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地理现象限于感官所感知的事物

一、在当前思想中的意义

地区中哪些现象是最适于地理学家的磨子制粉用的麦子,这是历来没有解决的难题。认为地理学像历史学一样,是一门综合的而不是系统的学问并接受这一概念的人,都承认无法逃避千变万化、各色各样的现象,这些现象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的性质。虽然这些现象本身都可以成为各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系统研究的适当资料,但同时也都适合于历史学家研究,只要它们所显示的差别对综合关于时间的差别问题有意义就成。同样,如果它们显示的差别——在它们本身或在它们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对综合空间存在的现象问题有意义,那末不论其固有性质如何,它们也都是地理学家恰当的研究对象。

另一方面,一小群追随施吕特尔、布吕纳、帕萨格和索尔的学者,却把地理学家对一个区域的调查限于物质特征(包括自然特征和文化特征两方面),而排除了一切非物质的文化特征。于是地理学历来总是包括人类及其劳动成果——但也只是他的物质的劳动成果,通常是那些看得见的东西。虽然这种限制可能显得有点武断,但其背后的促成因素却值得我们尊重。正如它最早的倡导者施吕特尔所说的,地理学所需要的是“题材上的限制和观察上的客观性”[127]。

我们已经看到,地理学中大部分流行的方法论问题,以前各个时期都曾反复讨论过,与此不同,目前这个问题却显得比较新鲜。

无论洪堡还是李特尔,还有他们的先辈和一世纪余以来追随他们的人, 都毫不踌躇地考虑过这一限制要排除于地理研究范围之外的许多种现象。可是在过去 30 年间,这个问题却一直是德国文献中许许多多讨论中的题目。稍晚,这个问题又流传到我国来,虽则主要限于口头讨论和教科书中,但对地理研究的性质却有重大影响,这一点我们下面要谈到。正因为如此,所以这就需要仔细考察。

毫不费心地提出某种理由就肯定这种限制,已经是很普遍的惯例。不少人误信这是德国整个近代运动的观点,包括如赫特纳这样一些代表人物,但实则他是竭力反对的。索尔在社会科学大百科全书中把地理学写成一门社会科学[85],他把两种地理学家作了对比:一种是研究关系的,他称之为“人文地理学”;“另一种则把注意力放在那种赋予地区以特性的物质文化(后称‘看得见的’)要素上。”①

实际上德国地理学的情况与美国地理学家的设想差不多正好相反——当然并非关于方志学本身,而是关于这种现象的限制。虽

① 参考大百科全书中论述地理学各个方面的整个章节[85,86,87]的学者,尤其是非地理学者,很可能得到一种混乱的印象,比这一学科中实际上存在的更甚。索尔引用来支持他的论点的重要参考书目,其中一种是瓦洛所著。看来瓦洛是下面论述《人文地理学》那一节的作者,索尔却把它解释得使人以为是相反的观点了。此外,收进这一参考书目,似乎是要把瓦洛归入限制地理学于物质事实的人们之列,事实却远非如此[参看 186,84,姑且不提瓦洛的政治地理著作]。顺便要指出,用“文化地理学”这个术语来称呼一种排除掉大部分文化现象的地理学形式,也似乎有点奇怪。

然施吕特尔早在 1899 年就提出这个限制[122,65],而在他 1906 年的著

名论文中又更详细地提出此事[127],但 1920 年他却承认“很少受到注意, 更少有人赞同”[148,213],8 年以后就不再有人支持他了[247,391]。帕萨格在某些方面也追随他,常常对批评家发泄忿怒情绪。这些批评家虽然称赞他多产的研究工作,但却不接受他的方法论论点,更糟的是甚至不予理睬

[韦贝尔,250,475]。

看来像是支持这一限制的另一些德国方法论作者,就只有蒂埃森和彭克了,不过还要加上格拉内、布吕纳和米丘特等其他欧洲国家的作者。其他作者或是完全对这一提法置之不理,或是直接对这一论点表示反对。后者之中可以举出:赫特纳,菲利普森、苏潘、奥伯赫默、萨普尔、格拉特曼、哈塞特、海德里希、弗里德里赫森、①福尔茨、劳顿萨赫、哈辛格、班斯、毛尔、瑟尔希、韦贝尔、布尔格尔,还可以加上两位极其细心地考虑过我们这一领域的哲学家——格拉夫和克拉夫特,还有意大利地理学家阿尔马基亚。最后, 如果要从这种限制的支持者的名单中减去那些在实践上屡次把它置之度外的人,那末(可能)除了格拉内和米丘特外,就一个也没有了。

第七章地理现象限于感官所感知的事物 - 图1鉴于这些事实,我们讨论这一论点,以为在当前地理学思想中无足轻重, 也许是有理由的。另一方面,少数美国地理学家却老是翻来覆去地讲着这种限制的话,看来它已经在当前思想里根深蒂固了。在牵涉到政治地理学时引起对它的反对[参看 216,800~804],或者提到赫特纳对它的抨击,这些都没有引起什么反应,不过是老调重弹,以为早有更高的权威下了定论。因此从地理学领域总体的观点对这个论点彻底考察一番,看来是必要的。

