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与聚落形态研究的关系

对房屋和聚落形态的系统研究,在我国似乎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其特点是热中于类型的观察和分类,却很少考虑这些文化特点对地理学的意义问题。欧洲学者许多相应的研究,一开始就受到一个意愿的推动,就是想研究文化本身如何以其特异的民族形式来分布的。然而迄今我们的学者对欧洲学者新近研究住宅类型的工作仍很少注意[参看普法伊费尔的脚注,109,120]。

这里我们谈到的既然是对美国地理学说来比较新的一个分支——虽则我们曾提到过李特尔亚洲研究的一个早期范例,而且梅曾的权威研究也早在1895 年就发表了,但要判断它对地理学总体上有什么意义,还是有点困难的。有的人以为,聚落和住宅形态研究可能会给予我们一条研究一般文化地理的有价值的线索,如果这样,那末考虑某一地理概念究竟会促进还是会阻碍这种研究的发展,也是恰当的。由于这个缘故,但也不无踌躇,这里才提出如下的考虑。

在有的学者看来,研究住宅类型的正当理由,无非是因为住宅在景观中是可以看到的缘故。可是显然景观中看到的事物,地理学家不可能件件都去研究;总该有个挑选的根据。因此许多学者把研究住宅类型和聚落形态只看作地理学上最新的风气,这就不足为奇了,同时也无理由。莱利提出,俯临哥伦比亚河的莱因式堡垒,大概是值得作地理研究的[220,140],我们实际上已经有了个别村庄的详细描写,理由是这些村庄在其所存在的地区是很独特的。确实有人曾提出,一个地区有多少村庄就有多少村庄形态,而且个个都有理由作特别调查。如果想一想全世界村庄的总数,算一算因而需要有多少堆积如山的手稿,那末莱利关于地球表面上贴遍地形描写的恶梦,相形之下倒要成为一个愉快的梦了[220,126f.]。

但过分着重热情的自然结果,或强调那种专重形态分类及起源的住宅类型研究,也是不对的。在这些学者的许多著作中,有素养的读者立即就会辨认出地理特点而无须解释,虽则是能够解释的。此外,许多读者可能感到, 在提出的大量详细资料中,包括着新的概念、建议或结论,应当能增加他对地理学的一般理解和做地理工作的能力。不幸,读者至少觉得很难从这些研究中得出这样的思想和结论。一部分也许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充分阐述结论,但也许还因为作者本人可能就没有想过从他的研究里究竟能得出什么结论——也就是说,这种研究到底有什么意义。

在我国,研究过这些题目的人中,尼芬似乎是对地理学的目的思考得最认真的一个。他寻求着“从逻辑上探讨文化地理区域”,以等值线方法给路易斯安那的住宅类型分类和绘图,不是单单描画这些可观察的物质之物的物理特性,而且也是作为一种“尝试,以求取得关于住宅观念的地区表现—— 这是一种朝向文化的地理表现的坚实立足点的探索”[368,179,192;参看莱利,220,136]。

顺便应该指出,尼芬所阐明的目的决不表示这种研究对地理学领域可能就只有这个意义。建筑和聚落的不同形态,可能与气候、地形、植被或基岩的差别有显著的关系,或者与很多物质文化特征的差别有显著的关系,因而可能对区域的鲜明特色有所增添。然而总的说来,此种特征本身的地理意义

——作为许多物理特征组中的一组——就在于,它们在“提供文化的地理表现的坚实立足点上”,可能具有这种地理意义。

尼芬在与笔者进行个人讨论时,对他书中的话加以发挥,清楚说明这些话说的正是其所含的意义。文化是由观念造成的;一种观念可能具有地理表现——即地区差异,但这种表现本身是不可捉摸的。我们须找出对这种观念的明确描述,而这种描述的地理表现,又是正确地摹写出这个观念的地理表现的。于是我们可能会有一个总印象:在路易斯安那几类不同的地区,每一类地区都有一个关于住宅的特别观念占优势。这是文化差别的一种地理表现,但却是一种含糊不清的表现;我们无法把握一个观念。如果我们能够观察、分类、并按比例绘制的实际住宅,确是住宅观念的真实表现,那末我们就有对一个观念作地理研究的技术了。

