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券评级制度

日本的信用评级制度正式建立始于 1986 年。在此之前,对公募债券的发行规定了适债标准。所谓适债标准是指为了发行债券必须满足的要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债券市场的信心而制定的。对普通公司债、可转股公司债、附认购证公司债都规定了不同的适债标准。 70 年代以后,一些企业开始发行无担保债券,这就要求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

在 70 年代以前,日本的“起债会”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建立了信用

怦级制度的雏形。 1966 年以后,逐渐将评级标准确定为总资产净额、净资产倍率、自有资本比率、资本盈利率、股东红利率和付息能力六项指标,并设立了 AA、A、 BB、B 四级。

1984 年日元美元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报告,1985 年日本即建立了三个信用评级机构,同时允许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信用评级开始得到广泛使用。 1990 年 1 月以前,适债标准采取双轨制,即评级标准和

数量指标。发行人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发行债券。 1990 年 11 月以后, 取消了数量指标,只要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即可发行债券,目前担保可转股公司债必须达到 BB 以上,担保普通公司债和附认股证公司债必须达到 BBB 以上方能发行。

目前日本已批准了 6 家信用评级机构,其中日本国内有 3 家,即日本公社债研究所(JBRI)、日本投资家服务公司(NIS)和日本评级研究所(JCR), 这三个机构均建立于 1985 年;另外还有三家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即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和菲奇公司。从理论上讲,日本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和符号与美国评级机构相同,但他们从未对外公布其评级标准。日本怦级机构与美国评级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美国的评级机构是对发行者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因而同一发行者发行的不同种类的债券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级别;而日本评级机构则是对发行者进行评级,这一结果在一年内对该发行者发行的任何债券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