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介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 一 AntwerpRules)是一个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这个规则是欧美一些国家 1860 年在英国的格拉斯哥

港召开会议共同制订的,称为格拉斯哥会议。之后,于 1864 年和 1877 年, 分别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进行修改,因而就以该两城的名字命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此后,规则经过多次修改,每次修改后的规则并不代替原有的规则,所以,现在国际上有 1890 年、1924 年、1950 年和 1974 年四个规则同时并存,有关方面可选择使用。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并不是一项国际公约,但它在很多问题上基本上统一了欧美各国海损理算的做法,取得了国际法协会的认可,已被国际海运、贸易和保险界所接受,而在海洋运输提单、租船合同和保险合同中采用, 目前,国际上运载国际贸易商品的海轮发生共同海损事故,一般都按照这个规则进行理算。

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全文共 30 条,由三组不同性质的条文组成; 第一组是总则性规定,称为解释规则,它对规则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条文中明确指出,凡与此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都不适用。第二组对共同海损的定义、范围、补偿和分摊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按英文字母排列, 从 A 至 G 共七条,称为字母规则。第三组对处理共同海损理算的一些手续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共 22 条,称为数字规则。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