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或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证券。汇票的法律关系通常由三方当事人建立,创设汇票的为出票人,接受汇票、承担付款的为受票人或称付款人,原始取得或继受汇票、收取汇票金额的为执票人或称受款人。汇票的出票人对受票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执票人则是债务人;当受票人在汇票上作出承兑鉴字,从而承兑付款以后,受票人就成为执票人的主债务人, 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因此,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而不是自付证券,它是由第三人向执票人付款的。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由出口方(卖方)向进口方(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向开出汇票,要求对方向出口方指定的执票人
(一般为其往来银行)或其他执票人付款。现将有关汇票的法律规定介绍如下。
- 出票汇票的出票指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制作汇票并交受款人。出票人制作汇票,除了必须在汇票上签名之外,还必须在汇票上记载有关的事项,汇票方才有效。1930 年日内虎统一票据法及英国票据法系,对于汇票记载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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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有“汇票”字样,其所用文种应与该项票据所用文种相同。英国票据法则不以载明“汇票”字样为汇票有效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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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上必须载明付款的金额与“无条件付款”的字样。这一点日内瓦票据法及各国票据法的规定都是相同的。各国票据法都认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应不附带任何条件,如果支付金额是有条件的,则这种证券就不是汇票。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的汇票,出票人可以规定按票据金额计息,并可订明利率,如果无此规定,则视为无记载。计息的日期,除特别约定者外,一般自出票日起算。英国法系也允许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利息条款。如果汇票金额以大写文字和阿拉伯数字作成而二者有差异时。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系都认为应以大写文字为准;如果以文字或数字作成的汇票先后出现不止一次,而其金额有所不符时,应以较小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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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必须载明付款人姓名。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系都要求汇票载明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并允许出票人自己充当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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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款期限,英国票据法系认为付票期限不是汇票法定要件,如果汇票上未载明付款期限、视为见票即付。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虽然规定汇票应载明付款期限,但也规定如未记载付款期限,可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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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款地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汇票应记载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付款地;付款地可以是付款人所在地, 也可以是其他地点。英国票据法不要求汇票必须记载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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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款人姓名的记载,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应记载受款人的姓名,出票人可以以他本人为受款人。英国票据法系国家则允许开立不记载受款人姓名的“支付持票人”(To bear-er)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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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票日期及地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汇票应有出票日期和地点的记载,否则无效;如未记载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点。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如无出票日期的记载,只要能够肯定付款日期,汇票仍有效;如果未记载出票地点,则队出票人的营业所、住所或居住地为出票地。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汇票的出票地对于汇票记载方式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日内瓦关于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的公约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汇票的记载方式及其有效性,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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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签名。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签名,如果出票人是公司法人,则应由其授权的公司代表签名。
- 背书除不记名式汇票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外,指示式或记名式汇票都需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交给受让人,汇票的背书发生以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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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持票人)将汇票上记载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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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对汇票的被承兑与付款提供保证。各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对汇票进行背书,即承担了汇票的被承兑与付款的保证责任。
- 承兑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承认按汇票载明的金额付款的表示,一般要经过承兑提示和承兑表示的过程。
- 承兑提示。承兑提示是执票人为行使或保全票据的权利向付款人实际出示票据,通常由汇票的执票人或所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作承兑的提示。承兑提示不是强制行为。在实际使用中,既存在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也存在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或任意承兑的汇票。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主要有三种:见票后(After sight)定赐付款的汇票;在第三者居所或付敌人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付款的汇票;已经清楚地载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提
示承兑的时限可在汇票上作出规定,也可不作规定;已规定提示承兑时限的, 执票人应在时限内提示,否则就会丧失对约定前手的追索权。按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自出票日起一年之内为承兑提示限期,但允许出票人将此期限予以缩短或延长。除了上述几种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以外,出票人可以规定汇票为禁止提示承兑,或者规定为在一定日期前禁止提示承兑。
- 承兑的方式。承兑一般是由付款人在汇票上书写“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上自己的名字。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等国法院判例认为, 只要汇票上有付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承兑,有无“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不影响汇票的承兑效力。承兑根据其是否附有条件而区分为单纯承兑和非单纯承兑两种。单纯承兑又称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是付款人不附任何限制条件对汇票完全予以承兑。非单纯承兑又称附条件承兑
