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银团贷款的文件
(一)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
信息备忘录是由牵头经理协助借款人准备的一份法律文件,主要是在一般辛迪加阶段向有兴趣参加银团的银行分发,以帮助其做出最终的决策。信息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 否认责任(Disclaimer)条款。也称重要提示,其大致内容是:本备忘录所包含的有关借款人的信息均由借款人提供,经理行未对上述信息进行独立的证明,也未证明对贷款的评估有重大意义的信息都己包含在本备忘录中。经理行不对本备忘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有关惜款人的任何情况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本备忘录不应被认为是经理行向收到这份备忘录的人推荐或建议参与银团贷款,每个潜在的贷款银行在作出是否参与银团的决定时,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誉、地位、性质,作出自己独立的评估和调查。
信息备忘录只向有选择的一些金融机构提供,其中的任何资料,无论是全部的或部分的,不得加以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供给任何其他人。
上述声明的目的在于将对交易进行研究分析的责任完全推给潜在贷款银行。但这一声明不能用于豁免经理行的重大疏忽;而且如果备忘录中出现错误或误导信息,则上述声明有可能被认为构成欺诈。
- 银团贷款的主要条件。主要对该笔贷款的有关条件进行说明。如惜款人的名称、贷款金额、贷款资金用途、贷款期限、提款期、还款、提前还款、利率、税款和其他扣减、准据法、司法管辖、有关法律文件等。这些条件都已在此前发给潜在贷款人的报盘电传中列明,在信息备忘录中再次列出只是
为了其阅读方便。
- 借款人情况介绍。如果借款人为主权国家,则该部分主要包括对借款人地理位置、国际地位的介绍、对该国宏观经济状况的描述,包括各种经济指标,如
GDP,人均国民收入,物价水平,以及货币体系、国际收支、财政收支、公共债务等等;
如果借款人为企业,则介绍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企业性质、内部组织结构;以及借款人过去的经营管理、产品销售情况;除此以外, 还要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市场环境、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未来趋势进行说明和预测,以帮助潜在贷款人作出正确判断。
信息备忘录应该由牵头经理与借款人共同研究,并邀请有关律师参加。备忘录中的内容应尽可能作到是可信的、清楚的,有可靠的来源,并是准确而完整的。
在分发信息备忘录以前,最好由借款人出具一个书面确认文件,证明备忘录的内容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借款人对备忘录的内容负责。这一书面说明应作为备忘录的附件,或作为备忘录的一部分。
(二)银团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是国际银团贷款的核心文件,它对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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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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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recitals)。这部分内容在贷款协议的本文前面,一般以“鉴于(whereas)”起始,主要是对贷款协议的背景进行说明,他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是在发生争议时帮助对协议进行解释。
陈述的内容大致为:鉴于借款人提出从各贷款银行借款,各贷款银行个别的而不是连带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总额为⋯⋯,当事人同意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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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Definitions)。这部分主要对贷款协议中出现的重要概念的含义加以明确界定,以方便协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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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的用途。这一条款并不是必需的,只有在认为必须保证贷款资金用于特定目的时才加入此条款。如果协议中含有此条款,则如果借款人未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就构成违约。如果借款人是主权国家,一般不愿在协议中加入这类条款,以防止资金的运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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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条款(Commitment
Clause)。该条款规定各贷款银行的贷款义务。由于各贷款银行的义务是个别的而非连带的,因此每一银行对任何其他银行的贷款承诺不负责任,而任一银行未履行其贷款承诺也不会免除其他贷款银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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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的提取。该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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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资金前必须满足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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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资金只能在规定的承诺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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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必须在提取资金前一段时间通知贷款银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一般最短为
5 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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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每次提取的最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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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发出的提取通知应当是不可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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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贷款银行应将其承诺的贷款金额拨到代理行的独立帐户,再由代
理行将资金划到借款人帐户中。
协议也可以规定代理行可以在从贷款银行收到资金之前先将款项划拨给借款人,这样就可以保证提取贷款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个别贷款银行款项未及时拨付而使贷款的提取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银行未能履行其支付贷款的义务,则代理行有权从惜款人处收回其预先支付的相应款项。
- 选择货币条款。多种货币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可以以任何一种可自由兑换货币提取贷款。选择货币条款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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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所选择货币对所有贷款银行都是可自由得到的,而且可以兑换成协议规定的基本货币(多为美元)时,借款人才能用所选择的货币提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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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必须提前通知银团其所选择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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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贷款总额可同时选用的货币总数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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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选择的货币不能得到,则贷款仍将以基本货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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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货币的主额。这主要涉及到选择货币与基本货币之间的汇率的选择问题。银团贷款应保证以基本货币计价的金额保持不变,为此,在用选择货币时,一般采用在利息期开始时选择货币和基本货币之间的汇率进行折算,以保证选择货币金额等于以基本货币计价的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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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贷款协议对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及方式都有具体规定。
贷款的偿还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对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贷款, 一般在到期日一次偿还,称弹丸式(bullet)贷款;(2)按规定期限,按比例分次等额偿还;(3)分期偿还,但开始时每次还款数额较小,最后一次大笔偿还所剩的全部本金;称“气球偿还法”(balloon repaymellts)。