于是最后目标就是对文化的各个非物质方面的地理研究——实在还有理由这样说,这就是对这种文化本身,也即是对文化的更为外向的和物质的表现的地理研究。

这里详细分析了尼芬研究所表现的基本观点,不但是因为地理学家已给予它以应得的注意[参看普法伊费尔,109,120],而且是因为许多讨论过这篇论文的人,并未充分认识到它所立足的最后目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这样做。固然作者本人后来在一次圆桌讨论会上考虑文化地理学的理论性质时,似乎完全否定了他先前论文的基本方法。他把对文化地理的思考奠基于上文所引的那个熟悉的格言上,以代替有如他在野外研究中那种从观念的区域差异观点出发的研究方法——这个格言就是:文化地理“所关心的主要事物,是直接或间接由人类造成的可观察[意为‘大体上可见的’]景观现象的性质、起源和分布。”因此,虽然“宗教信仰的有特色的表现形式——教堂、道旁神龛和墓地——具有首屈一指的地理重要性”,但他对于“特定地区百分之九十的居民都属于某一宗教信仰,如果在景观上却没有表现出来,就会认为地理上没有多少关系”[295,162~167;最后一语系尼芬嗣后所加]。

换言之,并非一切具有地区表现形式的观念都应纳入地理学中,只有那些在景观中有形地表现出来的东西才应纳入;检验地理意义的标准就是物质形体的存在。我们可以同意,并非所有的文化观念在地理上都是有意义的, 甚至所有那些我们能按地区绘制的东西也是如此,但未必要作出结论,说唯一充分的检验标准,就是文化的有形景观表现形式。我们已经知道,某些文化景观特征的性质只不过反映了文化观念缺如,另一方面,头等重大的要素在景观上却可能表现得很少。以紧邻德国和瑞士边界南北两侧的地区为例, 虽然语言相同,但由于政治观念的差距,瑞士地区就与德国地区有显著的差异。如果这些差别今天特别显得触目,那末几世纪以来早就已经确定了。可是不论这些差别在景观中可能有什么表现,但却也模糊得使跨过这条界线作勘察旅行的一队地理学家看不出来。另一方面,与两边的居民谈论政治问题, 立刻就会显示出天渊之别,不但在政治利益方面,而且在居民的根本政治心理方面也是如此。

检验景观表现只有一个标准,但决不是最可靠的标准,即不同地区文化差异的性质的标准。此外,着重景观的有形表现,就很容易落到强调这种表现的形态。有一位批评家评论说,虽然尼芬的住宅类型研究主要是关于形态而不是关于功能,但他确实理应完全在形态方面来论述住宅。例如奥地利阿尔卑斯山小路上沿途看到的道旁神龛的形态,告诉我们一点有关人们的艺术观念的东西,即他们对木石能制造出什么的观念,但观察一下这些神龛在有关人们的宗教思想方面,还告诉我们些什么,那末意义肯定还会深刻得多。

地理学家人人都可以凭三种不同方法中的一、两种达到关于他们的领域性质的设想,这里指出这一点也许是适宜的。有的人可能试图从广阔的哲学观点来分析地理学的逻辑特性。我们已经知道,这种方法可能使研究者完全陷入歧途,除非他们把自己的逻辑结论与许多前辈的逻辑结论对照起来加以检查,并彻底研究一般地理学家实际上曾尝试做过什么。还有为数多得多的研究者,只从一种对地理学很笼统的感觉——不妨称之为地理感吧——出发,详细阐述了他们的诱发动机的概念,成为实际研究的成果。设若开头的假设成立——仅凭他们由于某种原因选了这个特定领域这一点,并不能保证这个假设成立,这样一些研究者可能达到一种观点,与第一类人中最成功的人的观点并无大异。这一事实时常引起误会,因为在本学科性质的直接讨论中,他们可能表达了显然完全相反的观点,但如果以他们成熟的著作来判断, 又觉得观点上的实际差别不大。最后,第三种人是依据别人——通常是第一种人中某一个或几个人——取得自己的地理学概念的。

像所有的简单心理分类一样,这个分类出是非真实的。部分地看来,每一位学者都可以属于所有这三类。所以希望那些在文化地理研究中已经有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开端的美国地理学家,将不屈从权威的见解,以免阻碍他们工作中自己思想的健康发展。反之,正如赫特纳再三坚持的,所有的方法论宣言都必须根据地理问题的实际解决加以检验。米丘特的警告也值得再提一提:脱离了实际问题的具体实例的研究来“讨论原理”,这“是在这些问题上犯错误的根源”[189,23]。

