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业务(一)——贷款

向发展中会员国提供长期生产性贷款,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

(一)资金来源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大致有五个资金来源:

  1. 会员国实际缴纳的股金。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原来的规定,会员国的认缴股份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实缴股金,另一部分是待交股金。实缴股金又分两部分,一部分以黄金或美元支付,这一部分银行可以自由使用;第二部分以会员国本国货币支付,银行必须征得该会员国同意才能将这部分股金

用于贷款。待缴股金只有在世界银行因偿还借款或保证贷款债务发生困难时,才以黄金、美元或银行所需货币支付。

银行成立之初,会员国应缴纳的股金占其认缴股份的 20%,其中 2%以黄金或美元支付,18%以本国货币支付。 1988 年第三次普遍增资后,上述三个比例分别下降至 3%、0.3%和 2.7%。可见银行的实有资本很少,而且主要用于银行的业务开支,能用于自由放款的资本更少。

  1. 借入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借入中长期资金是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在银行的贷款额中,约有

    70%是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入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发行债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会员国政

府、政府机构或中央银行出售中短期债券,这类债券的期限一般较短;另一种是通过金融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这类债券的期限较长,从 2

年到 25 年不等。目前后一种借款方式的比重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借款管理方面的宗旨是:第一,要保证银行借款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第二,使银行及其借款国家的资金来源成本最小化。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银行除了主要借入美元资金外,还广泛地借入日元、德国马克和瑞士法郎等货币资金,并灵活地运用多种金融创新工具,如货币互换、全球债券等创新金融工具就是由银行首先运用的,银行还灵活运用贴现票据,浮动利率票据等新的借款方式,以便能够及时利用市场条件变化,降低借款成本,从而达到降低银行贷款费用的目的。

  1. 留存净收益。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和贷款收益(利息和承诺费)两部分,收益扣除支出即为业务净收益。业务净收益不向股东分配,

    除赠予国际开发协会及撤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特别基金的款项外,都作为留存净收益,可由银行自由运用。截止到 1992 年 6 月,银行的留存净收益总额约

为 132 亿美元,这也是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1. 贷款资金回流。即银行的借款人偿还到期借款部分的资金。 1992 年

这项资金为 94.88 亿美元。

  1. 债权转让收入。指银行将其一部分贷款的债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资金,从而加快资金的周转。

(二)贷款原则及政策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其遵循的原则是:

  1. 银行的贷款对象只限于会员国的政府、政府机构或国营和私营企业。除了会员国政府外,会员国国内的公私机构借款时都必须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担保。

  2. 银行贷款原则上只用于特定的建设项目,即主要是项目贷款。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对该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应是优先发展的。在特殊情况下,银行也发放非项目贷款,如结构调整贷款,部门调整贷款,紧急复兴贷款等,以帮助借款人能够实施某项总的发展计划,

    或帮助借款国在自然灾害后继续维持其经济发展计划。

  3. 银行贷款只提供给有偿还能力的会员国。因为银行主要依靠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借入资金来向会员国提供贷款,因此必须确保贷款能如期收回。为此,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先审查申请国的偿债能力。

  4. 只有在申请国确实不能以合理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时,银行才考虑给予贷款。

  5. 银行的贷款一般只提供为实施某个项目所必须进口的商品和劳务所需要的外汇开支,约占项目投资总额的

    30—40%,个别项目可以提高到 50%。对与该项目配套的本币资金银行一般不予提供。

银行提供的贷款期限较长,期限均在 5 年以上,最长可达 30 年,平均期

限约 17 年,宽限期大约 4 年。银行早期提供的贷款都是固定利率,自 80 年代以来浮动利率贷款逐渐增多。虽然银行的贷款参照市场利率来确定利率, 但由于它目前拥有相当于近 100 亿美元的流动资金,从而可以在资本市场利

