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简介

从上述可见,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各国关于代理制度的某些规则和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排除这方面存在的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统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的法律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1985 年 制 订 了 《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代 理 公 约 》

(ConventiononAgencyinthelnternationalsaleofGoods)共 5 章 35 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系,即只涉及以本人或代理人为一方与第三人为另一方的代理的外部关系;适用于包括代理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任何行为,不论代理人是以他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委托人(本人)的名义进行的,均适用。公约仅适用于本人与第三人分别在不同国营业,而代理人在某一缔约国营业或者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代理行为;公约不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或其它交易所交易商的代理,拍卖商的代理,以及各种法定代理。

公约规定,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对上述适用范围外的特定情况适用本公约,如货物销售以外的合同,以及代理人的营业所不设在缔约国等。

根据本人的明示或默示的指示,代理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排除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效力。

(二)关于代理权的确定与范围

  1. 代理权的授予 公约规定,本人对代理人代理权的授予,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授权无须以书面形式授予或证明,无任何形式要求。对授权的证实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人证实。但是,如果本人或代理人设有营业所的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已对上述规定做了保留声明,该国立法要求代理权的授予、追认或终止均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证明,则遵守该缔约国的规定。

  2. 代理权范围公约规定,代理人为实现授权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为。

(三)关于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1.代理人行为约束本人与第三人 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采取行为,第三人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则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只是承担约束他自己的。

2 .代理人行为只约束自身与第三人 代理人代表本人在其授权范围内采取行为,而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行为的,则代理人的行为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本人可以行使代理人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权利,或者第三人可对本人行使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 (1)当代理人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因其它原因而未履行或无法履行他对本人的义务时,代理人应将第三人的姓名(名称)通知本人,本人可以行使代理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权利,同时应承受第三人可能对代理人

提出的任何抗辩。 (2)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可以对本人行使他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同时应承受代理人可能对其提出的任何抗辩以及本人可能对代理人提出的抗辩。 (3)本人或第三人行使上述权利,必须事先通知代理人、第三人或本人。此外,当代理人因本人未履行义务以致不能或无法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代理人应将本人的姓名(名称)通知第三人。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本人的身份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话,本人不得对第三人行使代理人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权利。

3.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为无约束力当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为时,本人和第三人一般不受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但是,在下述情况下例外: (1)如果由于本人的行为,致使第三人合理地并善意地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行为,而且是在本人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本人不得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对抗第三人。(2)本人可以追认代理人的无权或越权行为,一经追认,即产生与授权行为相同的效力。这种追认,应在追认书送达第三人或者在第三人获悉追认时开始生效。追认一旦发生效力,即不可撤销。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依本人的行为进行推断。但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代理人所作的行为为无权行为,或者在本人追认以前第三人已送交了拒绝追认通知,或者本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作追认通知,而第三人已及时地将拒绝追认的通知送交本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就不受本人追认的约束;如果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的无权行为,则在约定的追认期限届满以前,第三人不得拒绝受追认的约束。如未约定追认期限,则以第三人规定的合理时间为准。第三人可拒绝接受本人的部分追认。(3)如果代理人的无权或越权行为来得到追认, 代理人要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所作为无权或越权行为时,代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代理权的终止

公约规定,代理权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2)授权代理的某一笔或数笔交易已经履行完毕; (3)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4)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