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巴塞尔协议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结果,它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宏观上看,首先,巴塞尔协议将成员国乃至其他国家的国际银行都置于其监管范围之内。尽管协议本身不对非成员国有约束力,但如果非成员国不实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其银行在协议实施国将遭到歧视性待遇,这就迫使这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积极实施巴塞尔协议。协议在国际范围实施有助于实现减少各国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目标。

其次,巴塞尔协议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这就抑制了国际银行的无限扩张,增大了其经营成本,因而使得银行压缩其海外经营的规模。这实际上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非一体化因素,它使得各国的金融相互依存性下降,因而有利于增强各国金融政策的独立性。

从微观上看,巴塞尔协议对当代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 它改变了银行管理的战略思想。以往人们一直把银行资产值作为衡量银行成功与否、实力是否雄厚的标准,甚至《银行家》杂志对世界大银行进行排名时也是以资产额作为第一指标。而巴塞尔协议却打破常规,从银行资本额及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角度来评价银行的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使银行的管理战略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即由重视资产总值转向重视资本对资产比率,由扩张性银行战略转变为审慎经营,由注重银行的盈利性转向较多地考虑流动性和安全性。在资产管理政策上,开始首先考虑应急资产计划,规定在流动性出现不正常的情况下如何筹集资金,以防止挤兑时出现清偿困难。在信贷投向上更趋审慎,许多国际银行的信贷业务,包括对发达国家企业的杠杆收购贷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信贷融资,越来越强调安全性,侧重回报率要与风险相抵。

随着巴塞尔协议的实施,《银行家》杂志也从 1990 年开始从以资产总额

为标准改为以核心资本为标准对世界大银行进行排名,并于 1993 年开始引入资本充足比率目标,以反映各国银行对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

其次,巴塞尔协议也使银行的管理模式由资产负债管理转向风险资产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是 70 年代末在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强调资产负债表两边的对称原则,即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利率上应保持对称。在这一原则下形成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和利率敏感性管理。这两种管理方法都是假定本金没有风险。但事实上这一假设是不现实的,银行在经营中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对方不能还款的风险。因而巴塞尔协议设计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来约束银行放款和投资的本金风险。实践表明,协议的实施促使银行加强了对风险资产的管理,适时调整资产组合中不同权重风险资产的比例,适当向低风险资产倾斜;同时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控制。

第三,巴塞尔协议促进了银行管理对象的拓宽。传统的银行监管仅限于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而对表外业务不要求有相应的资本保证,这刺激了银行表外业务的过度膨胀,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为了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和

金融体系的安全,巴塞尔协议制订了一种新的架构,将表外业务也纳入了监管的范畴,从而堵塞了表外风险资产业务扩张的漏洞。这对于银行的安全和加强监管都是有益的。

第四,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性的规定限制了银行无约束地运用财务杠杆。根据财务管理理论,一个企业借入的债务越多,就可以节省更多的税收, 从而企业本身的价值也越高。但另一方面,债务负担越高,企业破产的风险也越大。这种破产成本的存在使得债务很高的企业的省税效应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从而引起企业价值下降。这一机制在现实中制约着企业的借款规模。对银行来说,这一理论却不再适用。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事实上消除了银行的破产成本,因而使银行可以无限地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来增加每股收益。而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资本充足比率恰恰约束了银行财务杠杆的运用,有助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当然,巴塞尔协议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首先巴塞尔协议中的一些弹性规定为银行逃避监管提供了机会。由于巴

塞尔协议是各成员国银行监管机构相互协商的结果,因此协议充分考虑到各国监管和会计制度的差异,在许多方面给予各国一定程度的自决权,如对控股银行资本的扣除、对国内政府债权的权数确定、对国内公共部门实体贷款的权数的确定、对抵押与担保及住宅楼字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的确定,以及利率汇率合约风险衡量方法的选择等,都可由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此外,对资本组成,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

上述规定为各国监管当局适应本国银行业的需要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但同时也为协议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某些银行家正是注意到协议的上述漏洞,采取各种措施来逃避监管。如争取本国监管当局对资本定义和资产风险权数的选择有利于其自身的利益,利用协议成员国与其他地区之间管制的差异进行业务活动的调整等。这就为金融体系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其次,协议采用的风险加权资产比率也存在许多缺陷。一方面,资产的风险权数是由监管者根据经验确定的,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 这一方法假定资产组合的总风险和资产数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而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资产组合可以分散风险,因而较好的资产组合可以降低整个组合的系统风险。因此,只采用风险加权资产比卒不能有效地评价银行的总体健全程度。

第三,协议实际上鼓励银行尽量扩大低等级资本。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担心银行间相互持股会引起“双重杠杆效应”,因此协议实际上限制了银行间的相互持股,这无疑大大减少了对银行股票的需求量,因而使得银行筹集核心资本更加困难。为此银行纷纷倾向于增加附属资本。在附属资本中,银行又更乐于筹集低等级部分资本,如准永久性次级债券等。因为这类债券使得银行拥有随时赎回的权利,增加了银行的灵活性。

另外,各国银行监管当局为了帮助本国银行达到资本充足性标准,均在协议范围内尽量扩大资本的组成,如英格兰银行允许将财产重估储备纳入核心资本中;日本银行则允许将股票投资的未实现利润也纳入资本额中。而这类资本成分的价值都有很大的波动性,属低等级资本。

第四,协议实际上限制了银行传统的核心业务——对公司和个人的贷款。因为协议对这类贷款均赋予较高的风险权数,这意味着银行必须有更多的资本支撑这类业务。为了减少这种约束,银行或是直接减少贷款;或是尽

量缩短贷款的期限,以降低其风险权数。这对于公司和个人都是极其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