率过高或波动过大时暂不借款,因而其借款成本相对稳定;还由于它拥有 70 多亿美元不支付红利的净资产,因而其贷款利率可以低于市场利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目前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银行提供贷款时要考虑该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总的来看,银行向低收入水平国家的贷款比例有所降低,而主要将资助这部分国家的任务交由国际开发协会承担;银行对中等收入水平国家的贷款比例大幅度提高,对高收入水平的国家的贷款比例则大幅度降低。这是因为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偿债能力较强,而高收入水平国家已可以依靠自有资金或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因而对其贷款减少。从银行贷款的项目看,五六十年代主要提供给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此后

逐渐开始重视农业,向农业和农业发展项目提供的贷款逐渐增多。从 70 年代开始,银行的贷款项目范围大大扩展,对教育、能源、人口、城市建设等方面的贷款有了较快增加,而且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等内容。

(三)贷款的种类

在 80 年代以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一直把贷款分为项目贷款和非项目贷

款。以后银行又设置了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等政策性贷款。 1984 年,银行将其贷款细分为五类,即(1)具体投资贷款;(2)部门贷款(包括部门投资贷款、中间金融机构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3)结构调整贷款;

  1. 技术援助贷款;(5)紧急复兴贷款。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 具体投资贷款,即项目贷款。这是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农业与农村发展、教育、能源、交通、城市发展、环保、供水等的贷款大多属于这一类。这类贷款的主要目的是创造新的生产能力,培养人才,增加产出。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为

      4—9 年。

    2. 部门贷款。部门贷款也是银行贷款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有以下三种:

(1)部门投资贷款。这类贷款的目的是改善部门政策和投资重点;增强借款国制定和执行投资计划的能力。目前对运输部门的贷款大多采用这种形式, 期限一般为 3—7 年。(2)部门调整贷款。这类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具体部门的全面的政策和体制改革,它比结构调整贷款涉及的范围要窄。如果借款国执行能力不强,总的经济管理和政策改革水平或国民经济规模不允许进行结构调整时,就可以选用这种贷款。这种贷款通常为部门的进口提供所需外汇,并预先确定受益人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选择受益人。贷款期限为1—4 年。(3)中间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向开发金融部门和农业信贷机构的贷款。其具体方式是由银行将贷款作为一个独立项目贷给中间金融机构,再由其转贷给国内的分项目。对分项目的选择,转贷的利率,评估和监督都由中间金融机构执行,但必须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标准。贷款期限为 3—7 年。在我国由中国投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具体承办这种贷款。

  1. 结构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是一种非项目贷款,目的是帮助借款国在宏观经济、部门经济和经济体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整和改革,以帮助其

克服经济困难,特别是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困难。其具体目标是:(1)帮助借款国改革经济政策和体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从经济结构上减少国际收支逆差;(2)帮助借款国调整经济结构和发展格局,以适应变化了的世界经济形势;(3)向借款国提供自由外汇,用于进口必需的原料和部件,维持和恢复经济增长,帮助吸收外来资金。银行从 1980 年开始发展这种贷款。

银行的结构调整贷款有近乎苛刻的条件。首先,借款国是由于经济结构等原因陷入或面临巨大的国际收支逆差,且一时难以扭转;其次,借款国政府必须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并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银行对计划的执行作定期审查。

结构调整贷款的支付很快,最快的可在一年内分两次支付完毕。贷款的期限通常为 1—2 年。

  1. 技术援助贷款。技术援助贷款的目的是加强借款国有关机构制定发展政策和准备特定投资项目的能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投资项目的准备、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援助提供的贷款;一种是为加强组织机构或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有企业改革或某一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技术援助的贷款。技术援助贷款的期限为

    2—6 年。

  2. 紧急复兴贷款。这类贷款旨在帮助会员国应付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所造成的影响。期限大多少于

    4 年。

在上述五类贷款中,具体投资贷款,部门贷款中的部门投资贷款和中间金融机构贷款,以及紧急复兴贷款属项目贷款,它们是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贷款总额的 75%左右。其他几类贷款基本上属于非项目贷款。