(Quali-fied acceptance),例如付款人只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部分金额,付款人限制或指定付款地点、时间,付款人要求执票入提交某种单据等。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以及变更汇票的文字都是对承兑的拒绝。英国票据法规定,附条件承兑是付款人拒绝承兑汇票的行为,执票人可拒绝接受这种附条件承兑的汇票,执票人如果接受这种汇票,尚须征得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背书人将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 承兑的法律效力。当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以后,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和主债务人,就要承担付款的法律责任。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 执票人可以对他提出诉讼。
- 付款汇票的付款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凭汇票向执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从而消灭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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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提示。上面提到过,汇票为流通证券,往往流通多次而付款人尚不知执票人为何人。因此,执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执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或以后两个营业日内向付款人作出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最迟应于一年之内作出付款提示。付款提示的方式,通常是执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汇票,如果汇票上记载有保证人的,可向保证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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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付款人付款时可以要求执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签名并交出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一些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执票人不得拒绝接受一部分付款;部分付款时,付款人可要求执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已付金额,并出具收据。此外,英国票据法规定,远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可享有三天的优惠日。还有一些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经过执票人同意,付款日可延期至提示付款后三日。在汇票到期日付款是付款人的基本义务。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只负责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而不负审查背书签名的真伪。付款人只对背书连续的汇票付款,除非票据上有欺诈及重大过失的行为,付款人可免除付款不当的责任。英国票据法规定,伪造背书的票据无效,不能产生票据的权利。当付款人向善意取得载有伪造背书的汇票的执票人付款后,不能兔除自己付款不当的责任,汇票真正权利人仍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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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付款。参加付款是当汇票被拒绝付款或承兑时,为维护汇票的信用,防止追索行为,由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为支付汇票金额、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一些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在汇票到期日或执票人享有追索权
的时期,对该汇票可以“参加付款”。“参加付款”不同于“付款”,“付款”是由付款人或保证人支付汇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而“参加付款”则可由任何人支付汇票金额,但必须支付全部金额。汇票付款人在付清全部汇票金额后,票据关系即完全消灭;而“参加付款”的第三人(参加付款人)付清汇票金额后,即从前执票人那里取得了汇票及拒绝证书,从而取得了对承兑人、被参加人及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只是参加付款人不能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参加付款最迟应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的倒数第二日进行。执票人如果拒绝参加付款,他对被参加人及其后手就都丧失了追索权。
- 汇票的拒绝与追索 汇票的拒绝指汇禀被拒绝承兑和付款,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承兑和付款,以及由于付款人和承兑人死亡、逃避、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承兑和付款。当汇票遭到拒绝或无法承兑和付款时,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一般都要求持票人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事实的发生。拒绝证书(Dertificate of protest)是执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和为行使追索权,依法请求拒绝承兑地或拒绝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定机构作成的证明其事实存在的公证证书。在许多国家,上述法定机构为法院公证处、银行公会或商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各国票据法部规定,当汇票被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时,执票人有权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请求偿还汇票所载明的金额, 执票人的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被称为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执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英国票据法规定为作出拒绝证书之日起六年,日内瓦公约规定为一年。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一些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执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有实质要件。即必须具备法定的追索原因,诸如:到期拒绝付款;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因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承兑和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宣告破产。(2)必须具有形式要件。即执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当遭到拒绝时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拒绝证书。作出拒绝证书的法定期限,法国票据法规定为汇票到期日或拒付日起两天内,英国票据法对国外汇票的规定为汇票拒付的当天或第二个营业日之内。
执票人向被迫索人请求的金额一般包括: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汇票金额,如规定有利息的,应包括其利息在内;到期日起应计的利息;作成拒绝征书与发出拒绝通知的费用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一、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日或指定的到期日向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的证券。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本票应记载的事项是: (1)写有 “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到期日(未载明付款到期日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 (4)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以出票地为付款地);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 (6)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的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 (7)出票人签名。本票的法律关系是由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是一种自
付证券。出票人因出票而当然地担负起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绝对义务, 执票人无需再要求出票人承兑。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是:(1)当事人不同。汇票至少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三方当事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受款
人两方当事人;(2)出票人的责任不同。汇票一旦由付款人(受票人)承兑, 付款人就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而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由于本票出票人所负的这种绝对偿付债务的责任,有些国家的票据法为了增强本票的效力,规定执票人向出票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而遭到拒绝时,可不向法院起诉而申请强制执行裁定。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各国票据法都指明,票据法中对于汇票的出票、背书、到期日、付款、拒绝付款的追索和参加付款等规定,只要不违反本票的性质,都适用于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