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是签订了贸易协定或议定书的国家为执行协定或议定书中有关交货的共同性问题所达成的一种书面协定,交货共同条件是协议双方对外贸易机构进行进出口交易共同遵守的规则,是对外贸易进出口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同朝鲜、罗马尼亚、前苏联、古巴、蒙古、东欧其它国家等都签订了交货共同条件协定书。

我国同外国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1.合同的订立规定贸易合同根据贸易协定和共同条件可立,由双方对外贸易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作为交货、付款和履行其它有关义务的依据,合同的修改和(或)补充,都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合同应确定货物的品,名、数量、品质。规格、价格、金额、唛〔mà〕头(货物上的标记)、包装条件、交货时间、地点及其它与协定书和共同条件不相抵触的特殊条件。2.交货地点与运输办法根据不同的运输方法,共同条件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和交易双方的责任、费用负担与风险的划分。

  1. 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交货地点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规定在卖

方港日船面交货;另一种规定在卖方港口船舱内交货。船面交货的理舱费由买方负担,船舱内交货的理舱费则由卖方负担。不论在船面或船舱内交货, 保险费均由买方负担,装船费由卖方负担。在责任划分方面,买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和货运保险,卖方负责装船和提供共同条件以及合同内所规定的单据。关于货物风险的划分,船面交货的,有的规定以船舷为界,有的规定以船面为界,即货物越过船舷或已装上船面,即由买方负担风险;船舱内交货的,自卖方将货物运送至船舱内以后,即由买方负担风险。

  1. 铁路运输:一般都规定在卖方国境车站车辆上交货。卖方在本国国境车站车辆上交货后,一切责任和风险即由买方负担。货物的发运,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办理。卖方保证提供共同条件和合同规定的各种陆运单据。

  2. 航空运输:通常规定在出口国机场飞机舱内交货,飞机舱内交货后风险由买方负担;有的共同条件则规定在出口国飞机场交货,机场交货后所发生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卖方负责提供共同条件与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航空运输的各种单据。

此外,有些共同条件对于采用邮政运输、公路运输和江河运输的交货地点及双方的责任与风险的划分、也做了具体的规定。3.交货的日期、期限与交货通知交货共同条件一般要求在合同中具体地规定交货日期与期限。交货日期的确定,海上运输以运输提单上的签发日期为依据,铁路运输以卖方国境车站的铁路运单上所盖的印戳为依据(也有的规定以卖方国际车站在铁路运单正本上所注明的到达卖方边境车站的日期为依据),航空运输以卖方航空公司签发的空运单上的日期为依据。

为了确保卖方如期交货,交货共同条件还规定相互通知交货与派船的情况。采用海上运输的,卖方最迟应在货物发送至装运港前 45 天以电传、电报或航空挂号信发出发货通知书;买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 25 天(有的规定为15 天)内将船名、吨位和预计该船到达装运港的日期通知给卖方。采用铁路

运输的,卖方应在货物发出后 7 天内将实际发货通知书以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采用航空运输的,卖方应在货物发出的当日将实际发货通知书电告买方。

  1. 延期交货、罚款和提前交货交货共同条件通常规定,卖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延期交货,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如果不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卖方要求延期交货,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30 天以电报通知对方;延期交货的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卖方未能在重新商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赔偿要求。交货共同条件对不同种类货物的交货日期规定不同的优待日,通常一般货物为 30 天,机器设备为 60 天。在优待期限内,卖方可不付罚金;超过了优待期限,即使双方另行商定了延期交货的时间,卖方仍要按照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支付罚金。罚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的交货责任。

如果买方要求提前交货,须在交货日期前一定时间(一般规定为 30 天)

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须在接到通知后 15 天内答复(接受或拒绝)。

  1. 包装与标记交货共同条件规定,货物的包装与标记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如果合同无特别规定,卖方须按照货物的性质和采用的运输工具, 以符合长途运输与国际贸易惯例要求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每件货物的标记应包括唛头、合同编号、商品编号、包件顺序号、到达站(港)、毛重、净重以及特别标记(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在推广条形码。条形码的使用

已成为国际惯例。详见本《丛书》的《包装国际惯例》一书)。此外,货物的包装与标记,须遵守运输机构的有关规章规定。

  1. 货物的数量、品质规格以及对数量、品质规格的异议关于交货的数量, 交货共同条件规定以轮船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或邮政包裹单所列件数、重量或体积为依据。货物的品质规格应以出口国家的出口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与技术条件为依据,并以出口国的国家检验机构或生产者所出具的证明书为准。货物的品质规格如有变更,而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发货前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买方,征得买方同意。

买方如果对货物数量提出异议,交货共同条件一般规定,只有在货物数量少于运输单据所列数量,并查明此种短缺的责任不属于运输机构而后卖方时,买方才有权在规定期限内(一般规定从交货日起 3 个月以内)以书面向卖方提出补货或退还短量的等值货款的要求。如果买方对货物的品质提出异议,则须查明品质不符不是在运输途中造成,也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买方才可以要求卖方减价或予以修理、重换。买方对货物品质的异议一般应在交货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1. 付役方法交货共同条件对于货物价款以及同交货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支付,规定为:由双方国家银行办理。卖方发货后即可按照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规定,向本国银行提交全套单据办理结汇,银行查明所交单据齐全无误后, 即将所开金额贷记卖方帐户,同时借记买方国家银行帐户,并将付款通知书连同卖方提出的各项单据送交买方国家银行。买方国家银行收到付款通知书和各项单据后,将相等金额贷记卖方国家银行帐户,并据以向买方收回全部金额。此外,交货共同条件还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买方可以拒付卖方单据所列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以及卖方如能证明买方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时买方的责任——一般规定为买方除了应支付全部拒付的金额外,还应承担从拒付日起一定百分比的罚金。8.仲裁交货共同条件一般规定,执行对外贸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果合同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取得协议,则应通过仲裁予以裁决。仲裁通常由被告方的对外贸易仲裁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