此外,银行还开设了“第三窗口”贷款,这是相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发放的一般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发放的软贷款而言的第三种贷款,其贷款条件介于上述两种贷款之间,比一般贷款的利率低,比软贷款的利率高。对于低于一般贷款的利率部分,由较富裕国家(工业国和产油国)投资设立的“利息贴补基金”进行贴补。“第三窗口”贷款主要用于援助低收入国家,其期限可达 25 年。该贷款于 1975 年 12 月开始发放,但实际只发放了两年,总金

额约 7 亿美元。

为了利用世界银行的高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 世界银行创造了“联合融资”这一贷款方式。所谓“联合融资”,是指世界银行与其他方面的贷款者联合,共同为借款国的某一项目提供融资。除了世界银行本身的贷款以外,联合融资的其余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来源:(1) 官方援助,包括各国政府、政府所属外援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地区性发展银行)提供的援助; (2)出口信贷,包括各国进出口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3)私人金融机构贷款。

联合融资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平行式联合融资( ParalleI Fi- nancing),即世界银行和其他贷款人均按自己的贷款条件分别与借款国签订借贷协议,并分别提供资金。这种方式虽然具有较大灵活性,但不便于借款国进行管理;另一种称共同贷款(Joint Financing),即由世界银行和其他贷款者按事先约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将资金汇总后,按照世界银行的贷款程序和商品劳务采购原则与借款国签订借贷协议。这种方式借款国比较容易管理;也有利于扩大世界银行的影响,因而世界银行更倾向于这一方式。

1975 年,世界银行第一次采用联合融资方式向巴西国营钢铁公司提供了

  1. 亿美元贷款。80

    年代以来,由于债务危机,联合融资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1989 年,世界银行扩展了联合融资的做法,可以在世界银行不出资的情况下为商业银行贷款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债券提供担保,从而扩大了联合融资的应用范围。据估计,1992 年世行的资金动员率达 1:6,即世行每投资一美元便能带动其他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6 美元。可见,联合融资确实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四)贷款的程序

银行资助的每个项目都必须经历一个周期,包括项目的选定、准备、评估、谈判、执行和监督、总结评价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构成一个项目周期。

  1. 项目的选定。项目的选定是项目周期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与借款国开展各个方面的经济调研工作。银行首先要向借款国派出综合考察组,对借款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最后编写借款国家经济考察报告,作为银行总部制定发展战略的依据。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也为借款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提供技术援助, 井让借款国了解到获得贷款的前提条件。 (2)与借款国商讨贷款计划。银行对借款国提出的项目单子根据其贷款政策和贷款方向进行审查和补充,并与借款国就未来的贷款计划进行协商与达成共识。 (3)派出项目鉴定团。银行在对会员国经济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根据与借款国达成的贷款计划,向借款国派出鉴定团对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与鉴定。

  2. 项目的准备。项目的准备阶段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经济效益、财务计划等进行全面的规划。项目准备工作主要由借款国承担,

    但应争取银行的密切合作。做好这一阶段工作大约需 1—2 年时间。

银行在准备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 (1)帮助借款国了解银行的要求和标准,以提高准备工作的效率,保证准备工作的质量。 (2)向借款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一方面,银行将借款国在准备阶段支付的费用可以从所商定的贷款中偿还,或将这笔费用包括在另一项目的贷款中;此外, 银行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粮农组织、工发组织等合作,为借款国筹集赠款,以用于准备阶段的支出;另一方面,银行的专家、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为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人员培训和出国考察则有助于提高借款国项目准备人员的素质。 (3)对借款国项目准备中存在的不完全或不充分的方面进行补充。在项目的准备阶段,主要由借款国对项目在技术、经济、财务、组织体制、社会及环境等方面的可能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在此过程中, 为了保证分析的方法正确、数据和资料全面准确,银行对借款国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在这一阶段,借款国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可行性研究,这一般包括以下几步: (1)机会研究。即鉴别投资机会。这一步的精度要求较低,只要求达到±30%左右,因而主要依靠经验进行; (2)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在这一步进行项目的初步选择,主要对项目方案进行初步的技术和经济分析,以决定项目是否可行。这一步的精度要求为±20%左右; (3)可行性研究。这一步对项目进行深入的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佳方案,精度要求达士 10%;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对项目是否可行作出评定,评定时要从技术、机构、财务、经济、社会与环境五个方面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1. 项目的评估。项目的评估严格地讲是准备工作的顶点,是项目周期中的一个关键阶段。这一工作基本上由银行自己完成。银行要派出评估小组对

