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信用证性质的规定

信甲证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但是一切信用证都必须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作为可撤销论。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必须履行如下确定的义务: (1)对规定凭以付款的信用证,不论有无汇票,开证银行都将履行付款或即行付款; (2)对规定由开证银行开出的承兑信用证项下收到的汇票,履行承兑的责任。对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任何其他指定受票人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担承兑和到期付款的责任。(3)对规定在买单/仪付的信用证项下的、由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或任何其他指定付款人开立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履行买单/议付责任,或承担经另一银行买单/议付

的保证责任,并且不得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如果开证银行授权或者要求另一银行对其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另一银行照办了,则除开证行承担上述责任外,保兑行即对这一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承担了类似开证责任的确定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