我们现在讨论的这个例子里,地理学家仿佛就像在力图驾驭两匹拉向不同方向的马。如果地理学是研究看得见的景观的话,那末农村住宅形态就会成为他的研究对象的一个要素(虽则是一个较次要的要素),但人们关于住宅的观念却只是次要的东西,只须解释为什么会有各种住宅形态就好了。“试图了解有关住宅观念的地区表现”似乎不是地理学家恰当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如果说地理学家没有自觉地考虑方法论原则,就希望建立文化地理区域,并认定为此目的,他必须获得“文化的地理表现的坚实立足点”的话, 那末景观的可见性属性,却只不过是一个检验标准——只是一个检验现象对文化或对其地理表现(其地区差异)的意义的标准,既不是必要的标准,也不是充分的标准。

还留下一个问题:在研究文化观念的地区差异时,地理学家是否只限于依靠检查物质之物的技术。虽然我们可能觉得在这种区分中没有逻辑,但这种区分可能还是有见识的。我们刚才提到尼芬的圆桌会议论文,继此文之后, 斯坦利·道奇在讨论中提出:在文化区域地理中,我们关心具有一致思想的地区,提出我们可能把这当作一个指标来使用[295,171]。但显然我们没有直接衡量人们想些什么的办法,我们只能间接地做到这一点。考察他们的物质产品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方法。但这是否为唯一可能的方法,或者是否甚至可以肯定地说,在所有场合都是最好的方法呢?这些都是关键性的问题,因为如果我们能够使用比现在所使用的更好的办法,来研究我们应当研究的东西的话,那末所有一切科学中,不论我们自己的领域还是别的领域中,就没有一个权威能禁止我们使用这些方法了。

我们无须局限于人们关于住宅的观念,因为很明显,这种观念在他们的整个观念复合体中,决不是具有头等重要性的东西,也未必是了解这个复合体的最好的线索。例如,尼芬发现路易斯安那大草原区的住宅,表明那里的

居民怀有中西部地区关于住宅的观念,这很容易由他们在玉米带的祖籍加以说明[368,190]。这是否就表示,这些人现在都带有中西部地区的一般观念呢?可能是这样,但也可能完全不是这样。他们对生活里其他一切事物的观点,可能已完全变得“南方式”了,只是继续用祖传的样式来建造住宅(或者住在祖传的房子里)罢了,在一位地理学家告诉他们以前,甚至都没有觉察到他们的住宅是中西部样式的。研究选举结果报告,岂不也是了解他们思想的同等可靠——如果不是更可靠的话——的途径吗?如果发现这些地区年复一年都投共和党的票,那末人们就会感到,这就是了解他们特殊文化的线索。①我相信没有人会说,地理学家能训练自己去观察住宅形态之类的复杂现象,并给它们分类,但却没有研究选举结果报告的能力。同样,正如埃克布劳所说,他那个州里的不同地区,流行着某几种民歌和风俗,可能给予尼芬以了解文化区域的又一线索[295,171f.]。 六、与聚落形态研究的关系 - 图1如果后一类现象的分类和分布已经被其他领域的学者研究过,那就更好。地理学家会毫不踌躇地利用地质学家和土壤学家的发现,把它们与自己的发现联系起来,那末只要社会科学家也提供他们类似的材料,以便他随时可以用于文化地理学,那末他也该感到高兴的。

简言之,住宅和聚落形态研究如果对无法直接观察的事物——即基本文化特征(人的观念、态度和感情)的地区差异——提供可以间接观察的方法, 那就可以证明这不止是赶时髦,却是对文化区域地理学的贡献。这些特点以各种不同方式表现出来,有待于观察、分类和按比例绘图。我们的思想不但表现在我们所制造的东西中,同时也表现在我们说话、唱歌或舞蹈的姿态和内容中,表现在我们写作、投票或告诉人口调查人员的话中。虽然这些现象都是非物质的,但其可观察性却不亚于物质之物,在许多情况下,它们要比建筑更直接地表现观念,更不用说聚落形态了。聚落形态起源悠久,我们可能已经完全记不清了。德国地理学家最近绘制得很出色的区域地图集,说明绘制这种非物质文化现象以及物质的住宅类型和聚落形态地图的价值[371; 346;又见 344 中,施伦格尔的论文]。研究文化地理学的学者,如果让某一武断的规则来禁止他研究文化的这些可观察的表现,这就等于自行剥夺掉尽可能完满地实现其根本目的——解释文化地理区域——的可能性。

① 此处的这些意见不十分切合这个具体事例。尼芬告诉我,现有的住宅大部分是从玉米带迁过来的第一代移民所建,他们有许多人今天还活着。另一方面,作为一位研究文化的学者,他承认该区在全州以“共和党区”而出名,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位地理学家,他对这一事实却绝口不提。当然,这一地区实际与他表现住宅形态的地图中所示的实际之间的相互联系,会加强这两种实际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