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理学是分布的科学

早在近代地理学的前古典时期,曾提出地理学基本上是一种研究分布的科学,其目的是研究地球上独立存在和彼此联系着的不同现象的分布。德林以为这种研究占洪堡地理学的一小部分[22.64ff.]。对地理学的这种看法由马尔特极其强调地提出来,他把地理学描述成纯粹是研究“事物在‘何地’” [70,426ff.]。更晚一点,德耶尔也表达了这一见解,他在别的一些方面意见与赫特纳颇为相似[190]。赫特纳一度曾受施吕特尔的指摘,以为他支持这一观点,但这反而使赫特纳有必要重述一下他先前的论点(下文将加以引述),表明他是完全受到误解的。

四、地理学是分布的科学 - 图1如果研究分布对地理学的性质确属重要,并非仅属配合其他目的,那末这种研究必然形成一种使地理学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特点。这个必然的结论曾使许多人设想:当植物学家测定某一植物的地区分布时,或是当地质学家测定一座火山的位置时,或是当社会学家绘制一个国家的人口分布图时,这位植物学家、地质学家或社会学家就不是仅仅在运用统计表,却因之变成了地理学家——或者说,至少是干着地理工作。但是正如米丘特从这些例子得出的结论,这些学者各自都是在进行着对于理解他所研究的现象十分必要的工作,他是从本行的科学观点,而不是从地理学的观点来进行研究的。在任何研究地球表面以内现象的科学中,运用归纳法,力求证明那些支配这门特定科学所研究的各种现象的性质和发展的关系,就常常需要确定这些现象的位置,而后才能确定原理[189,15~17]。

1895 年,赫特纳在开始他的早期方法论讨论时,曾反复申述反对这种地理学概念的相似意见。1905 年他写道:“依地点分布形成对象的一种特点⋯⋯因而必须由系统科学[不是由地理学]把它包括到它们的研究和描述范围中去”。他强调了华莱士对地理动物学(研究动物各种属的分布)和动物学地理学(zoological geography)——或简称动物地理学(animal geography)

(研究不同地带动物群分布的差异)所作的区分。(米丘特指出这种名称上的区分的重要性[189,41 脚注])。对于同样的观点之分,赫特纳用别的自然特征的实例加以说明。在各个事例中,系统科学的观点都集中于现象上, 并按分布来研究这些现象,而地理学的观点则集中于地区,地区按其拥有的矿物或动植物而彼此互异[参看米丘特,17~28〕。我们可以指出,这种地理学见解体现了一贯渊源于洪堡所描述的地理学,以为它是研究“在地区中共存的东西”的〔60,Ⅰ,50〕。

也许这种见解在赫特纳关于文化现象的举例中表现得最清楚:“研究某一工具、武器,或者笼统地说,研究什么物件或风俗的分布,被错误地称之为人类地理学;这种研究即使可能间接获得人类地理学的意义,但却更近于人种学;因为这里兴趣并不在于地面,却在于有关的物件或者是作为这一物件的所有者和佩带者的人”〔126,557ff.〕。①

① 上文所述赫特纳的话都引自一篇论文(结论也在小结中重述)。施吕特尔断言赫特纳支持地理学是研究“事物的所在”(Das Wo der Dinge)的科学这一概念时,赫特纳曾以这篇论文作了回答。无论造成这种误解的基础可能是什么,赫特纳的回答应当是不会留下什么误解的理由的〔132.628f.〕。然而二十年后索尔把德国的方法论思想介绍给美国地理学家时,却重犯了这个错误。他没有给自己的说法提出任何证据, 就说赫特纳“证明它(地理学)有理由对地球上的分布,就其范围和解释作一般的研究”〔84,182;重述

赫特纳对地理学的一般概念(下章将详加研讨)是以地理学与历史学作比较为基础的,这种比较正如索尔所指出的,可能意味着:如果以为历史学是关于“何时”的科学,那末从逻辑上说,地理学就是关于“何地”的科学

〔84,184〕。赫特纳没有陷入这种错误,接受赫特纳对这两门学科的比较的米丘特也没有陷入这种错误。虽则“何时?”是历史学家常常在寻求解答的几个问题之一,正如地理学家也常常想知道他的现象究竟在何地一样,但历史学家却并不把他们的领域看作简单地按时间要素来规定的。这不是因为索尔所指出的那种限制——这是他们所不能接受的(见第七章之二),而是因为作为一门独特学问的历史学(正如克罗伯说的)并不关心分析各种现象的过程——它把这件事留给系统科学了,却毋宁是关心着按时期把不同种类的现象加以组合〔116,545f.〕。

最后我们还可以补充索尔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实际理由,反对把地理学作为研究分布的科学的概念。地理学家会受影响(笔者凭亲身经验有感于此,见第十一章之七)而致力于研究“许多事实在分布上的表现,而在这方面我们的能力是不及许多别的学者的”;再则,“现在还不知道有什么方法来发展这种研究”;最后,“分布本身并不能提供一个有兴趣的共同联结点”

〔84,185〕。

纵使今天大部分地理学家会接受这个结论,以为地理学在科学中的特殊职能不在于分布研究,但仍然极难避免这个貌似合乎逻辑的结论——时常是无意识地作出的,即因为地理学家不可能不知现象的所在而研究现象,所以关于“何地”的研究至少也是我们这个领域的一部分。因为这主要是系统地理学中一个眼下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考察地理学的那一方面时需要重新考虑这个问题(第十一章之七)。目前只要指出这一点也就够了:所有涉及位于地球表面以内现象的各门系统科学,至少在它们的部分工作中,也必须回答这同一个问题。确定并解释事物在“何地”的问题,并非地理学的独特的职能。

于,188〕,实质上还是为那些“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各种各类分布研究上”的地理学家进行辩护〔185〕。可能他是相信施吕特尔对赫特纳的批评,于是特地加以推荐,但却忽略了赫特纳的回答,全未告诉读者, 虽然在别处一条推荐赫特纳的几篇方法论论文的脚注中提到了内有这个回答的那篇论文。索尔引了兰汉斯的“关于自决权的地理学研究”〔369〕作为不切合地理学的一个实例。此书显然可以列入赫特纳开的不属地理学范围的论著篇目表中去(在索尔脚注中提到的另一篇论文内〔126,588f,〕)。脚注中提到赫特纳的第三篇论文,其中也有一处反驳那个被诬栽于他的概念〔152,39f.〕。为把记载开列齐全,我们还可指出另外八篇出现于 1895~1934 年之间的著作,在这八篇论文中,赫特纳申述了他反对这个见解的逻辑上的理由。而这个见解,未加说明就被诬栽在他身上了〔121,10;123,23f,;140,173f.; 142,11;161,123~ 125;167,339f.;175,382;363,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