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贸易关系人及莫法律地位
第一节 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由各国的民法和商法规定的,有些国际条约对法人制度也予以承认。
一、自然人(NaturaI Person)
自然人是指某一个人。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要求必须具有人格
(Personallty),即具有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法律一般都认为,自然人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必定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国家承认个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而消失。应该说明,法律上所称的死亡,不仅指生理上的死亡,也指依法宣告的死亡。宣告死亡是一些国家民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当自然人失踪一定年限后,法院可以宣告此人死亡。英国法律对此称为推定死亡。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个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既包括合法的行为能力,也包括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力。各国法律规定,只有已成年人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各国对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不同,一般为年满 18 周岁,荷兰、墨西哥规定为年满 23 周岁,联邦德国
规定为年满 21 周岁,日本、瑞士规定为年满 20 周岁;英国也曾经规定为年
满 21 周岁,但从 1969 年《家庭改革法》生效以来已改为年满 18 周岁。一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不满成年年龄但已成婚的人,也认为是成年人,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法国、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都作如此的规定。德国、法国、意大利和美国等国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经法院宣告为成年人,从而取得完全的行为能力,这种法律制度称为“自治产”制。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随自然人的死亡而消失。对于精神病人,法院可以限制其行为能力或认定其无行为能力。
二、法人(Juridical person or juristic persOn)
(一)法人及其作用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组成的组织,它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并能独立地在法院起诉和应诉。从法律上来说,法人具有法律的独立人格,即法律承认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任何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独立人格的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经国家认可的组织。国家认可为法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根据法律程序经过登记而成立的;二是经过国家主管行政当局批准或核准的;三是根据国家行政文件或经过特许而成立的。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人是根据本国“公司法”进行登记而成立的,有的是经过批准成立的。 2.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此从事经营和清偿债务。法人的财产应
是与其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与法人有关的其他组织的财产、国家的财产完全分离的。所以,资本主义国家法人的参加者一般仅以本人投入这一法人的财产来担负风险和清偿债务,不使自己加入的法人组织与本人的其它财产发生关系。
3.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 即具有作为法人的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现在,法人制度已成为各国法律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法人制度,在一些单行法规中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第二条中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法人的种类
目前许多国家对法人常作如下区分: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按照法人内部结构的特点区分的。社团法人是以社团成员为基础的人的联合,可以是营利社团,也可以是公益社团,如公司法人就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则是为了一定目的的财产联合,其目的由创立人的意志决定,财团的行政机构由创立人或国家政权机关指定。 (2)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这是按照法人的活动性质所作的区分。凡是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慈善团体、福利基金组织等;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称为营利法人, 如商事公司等。(3)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按照法人的职能所作的区分。凡是为完成公共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凡是私人组织、为追求私人民的而成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前者如国家、国家机关以及公法方面的社团,如律师事务所等;后者如营利社团、私人财团等。但从法人作为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特征来说,这种区别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他们都是作为民法法人进行活动的。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各国法律规定,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为执行法人任务所必需的业务和法律行为的范围,这些都由法律和法人的章程所规定。因此,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并不完全相同,这和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同等权利能力是不一样的。例如, 英国把公司区分为根据国王、国会法令成立的普通法公司和根据衡平法成立的商业公司,二者的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撤销或财产终止。法人有使用自己名称(商号)的权利,这是使法人特定化的标志。如果有人冒用法人名称,法人有权要求赔偿因冒用其名称而造成的损失。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的产生,同它的权利能力一样,始于法人成立的时候。法人的行为不得超出其章程所规定的宗旨。英国法律规定,商业公司不得为“无权行为”。这里所称的“无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的行为, 以及公司章程明确禁止的行为和超越章程明示或默示的目的的行为。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来实现的,而法人的机关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社团法人的机关一般分为代表机关(如社员大会、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和执行机关(如董事会、理事会)。法人机关由自然人组成,并由自然人完成机关的职能。法人机关的法人代表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即为法人的法律行为。法人对其机关与第三人所进行的一切合法行为负责。如果法人机关执行其职务违反法律以致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法人应对第三人负责,而担负机关职能的人员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对法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