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择资料的标准

赫特纳曾阐明地理学家按两个条件来选择资料的标准,这些条件在逻辑上相当于那些指导历史研究的条件[161,129f.]。下面翻译了他的说明,那是 1905 年发表的[126,561f.],自此以后德国地理学家即使不是绝大多数, 也有很多人都接受了。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他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格拉特曼、哈辛格、班斯、瑟尔希和毛尔等许多地理学家都奉为圭臬。

“一个条件⋯⋯就是从一地到一地的差别,连同位置相比邻的事物的空间联系,即地理复合体或系统的存在——例如水系、大气环流系统、贸易区等等。地球表面的现象没有一种是可以孤立地看的;只有从它所在的位置与地球上别处的关系的概念才能理解它。第二个条件是不同自然领域与其在一地融合起来的不同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同一地方的其他现象没有这种联系的现象,或者我们辨认不出这种联系的现象,就不属于地理学研究的范围。地球表面上的事实,只有处处各不相同,其地方差别对其他各种现象又有深刻意义时,或者如我们早就说过的,在地理上有效验时,才有资格、有必要受到这样的研究。”(这显然是李希霍芬的“只要它们与地球表面具有可以辨认的关系”这一准则的发挥[73,27;参看彭克,163,37]。)

赫特纳接着又说:“方志学概念的目标,是从理解不同自然[实在]领域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及其不同表现形式,来认识地带和地方的特性,是取得整个地球表面在其自然性[实际地]形成大陆、地带、区域及地方的过程中的概念。

“只有在应用这两种观点时才存在着地理学的特点;谁没有把这两种观点吸收到他的血肉里去,谁就没有理解地理学的精神;正像一个历史学家不探究事物的时间顺序和各组发展的内在联系,就没有抓住历史的精神一样。确实,随着这个概念的形成,选择材料就意味着预先考虑现象的因果联系; 随着认识的发展,就能为地理学赢得整组的事实,或者予以扬弃,于是对地理学的范围,也就会按照对因果联系的主观上不同评价而作不同的构想了。但我们在历史科学和系统科学中看出的,正是这种波动,对这种材料选择原则的异议,却不能认为是这种波动的结果。选择材料不是取决于单个事实, 而总是取决于整组事实,人们已经学会把这组事实看作别组地理事实的原因或结果。当地理学还只能辨认特定事实的地理制约性的时候,并不就采用这些事实,而是在进行因果关系调查前,从描述上确定其地理环境;同时,地理学必须采用因果关系尚不分明的事实,也是容易发生的。

“按照这个概念,形形色色的材料确乎数量庞大,而且愈来愈加庞大, 因为认识的进展,在组数日益增多的事实中,发现一种对地方性质的调节, 因而也即是地理特性。当今的地理学包括种种事件以及模式和物质条件,与社会生活以及自然界的事实;但地理学只有用方志学的观点来看才能包括这些事物,因而可能忽略了许多特点和特色,对物质方面和历史方面的科学说来也许正是最重要的特点和特色。它可能不但遗漏掉地球上到处相同,或者其地方性差别并无任何分布规律可循的所有条件,而且可能遗漏掉所有那样一些事物,其地方性差别与其他各组现象的地方性差别并无关系——至少就我们的认识而言是如此。”

我们可以顺便指出,法国近代地理学创始人维达尔·德·拉·布拉什也说过约略相似的话:“地理学是研究地而不是研究人的科学;历史事件在它

们发生的国家里,会使本来隐伏着的特性和可能性发挥作用,并明白显现出来,只要是这样的历史事件,地理学就会感兴趣的。”[183,299]这种区别, 或者说对于要研究的事物的限制,与以物质的东西为限的区别不同,是建立在作为一门科学的地理学的逻辑地位及其历史发展上的。因为“研究地球表面的方志科学的必要性,是由于这两种条件造成的:(1)在空间上彼此相接近的同一系列现象的事实,并不互相隔绝而存在,却是互相联系着的;(2) 在地球上某一处结合在一起的不同系列现象的事实,结成因果关系,并一同决定地区的性质”。因此地理学家把他的研究扩大到“地球表面上所有一切现象,只要这两个观点适用于它们”,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了[126,683]。

地理学家可说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来考虑现象的排列和关系的;从地理上来思维,就是不把现象孤立地看作个别事物,而是看作决定地区差异性的要素。存在于某一地区但与该区别的现象并无联系的现象,例如地磁之类普遍现象(在未受当地矿藏影响的地方),可说是没有地区联系的,因而也就与地理学无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