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履行

(一)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英美法认为,一个合法的合同应当得到完全的履行,但法律规定了履行合同的条件,即以某种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与否来决定合同的履行、暂停、修改或解除。英美法把条件分为三类,即:先决条件(Dendition precedent)、后决条件(conditiOnsubeguent)和同时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先决条件是指某事件或某行为的发生作为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例如买方履行付款(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是以收到卖方确定装运港及备货待运的通知为先决条件的。后决条件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某条款或某条款中的某一项,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可解除,同时条件又称对流条件,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以对方履行或做好准备,并愿意履行义务为自己履行义务的条件。

英美法还对实质性履约、部分履约和可分割合同的履行作了规定。实质性(Subetaniially)履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诚意地确实履行了他的义务,但有细小瑕疵(DefectivelY),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得到补偿。部分履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部分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部分履约不是实质性履行合同,一般地不能根据合同得到补偿。可分割合同的履行是指在一个合同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别履行的义务,而相对应的履行义务又是可以互相独立的。比如,一个销售货物的合同规定卖方可以分批装运,买方按每批交货数量付给货款,这就是一个可分割的合同;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可以分批装运,但只在交完最后一批货物时,买方才支付全部货款,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合同。

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延迟履行和部分履行都是违约行为,应当负责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履约责任的免除与延期

合同订立后,如果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某种非常情况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各国法律对债务人履约义务的免除或延期的条件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现分述如下。

1.合同落空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英、美、法的术语。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与订约时的情况根本不同的意外事故,造成合同的履行为非法或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可免除当事人履约的责任。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和法院的判例,下述几种通常可作为合同落空的条件。(1)标的物的灭失或当事人的死亡。 (2)违法。 (3)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英美法院对这一条件掌握得很严,一般地不轻易宣布由于发生完全不同情况而使合同落空)。

2 情势变迁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的术语,在德国法中又称合同失效原则, 指缔约的客观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情势变迁常被当作变更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无论是德国法院或法国等其他大陆法国家的法院,对于适用“情势变迁”的条件掌握得都比较严,一般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情势变迁须发生在缔约后和履约前,如果在缔约时,情势已经变迁但当事人不知道,则为错误。(2)情势的变迁必须为当事人不可预料的,且发生的变迁事故的障碍使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履约。(3)情势变迁事故的

发生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4)情势变迁事故发生后,如果要求债务人履约,必会产生特别显著的不公平,或者说,事实上是无法履约的。

  1. 不可抗力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不可抗力为“fOrcemajeure”(法文), 它的含义既包括自然力量,也包括社会力量。英美法系国家称不可抗力为“Act of Good”,它仅指超人的自然力量(天力)。我国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是由自然和社会两种原因造成的强制力量。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一种是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在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几乎已被普遍采用,但是条款的内容不尽一致。一般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的期限,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及证明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合同的处置等。

  2. 免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虽然没有采用上述几种术语(合同落空、不可抗力等),但在《免责》一节中作了类似的规定。公约第 79 条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当事人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即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限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是他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考虑到的,或不可能避免或克服其后果的。此条规定的免责在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