上一阶段的成果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论证,作出独立的评价和结论,并写出评估报告。项目的评估一般分为预评估和正式评估两个阶段,如项目准备难度大,则可能还有后评估阶段。与项目准备阶段的可行性研究一样,项目评估阶段银行要对项目在技术、经济、财务、机构、社会与环境五个主要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论证。(1)技术可行性。主要分析项目的规模、选址、工艺设备水平是否合理,并对项目的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分析项目的执行计划是否可行。这一部分的关键是审查费用的估算和这种估算所依据的工程技术或其他数据,以决定它们在一定幅度内是否正确,是否为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了准备。 (2)经济可行性。经济可行性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衡量和评价项目对国家开发计划和国民收入增长作出的贡献,分析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分析经济可行性时采用的是成本效益分析法。在经济可行性研究中,经常用到影子价格。影子价格一般在市场上价格受到贸易、税收等原因扭曲时采用,目的是将项目的财务价值转换为经济价值。 (3)财务可行性。财务可行性是从项目和项目受益人的角度,衡量项目在财务上的盈利能力和受益人的总体盈利水平,受益人偿还贷款的能力,估算项目投资大小和分项项目所需资金的各种来源。在这一方面, 银行要考察项目的内、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由于银行一般只提供项目全部费用中的外汇部分,因此落实内部配套资金对项目的顺利实施十分重要。必要时银行还会协助借款国寻找其他资金来源。另外,银行还根据项目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三大报表进行财务比率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以确保项目在各种情况下均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4)机构可行性。银行主要分析项目执行机构的内部结构、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与项目执行过程中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关系等,借此判断项目执行机构的管理能力是否与项目目标相适应、是否能胜任执行项目的任务。如果发现机构能力太差,则采取技术援助等措施来提高其能力。 (5)社会与环境可行性分析。银行要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成本,如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的作用,移民问题等,并采取相应措施。另外还要根据借款国和银行的环保标准,审查环保措施及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以保证项目在环保上的可行性。

银行的评估组在完成评估后,向银行提出两份报告书,一份是可行性研究的“绿皮报告书”,另一份是“灰皮报告书”,作为同意贷款的通知。

  1. 项目的谈判。项目评估结束后,银行与借款国之间就开始进行项目谈判。项目的谈判是以项目评估报告(“绿皮报告书”)为基础进行的,一方面就有关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和确认;另一方面就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的条款进行协商,以进一步明确为保证项目的成功,双方应采取的措施。项目的谈判一般需要

    1—2 周,在谈判过程中,由于银行的建议一般是根据专家意见和世界范围的经验作出的,因而借款国一般都尽量采纳。

  2. 项目的执行。项目谈判结束后,借款国和项目受益人要对谈判达成的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进行确认,然后交银行执行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批准后,

    银行和借款国的代表即在协定上签字,并送联合国注册登记。在借款国将协定生效的法律文件送交银行后,银行就宣布贷款协议正式生效。至此,项目进入执行阶段。项目的执行阶段一般从项目正式成立开始,到项目贷款发放完毕,项目投产为止。在这一阶段,由借款国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经营, 银行则主要负责对项目的监督,以保证项目按协议和计划顺利完成。银行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要求借款国定期提供项目执行进度报告;

(2)每年到项目现场进行一到两次实地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 (3)对借款国的项目执行活动进行审查或审批;(4)每两年对借款国项目总体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1. 项目的总结评价。也称项目的后评价,一般是在项目贷款发放完毕后