- 提前还款(Prepayments)。协议中一般都有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款,其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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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要提前还款,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一般要求最短提前 15
个营业日通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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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额应为一个整数数额或这一数额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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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定期贷款,则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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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是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计值的,则提前还款部分仍应以原来贷款时的货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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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必须获得所有提前还款必需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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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日只能为每个利息期的期末。这是因为贷款人都是以短期定期存款来为贷款融资的,如果不在利息期期末还款,则贷款人难以再将提前还款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从而遭受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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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偿还的款项应按到期的相反次序偿还贷款,因为这样可以缩短贷款的平均期限(Average
life) ;有的协议规定提前偿还的款项可以等比例地偿还每次还款中的一定金额,这种情况下贷款的平均期限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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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的罚金(penalty)。一般为提前还款额的一定比例。罚金率多随贷款期限的延长而逐步降低,到还款期开始时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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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取消。这一条款允许借款人(或贷款人)在承担期内,未发生提取前取消自己的借款(或贷款)义务。该条款必须规定一个最短通知期;
要求取消行为经适当授权,且取消通知是不可撤消的。如果有取消费,也应具体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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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期的选择。贷款协议一般规定借款人有权选择适当的利息期(如
3 个月或 6 个月),但必须提前 5 个营业日通知贷款银行,否则代理行有权根据协议决定合适的利息期。
- 利息。利息条款首先规定参考利率(多为 LIBOR)和相应的附加利率,
然后应当规定利息应在每个利息期期末支付,或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并应规定利息的计算基础(如以 360 天为一年,以实际天数为基础;或以 365 天为一年,以实际天数为基础)。
利息条款还应对违约利息作出规定。违约利息是对到期未能还本付息的金额征收的,一般比正常利息高 1/2—3%。
- 替代基础(Substitute
basis)。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在贷款银行不能以正常方式为贷款筹得资金时保护贷款银行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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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所有或个别贷款银行不能从伦敦同业市场上,或者不能以合理的利率水平取得贷款资金时,该条款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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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某一利息期开始前两个营业日内,代理行及/或参照银行,
认为市场已被(1)中的条件所扭曲时,该条款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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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个替代性的贷款基础。一般需在当事人被告知市场存在扭曲后 10—15
天内确定。通常常用的替代方法有:①选取一个确定 LIBOR 的替代基础;②当市场没有与利息期相等的存款时,设法改变利息期长度;③如果基本货币不能得到,可以选择另外一种货币;④其他替代方法,包括从其他市场筹集贷款资金。
代理行可以代表整个银团确定一个替代利率基础,以保证所有贷款银行能获得合理的利润。更普遍的方法是由每个贷款银行计算自己的替代基础, 然后由代理行加以综合后得出一个替代基础,并通知借款人。
替代基础都是由贷款银行单方面决定的,反映了他们的真实融资成本, 替代基础自动地并且有追溯力地从受影响的利息期起始日开始生效,如果惜款人认为这一替代基础不可接受,也可以在提前通知贷款人的情况下选择提前还款。但借款人仍需支付己累积的应付利息,并对贷款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加以补偿。
- 支付义务:该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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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必须以适当的货币和马上可得到的资金,划拨到代理行的指定银行帐户。支付应在支付地的正常银行清算时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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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必须没有任何扣减。如有扣减,借款人应支付相应金额,以保证贷款银行收到的款项等于未经扣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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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应在营业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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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应将从借款人处收到的款项立即分发给各贷款银行。但是如果借款人最终未能付款,代理行有权从各贷款银行收回其支付的款项。
- 环境变动。这一条款使得市场环境变动的风险全部转嫁到借款人身上。这一条款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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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银行继续提供贷款已构成不合法,则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这也称不合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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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银行提供或继续提供贷款将造成成本上升,则
应由借款人支付增加的成本。
- 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据和文件,证实贷款协议的一切法律事宜已安排妥当。这些证据和文件主
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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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政府同意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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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或章程的同意或授权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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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贷款人的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协助拟定贷款协议的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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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授权代表出具的证明,证明从协议签署到第一批贷款发放期间无违约事件和错误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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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如诉讼文件接收人的承诺信、担保书、第三方支持文件等。
