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业务概述

(一)资金来源

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所需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即普通资金和借款。普通资金包括成员国认缴的份额以及运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未分配净

收入。借款指基金组织根据借款总安排或其他安排向成员国当局或商业机构筹借的款项。

  1. 普通资金。普通资金中的份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以黄金、成员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三种形态表示。为了保证资金来源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均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由汇率变动所引起的升值或贬值均由成员国自己承担。此外,基金组织协定还规定最长每隔

    5 年须对份额进行一次总检查,以根据世界经济

和金融的发展对份额进行调整。经过基金组织的 9 次普遍增资,成员国的认

缴份额总数已达 1460 亿特别提款权。

未分配净收入是基金组织普通资金的另一个来源。基金组织的业务收入减去业务支出得到业务净收入,业务净收入再减去基金组织的行政支出便得到净收入。净收入可以分配给成员国,也可以作为未分配收入增加基金组织的储备,成为普通资金来源的一部分。截止 1992 年 4 月 30 日,基金组织持

有的这项储备约有 16 亿特别提款权。

  1. 借款。借款也是基金组织补充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基金组织既可以向官方机构借款,也可以向私人借款。但到目前为止其借款仍局限于从成员国官方机构借款。

基金组织的借款也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大部分期限为 4—7 年,小部分为

1—3 年,平均期限 5 年左右。基金组织借款的特点是,贷款人除国际清算银行(BIS)外,如发生国际收支困难,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基金组织的借款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借款总安排(GAB)签订于 1962 年,是基金组织与“十国集团”签订的

借款协议,也是基金组织的第一次借款。借款总安排每次安排为 4 年或 5 年,

1983 年 12 月以前总信用额度为 64 亿特别提款权,而且规定所借资金只能用

于参加总安排的其他国家。30 年代初国际债务危机爆发后,在 1983 年 2 月

进行新一次安排时,将信用额度由 64 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 170 亿特别提款

权,同时还与沙特阿拉伯做了一笔与借款总安排相联系的安排,金额为 15 亿特别提款权。同时将借款总安排项下的资金使用范围扩大至未参加总安排的基金组织成员国。

此外,基金组织还曾于 1979 年与 13 个成员国签订了补充资金贷款借款

安排,总金额约相当于 78 亿特别提款权, 1981 年 3 月,借到的资金全部

用完,到 1991 年 1 月所有借款已还清。1981 年 5 月开始,基金组织又与一

些官方机构分别签订了扩大贷款资金借款,期限从 6 个月到 7 年不等。这批

借款也于 1994 年 5 月全部还清。另外,基金组织还与成员国签订双边借款协

议。如 1986 年 12 月基金组织与日本政府签订了约 30 亿特别提款权的借款协

议,贷款支用期到 1991 年 3 月 26 日。

1982 年执董会通过了借款总原则,规定基金组织借款的最高限额为基金组织总份额的 50%—60%。如果这一比例超过 50%,执董会就要进行一次检查。

(二)贷款方式及费用

  1. 贷款方式。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是用特定的术语来表示的。基金组织贷款的发放称为“购买”(Purchase),即由申请贷款的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等额的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而贷款的收回则称为“购回”

(Repurchase),也就是由借款的成员国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购

回本国货币,从而完成贷款的偿还。

从经济学角度讲,基金组织的这种贷款方式是与其调节国际收支的指导思想相符合的。在基金组织中,国际收支的货币论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理论认为国际收支本质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是货币存量供求间的不均衡。具体地说,当货币供给超过货币需求时,就会引起国际收支逆差,反之则会引起国际收支盈余。因此调节国际收支的各种措施只有在使货币存量供求达到均衡时才能奏效。一国国内的货币供应量主要是由国内信贷和外国资产两部分构成,而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要求成员国用本国货币购买所需外汇,因而其贷款的发放在增加货币供应量中外国资产部分的同时,减少了国内信贷部分,因而总货币供应量没有发生变化。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国内货币供应量增加而加大通胀压力,为以后的调整政策的实施留下较充分的余地。

