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是国与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它方面债权债务结算的书面协议。自从 1958 年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双边支付结算逐渐为现汇支付结算所替代,欧洲支付同盟也随之解散。但是,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有时还采用缔结支付协定的方式处理对外债权债务的结算。我国对外支付结算,对大多数国家采用现汇结算的办法,对少数国家包括第三世界某些国家则是通过双方银行设立的帐户进行结算。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清算机构和清算帐户设立的规定一般规定为通过双方某银行互设无息无费清算帐户。

  2. 关于帐户清算的项目和范围的规定各协定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缔约双方对进出口商品价款及有关的从属费用(指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劳务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仲裁偿金,存仓和海关费用、代理人佣金、广告费、经纪人佣金及其它类似的费用),通过双方设立的帐户结算冲抵。有些规定包含的范围较广,项目较多,除上述外,还包括一些非贸易性的付款。

  3. 关于差额清算办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清算办法:第一种是规定一个摆动额,即双方债务的差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超过限额,债务方要偿付超过部分的金额或对超过部分按照规定的利率付息,于年底结清。第二种是规定差额清算的一定限期(一季、半年或一年),到期就清算、偿付;第三种是协定到期后清算差额。差额清算一般都以协定规定的货币或双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来偿付,或由逆差国增加出口商品来偿付。

  4. 关于记帐货币的规定一般都采用缔约双方国家的货币,并规定货币的含金量和两种货币的折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