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方的义务

根据《公约》规定,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金和收取货物。这与各国国内法关于买卖合同中买方义务的规定基本相同,其具体内容在该公约第 54

条至 60 条中作了如下规定:

(一)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方最主要的义务,应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办理。关于付款的地点,如果合同中无规定,可以在以下地点进行: (1)卖方的营业地; (2)凭移交的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的,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支付货款时增加的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关于付款的时间,规定为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的时候。卖方也可以要求以

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此外,《公约》还把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利与支付货款的义务结合起来,规定买方在没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如双方议定按 CIF 条件交货,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才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在此以前买方应凭卖方移交的单据付款)。

(二)收取货物

《公约》第 60 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使卖方能交付货物(Make delivery);二是接受货物(Take over the goods),即接受卖方送交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