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管制一、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各国从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需要出发,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一

般都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Import or Export LicenceSystem)。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国在其有关的立法中,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都作了具体规定。

各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限制进口,对进口许可证的发放一般都控制较严,规定商人进口货物必须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核批准,发给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许多国家还对一些货物的进口实行配额(Quoase)制度,把进口许可证的发放与对进口货物配额的掌握结合起来,某种货物的进口配额使用完了,就不再发放这种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各国为了鼓励出口,对一般货物尤其是消费品,均规定可以免证自由出口。对某些货物则规定只准向一定的国家和地区出口,或必须向政府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才准出口。英国《1978 年出口货物(管制)条令》把出口货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占绝大部分的一般货物,可以免证出口;另一类是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如武器、军事设备、飞机、战略物资、某些金属、化学制品、药品等,则必须到贸易部领取出口许可证方能出口。条令还规定,英国贸易部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货物的出口许可证。违反上述条令出口或者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弄虚作假的,将受到罚款或监禁的处罚。美国为了防止一些战略物资出口到某些国家,在其《出口管制法》中规定出口商出口某些种类的货物,须向商务部申请特种许可证,尤其是出口战略物资,程序就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