对这种限制本身有点难于考察,因为它的许多支持者对于要排除掉什么意见不一。这个概念最初的形成似是从 Landschaff 作为“景观”这一意义派生出来的,但是正像我们说过的,这一术语在地理学家的用法上,含义几乎人人各异。在理论阐述上,大多数“景观纯粹论者”——借用迪金森提出的一个方便的术语,他是指那些以此种方式限制地理学对象的人[202]——都把地理学限制于 sinnlich wahrnehmbar,即感官可以感知的对象,不论是景象、音响、气味、触觉,所以格拉内提出反对,说是赫特纳在把一个地区的“特性”(Wesen)的概念简单地与该区的形状或图景(Bild)作比较时,并没有正视这个问题[252,177]。但是如果赫特纳的论点不适用于景观纯粹论者的概括表述的话,那末确实也适用于他们的详尽讨论所提出的观点。因为在这些讨论中,他们几乎都只说到事物看得见的一面,当他们把一个地区内的事物合起来考虑时,他们心目中显然只有 Landschaftbild,即看得见的景观。诚然,根据这一限制,任何不包括在内的物质之物(例如气候条件之类) 也以其他感觉可感知为理由补上去了,但只用一个单元概念把这些事物结合起来是不可能的,下面这一事实反映了这一点:这些作者没有一个发现还有什么别的表达这个总和的方式,除了他们为此而创造的术语,或者如“一般是看得见的”之类不明确的说法,最后或者只说“地区”,然后又告诉我们说,“地区”并不包括该地区里所有的事物。格拉内曾试图把这一概念构想

① 索尔引了[84,188]弗里德里赫森所写的一篇论文,来说明施吕特尔和米丘特的立场与赫特纳的不同之处。弗里德里赫森在此文中表示自己一般同意赫特纳,觉得施吕特尔的观点“太狭窄,因而实际上行不通”(zu eng und praktisch schwerdurch- fuhrbar),并以颇长的篇幅细述反对理由[230,159f.];索尔提及弗里德里赫森的另一篇论文,按所注出处,却无法在书刊中找到。

得比别的学者更合乎逻辑,但就是他本人,实际上也受着对象的可见性的制约。于是他觉得衣着的颜色比式样重要,在人们成群地出现,形成一种看得见的形体的地方,一般就形成 Landschaft 的一部分[93]。只有根据事物在我们感官上留下多少印象来决定地理学上什么有意义这个问题时,这些结论才是合乎逻辑的。在这种情况下,格拉内说得好,所有在我们近邻以外的东西, 只能按其能见度来考虑,但这只不过是景观图象(Landschaftbild)而已。如果要点只在于事物须以某种方式为某一感官所直接感知,或者更简单一些,必须是物质之物,那我们又怎能说衣服的式样和质地不如颜色来得重要呢?成群的人难道比分散的人有更多的物质性吗?

格拉内显然会再加上一个限制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限制原由施吕特尔表述,并为索尔[85]等所接受,但并未得到所有的景观纯粹论者的承认。按照施吕特尔的说法,地理学家的注意力须朝向“具有地区广度的富有表现力的特征,与个别物体迥然不同”[148,148,152]。根据这一点,他就要把聚落形式归入其中,而房屋形式则否[216],而激起布吕纳和帕萨格的追随者极大注意的,却正是那种特征。施吕特尔承认,这同一原则使人变成“景观中的沧海一粟”,要摆正人类在地理学中的位置,所有这些学者在这方面都曾遇到困难。对施吕特尔说来,我们对人类的特殊兴趣起了放大镜的作用, 因而使人文地理学成为与自然地理学同样重要,这样问题也就解决了。另一方面,放大的程度也不会大到使我们注意人的肤色,我们的耳朵也不会辨察他所讲的语言[127,17,28~29,特别是 41]。

虽然格拉内的结论看来更有一贯性,但我们却可能怀疑它是否真像表面看来那样合乎逻辑。如果成群的人成为一种现象,形体上可以感知,并覆盖着一定的地面广度,但这两种性质也不过形成人群的每一个人的可感知性和地面广度的数学总和而已。即使你要把他们分散,他们合起来仍然覆盖着恰恰是同样大小的地面,如果我们分开来看待每一个人,他们也都是物质之物, 我们对他们的总的知觉,可能也不下于对他们的群体的知觉。如有什么差别, 也无非在于他们在可见景观的感觉——我们的心理反应——中形成的那一部分罢了。

也许正是这个理由,帕萨格才觉得把人包括在 Landschaft 的描写里并无困难。“农人犁田——也许穿的是鲜丽的衣服,牧童歌唱,或采葡萄、刈麦的欢乐的人们”,所有这些都可以包括在 Land-schaft 的形式里[268,74]。另一方面,他又断言人本身对形成 Land-schaft 没有什么作用( nicht Landschaftsbildner),不可用以划定 Landschaft 区[268,1],这却把他的读者完全弄胡涂了。早期书刊中的一些稍有不同的说法,甚至更不清楚,所以如果格拉特曼和韦贝尔对他的话所作的解释,与帕萨格本人及其学生的解释不同[236,331~337;250,477,回答,166~168],也是毫不奇怪的。

然而这一类困难却不应使我们抛弃一个在别的方面也许是有价值的概念。当然,在我们要卷入显然极其困难的定义问题以前,我们想用三个更具根本性的标准,大体上检验一下这个概念。它是合乎逻辑地建立在科学的一般原则上的呢,还是建立在作为方志科学的地理学的一般原则上的呢?它是否体现了地理学领域中在历史上一贯的发展呢?它是否提供了可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以限制一个现在已过于宽广、致使单独一群学者无法有效地进行研究的领域呢?让我们逐一按照这些问题来检验这个一般概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