- 说明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说明是指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协议前,为了使得贷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对与借贷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作出说明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图是确立一种准确作出种种陈述或说明的契约性义务。这种意图是否包含“保证”的因素,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或他们的表述。在实践中,将说明与保证列在一个条款中,条款中规定的所有说明的内容,实际上都是明确列出的保证。
说明与保证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大类:
(1 )有关借款人法律地位的说明:包括借款人有能力订立贷款协议, 并且贷款协议将对借款人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签订和履行贷款协议不违反所在国的法律、规章及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合同等等。
(2)关于借款人财务状况与商务状况的说明:包括借款人保证其最近的经审计师审定的决算表真实地反映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借款人未卷人任何诉讼程序,亦未受到有可能对惜款人的营业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程序的威胁;借款人对以他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没有发生违约事态,等等。
在贷款协议中,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所作的说明与保证不仅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是正确的,而且要求保证在整个贷款协议有效期内都保持其正确性,或至少在每个利息期开始时是正确的,即所谓“四季青保证”。
- 约定事项(Covenants)。约定事项的内容主要是由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他应当做些什么事情,不应当做些什么事情,或保证他对某些事实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可靠的,等等。如要求惜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违约事项等。约定事项中最主要的有三项,即消极保证条款、比例平等条款和财务信息条款。
消极保证条款(Negative pledge)一般的文字表述为:“在偿还贷款以前,借款人不得在他的资产或收入上设定任何抵押权、担保权、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得允许这些担保物权继续存在。”消极保证条款的作用是对借款人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的自由加以限制,从而使贷款人请求偿还贷款的权利不从属于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的权利。
在设置消极保证条款时,可以明确限定其适用范围,如可以将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留置权,在签订贷款协议后取得已设定担保物权的新的资产等作为消极保证条款的例外。此外,如果借款人在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时, 同时为本协议项下的贷款人设置同比例、同性质的担保物权,则不应视为对消极保证条款的违反。
比例平等条款(Pari Passu covenant)可用以下文字表述:“本协议
是借款人的直接的、无担保权益的、一般的、无条件的债务,在这些债务之间以及在借款人的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务之间,其清偿的次序应按比例平等的原则平等地排列。”比例平等条款的作用是为了使贷款人的权利不次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的权利,至少是要使贷款人的受偿次序与借款人的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等的地位。
财务信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1)要求提供决算表和财务信息;(2) 要求保持最低资产净值;(3)流动比例条款;
(4)限制分派股息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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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事件(Events of Default/Acceleration
events)。违约事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借贷协议本身的违约事项,如不付款、对事实的说明与保证不正确等;另一类是先兆性违约事件,如借款人丧失清偿力、借款人公司被征用或国有化;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等。还有一项重要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是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凡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宣告加速到期,或可以被宣告加速到期,则本协议亦将视为已被违反。”交叉违约条款的主要是保证借款人在对某项债务违约后,本贷款人能达到同一种类债权人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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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条款。此条款规定如果因惜款人未能按时支付本息,或因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而使贷款银行遭受损失,则借款人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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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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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条款。该条款对银团成员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规定。代理行只履行贷款协议内规定的义务;对于银团成员因参加贷款而遭受的损失不负责任,除非这一损失是由于代理行因重大疏忽或欺诈而未能履行规定的义务。银团成员也应向代理行说明他们已以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作了独立调查,而不是仅仅依靠代理行提供的信息。这样就将代理行的职责仅仅限于技术性和操作性功能,而且仅限于银团授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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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括承担费、代理费、管理费。这在前面已经介绍,此处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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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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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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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协议规定贷款银行可以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让与他人,但事先应通知代理行和借款人。只要这种让与不会对借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则借款人一般应同意此类转让。贷款协议一般不允许借款人让与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除非这一让与得到全部银团成员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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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货币。在有的国家,法院判决只能用本国货币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本条款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判决货币在兑换成贷款货币后,应等于实际贷款额加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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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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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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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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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未行使其权利,则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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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抵消权(set—of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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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法律意见书、银行名单及其承诺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