,出票人只能向有本人存款的银行开出支票,否则开出的支票就是“空头”支票,各国法律对此都规定要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另有一些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支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根据这一情况,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又规定, 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仍具有支票的效力,但缔约国可依据国内法,规定这种支票无效。

支票是支付证券,而不是信用证券,不能起信贷作用,必须见票即付。所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不承认支票的承兑。

支票使用的法定要求如下:

  1. 出票 开出的支票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出票; (1)写明一个受款人的具体姓名,支票可依背书方式转让; (2) 写明一个受款人的具体姓名,仅限本人支款,不得转让; (3)写明付给执票人,不写受款人具体姓名,可由出票人自己取款,也可凭交付进行转让。支票开出后,出票人对受款人及其后手即负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

(银行).因某种原因(如支票的记载有缺陷)而拒付,出票人应负责偿还票面金额。

  1. 付款提示英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期为“合理时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国内支票以提示期为 8 天,国外付款支票的提示期为 20 天至

70 天,可视出票地与付款地的距离远近而定;如果执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人仍须对执票人负责付款,但如因提示迟延到使出票人遭受损失,执票人要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票面金额。

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是两种有特殊功用的支票,现介绍如下。划线支票

(Crossed check)分为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普通划线支票又称一般划线支票,它是由出票人或背书人、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左上方划两道平行线,并在平行线内记载作为受款人的公司名称或其它同意义的文字的支票。特别划线支票又称记名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左上方划两道平行线并在线

内载明特定的收款银行名称的支票。划线支票的执票人向银行收取款项时, 付款银行不付给现金,只在受款人名下记人存款。普通划线支票的收款银行即付款银行(出票人和受款人均在同一银行开有帐户)。特别划线支票的收款银行为支票平行线内指定的银行,但票据法也允许由指定银行委托其它银行收款;在这种情况下,付款银行如果将支票票面金额付给非指定银行而使支票权利人造成损失,要负赔偿责任,赔偿额度以票面全部金额为限。普通划线支票可改为特别划线支票,但特别划线支票不得改为普通划线支票。使用划线支票的好处是可以防止支票遗失或被盗后被冒领。

保付支票是经银行保证付款的支票。由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各国票据法一般未对支票的承兑作出规定,为了使付款银行能够担负确定的付款义务,保证支票及时付款,支票的受款人或执票人往往要求付款银行在支票上记载“保证”(to certify)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由银行签名,以示保证支付。支票一经付款银行保付,其付款责任即与承兑汇票相同,银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和背书人均可免除受追索的义务,执票人也可不受付款提示期限的限制,请求银行付款。如果付款银行拒付,执票人无需作成拒绝证书即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银行付款。关于支票的保付,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二附件第 6 条规定,各缔约国可规定准许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付款保证 ( Certification ),确认

(confirmation ),查照(visa)等字样,但法律不赋予与承兑同等的效力。美国票据上则承认保付支票与承兑有同一效力。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是: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则不限; (2)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对付款时间可以作多种规定; (3)支票一般无承兑制度,汇票一般要经承兑才能付款;

  1. 支票仅为支付工具,汇票既是支付工具,又是信贷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