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在货物买卖中,买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主要为不支付价金和不受领货物, 各国法律和《公约》(第 61 条至 65 条)对此也规定了补救办法。

  1. 要求买方具体履行合同义务。《公约》第 62 条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公约》对此所作的限定性的规定是: (1)如果卖方已经采取同这一救济办法相抵触的其他办法,则不能再要求买方具体履行合同义务; (2)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买方具体

履行合同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公约范围内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公约第 28 条规定)。《公约》第 63 条还规定,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在这段额外时间内,卖方不得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因买方迟延履行义务而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 要求损害赔偿。《公约》第 61 条规定,当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卖

方可以按照第 74 条至 77 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卖方的这一权利,不因他行使其他补救办法而丧失。买方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卖方因买方违反合同所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公约》规定了两种计算赔偿额的方法: (1)当合同宣告无效后,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售给他人,赔偿额为合同价格与转卖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因买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2)当合同宣告无效后,卖方未能将货物转卖出去,赔偿额为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交货地点的市价之间的差额,加上因买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果买方迟延支付货款,卖方有权收取这些款额的利息(第 78 条)。

  1. 宣告合同无效。《公约》第 64 条规定,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买方不履行在合同中或本公约中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当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的义务,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