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备资产的创造

这主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协定第一次修正案决定于 1970 年创设的特别提款权(SDRs)。创设特别提款权的目的是为了创立一种新的国际储备货币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

特别提款权价值最初是以黄金表示的,每一特别提款权含金 0.888671 克,与当时的美元等值,故也称“纸黄金”。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开始改由“货币篮子”的逐日加权平均值来决定。最初的货币篮子中包括了 1972

年以前 5 年中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总值1%以上的所有成员国的货币。1978

年 7 月开始改由在 1972—1976 年间在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中占比重最大的

16 个成员国的货币组成货币篮子,其比重根据在世界出口额中所占比例确

定。从 1981 年开始,“货币篮子”缩小为只包括 5 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并规定“货币篮子”所包括的货币及其所占的比重每 5 年修改一次, 1991 年 1 月 1 日各种货币的比重分别为美元 40%、德国马克 21%、日元 17%、法国法郎和英镑各为 11%。

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决定是按基本期作出的, IMF 协定的第一次修正案规定每个基本期最长不超过 5 年。第一基本期为 3 年(1970—1972 年),分

配了总计 93 亿特别提款权;第二基本期为 5 年(1973—1977 年),没有分

配特别提款权;第三基本期为 4 年(1978—1981 年),分配了 120 亿特别提款权。第四基本期(1982—1986 年)和第五基本期(1987—1991 年)均未分配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数额是按各参加国在分配前份额的大小决定的。由于发展中国家在 IMF 份额中所占比例很低,因此在已分配的特别提款权总额中,发展中国家持有的比重大约只有 15%,这对于本来国际储备就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基金组织对参加国或其他持有者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支付利息,并对参加国接受的累计分配净额征收使用费。利息率和使用费率相等,因此交付的利息和使用费互相抵销。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是根据美、英、法、德、日五国的国内债券等短期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的。所采用的利率分别为美国的三个月期国库券利率、英国的三个月期国库券市场利率、法国的三个月期同业拆放利率、德国的三个月期同业存款利率、日本的二个月期私营债券贴现率。各种利率比重同计算特别提款权价值的比重一样。最初利率是每半年调整一次,后经几次调整,于 1983 年 7 月改为每周调整一次,利息的支付为每季度一次。

特别提款权分配后即成为各成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成员国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