除了对贷款采用“购买”和“购回”这一特殊做法外,基金组织还对备用安排和中期贷款等规定了分阶段提款程序,以督促成员国积极实施国际收支或结构调整计划。根据基金组织的规定除了不超过第一档信贷额度的备用安排以外,其他备用安排和中期贷款都必须分阶段提款。分阶段提款一般采用平均分期的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也采取先多后少或先少后多的方式。每一阶段贷款的发放都必须根据成员国的实施标准或基金组织考察的情况分期进行,以保证所提供的贷款都得到有效的运用。

对于贷款的还款期限的规定,基金组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保证基金组织资金的周转和流动性,二是考虑成员国使用贷款的目的,例如, 由于中期贷款的目的是协助成员国实施结构调整计划,因而其期限一般较长,以适应结构调整计划的长期性特点。

  1. 贷款费用与酬金。如果一个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申请借款,则他应当支付以下几种费用(charge)。
  1. 对除储备部分以外的所有借款支付手续费,费率为

    0.5%,且在提取贷款时一次付清。

  2. 对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支付承诺费,费率为 0.

    25%。但这种承诺费和普通商业银行贷款中的承诺费不同,它是可以退还的。在第一期开始时,需按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所规定的待提用金额计算支付。之后成员国每次提取贷款时,基金组织都将所提部分贷款的承诺费退还给成员国。因此, 如果成员国提用了全部贷款,则承诺费可以全数退还。

  3. 对基金组织持有的某成员国货币超过其份额的部分,该成员国须定期支付费用。这一超过部分大都是成员国向基金组织借款所形成的,因此对此支付的费用实际上就是借款利息。

与成员国借款需支付费用相对应,基金组织对其使用某成员国的货币也向该成员国支付酬金(Remuneration)。当基金组织使用某成员国的货币向其他成员国提供贷款时,基金组织所持有的该成员国货币就会减少。当其持有额低于标准①时(扣除该成员国使用基金组织贷款而购换的本币),就表明基金组织使用了该成员国货币。对低于标准的部分就应由基金组织支付酬

① 标准(Norm):等于成员国在 1978 年 4 月 1 日前份额的 75%以及此后份额增加值的总和。对 1978 年 4

月 1 日后加入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标准为在该成员国加入基金组织之时所有其他成员国的标准的加权平均值加上此后该国份额的增加值。

金,酬金率等于特别提款权利率减去按“负责分摊”原则调整的值,并每周计算一次。

(三)贷款的目的及条件

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可见, 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改善,以保证成员国的经济能够平稳发展。

成员国要取得基金组织的贷款,首先必须向基金组织提交一份申请,说明准备实施的经济政策。只有在成员国所要实施的经济政策符合基金组织的要求时,其借款申请才会获得批准。因此,基金组织的贷款所支持的经济计划基本反映了基金组织自身的理论倾向。在过去的五十多年时间里,基金组织对其提供的贷款所侧重支持的经济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成员国要借取基金组织的贷款,除了要制定符合基金组织要求的政策措施外,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实施标准。制定这些实施标准的原则是确保成员国能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可维持的国际收支状况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并确保使用基金组织的资金是暂时性的。实施标准主要是用于监督成员国调整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般而言,实施标准只限于成员国调整计划所能影响到的经济变量,这些变量大都是宏观经济变量。随着基金组织支持的调整计划侧重点的转移, 最近基金组织的规划已越来越强调结构改革和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因此实施标准也涉及到许多数量指标,如国内信贷、预算赤字、国际储备等的限额, 以及成员国保证不采取或不加强外汇限制等声明。这都是有其理论基础的。如上述数量指标或者是导致国际收支状况恶化的原因,或者是一国改善国际收支的必要条件;而对外汇限制的保证则符合基金组织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