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Moot Payoured NatiOn Treaiment)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其具体含义是: 1.最惠国待遇是一个国家(授与国)对另一个国家(受总国)的待遇受

惠国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力产生于一项条约的规定,即授予国通过缔结条约承担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待遇的义务。这项条约规定,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

  1. 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当授予国给予任何一个第三国最惠国待遇时,受惠国一取得与第三国相同的待遇因此,当受惠国与授予国缔约从而取得条款规定的某种特惠和豁免时,已由同一授予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第三国无需再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即可取得同样的特惠和豁免;而役予国在缔约煎已给予第三国的特惠或豁免,从缔约时起即自动授予受惠国。

  2. 最惠国待遇的运用范围通常是在经济贸易关系的事项上给予优惠和豁免,这些事项包括:关税及附加我的税率和海关手续;船舶的驶入、驶出和停泊所需的燃料、水和粮食的供应:船舶的修理;货物的装卸和旅客的上下; 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船旗费、吨税、码头捐、领港费、灯塔费、检疫费的征收;铁路、公路和水路的使用;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的保护和转让,等等。此外,在外汇限制和发放许可证等方面,有的条约也规定可适用最惠国待遇。可见,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所规定的优惠和豁免一般是通过法人、自然人、商船、货物具体体现出来的。我国建国以来,已在与外国缔结的许多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采用了最惠国待遇的条款。1979 年,我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为了使两国贸易关系建立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缔约双方对来自或输出至对方的产品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其范围包括:(1)对进口、出口、转口和过境货物所适用的关税和各种费用以及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规章手续与程序,(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过境、仓储和转运的规章手续和程序; (3)对进出口货物或劳务所征收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国内税及其他国内费用;(4)有关涉及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等方面的一切法律、规章和要求; (5)发放进出口许可怔的行政手续,以及向对方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级织提供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或地区的待遇,并为这些组织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商务办事处。根据各自的法律和可能提供便利。/此外,缔约双方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对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所进行的金融财务、货币和银行交易,按照尽可能优惠的条件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这些便利包括国际支付、汇款、调拨所需要的一切授权和使用统一汇价。

根据国际贸易条约实践,缔约国间相互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已经给予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应当无条件地(无相应补偿)给予缔约国另一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已经给予或者将来无条件地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应当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但是,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如果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有这种优惠和豁免。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

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1. 互惠的和片面的最惠日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和相同的。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却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

  2. 无限制的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对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不作任何限制,一般扩及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则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方面。比如,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这种待遇只适用于对缔约国所生产的天然制品或制造品征收关税及其它税收、船舶驶出驶入与停舶、法人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等,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方面则不能适用。

目前,国际条约中一般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