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中国的合作

我国 1971 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经过与基金组织的交涉,终于

使基金组织于 1980 年 4 月通过决议,恢复了长期被台湾当局占据的合法席位。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后,成为一个单独选区,可以选任一名执行董事,参加基金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同时经过第八、第九两次份额总检查,我国的份额增加到 33.852 亿特别提款权,占基金总份额的 2.35%, 在所有成员国中排名第十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