1 年左右进行,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经验教训, 评价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程度,为今后的项目贷款业务提供有益的参考。在项目的后评价阶段由银行和借款国合作准备一份项目完工报告。该报告由三部分组成,第一、三两部分由银行完成,第二部分由借款国完成。项目完工报告完成后,须在提款截止期结束后的几个月内,交给银行业务评价局局长, 并散发给执行董事会的各位董事审阅。项目的后评价对银行和借款国都很重要。对银行而言,可以通过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对借款国而言,可以借此建立自己的总结评价制度,提高未来开发投资的经济效益。

(五)银行贷款的使用与管理

贷款协定获批准生效后,借款国便可以提取贷款资金。借款国的提款申请要受到许多约束。首先,贷款的支付必须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及项目本身的《贷款协定》的约束,只有符合上述文件约束,从而符合贷款原则的提款,银行才予以支付;其次,贷款的提取还应遵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提款指南》(简称提款指南)和《支付手册》的有关规定。提款指南主要规定了有关提款和支付的程序和方法;支付手册则规定了有关提款和支付的一般条件,主要是规定哪些费用属于合格支出,可以向世界银行申请支付。

银行的提款指南和支付手册及通则介绍了提款的一般方法和规定,而支付信则具体规定了每一项目的支付办法和财务管理要求。支付信是有关支付的最重要的一份文件,一般在贷款协定签字后由银行向借款人代表(财政部) 寄出,同时向项目执行机构寄出一份副本。支付信规定了项目支付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切规则和程序。每封支付信均附有一本《通则》和一本《提款指南》,以及一本《支付手册》。

  1. 支付信。支付信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款表格样本;(2)专用帐户管理的特别要求;(3)费用报表的使用和管理;(4)追溯贷款;(5)支付条件;(6)银行对统计货物和劳务来源国的数据要求;(7)申请书的最小金额;(8)审计要求;(9)银行管理的任何联合融资的支付安排等。下面对其中的主要项目加以介绍:
  1. 支付申请表格。在向银行报送提款申请书时,需要填写承包商或供应商及类别或分项目的情况,如果费用支出只涉及一个类别、一个承包商,

    则只需填写 1903 申请表即可(在下文中将详细介绍);如果费用支出超过一个以上的合同承包商或供货商或一个以上的类别,或一个以上的合同,则还要提供摘要表或费用报表(SOEs)。这两种表格的使用方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只是二者所附的支付单据不同,摘要表要求提供全部证明文件,而费用报表不必提供证明文件,而只需将证明文件由借款人集中保管,以备银行审计。

使用摘要表和费用报表的前提条件不同。在填写提款申请书时,只要“费用详细说明”栏空格不够,或涉及一个以上的供货商,一种以上的费用类别, 或一个以上的分项目,即可使用摘要表,而要使用费用报表支付,借款人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①在管理和核算方面具有准备和保存费用报表记录以备

随时审查的能力;②严密的内部控制并且安排对费用报表进行定期、独立的审计。一般地费用报表适用于有关证明文件繁杂琐碎的项目或支出,如自营土建工程、营运费用、小额农业分贷款或对小金额合同或订单的付款等。对可使用费用报表的费用类型和限额都在支付信中予以说明。

  1. 专用帐户。专用帐户是在惜款国国内开设的专门用以存放周转金的帐户。周转金是银行为了加快支付速度,加快项目执行而采取的改革。在采用周转金以前,借款人的每一笔费用都要由银行直接支付,这既拖延了支付时间,又增加了银行的业务成本。周转金则允许银行在实际费用发生前预先向借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供其周转使用。周转金可用于支付属银行贷款范围的国内或国外支出。

专用帐户是为存放周转金而设立的,因此“周转金”和“专用帐户”是混用的。专用帐户通常设在借款国国内的一家商业银行,但该银行必须可以经营外汇和本国货币交易,并能迅速处理大笔交易。专用帐户的货币在借款人与银行谈判时即达成一致,一般是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完全可兑换的稳定货币。一般专用帐户只能以一种货币开设,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开设几个不同币种的专用帐户。

专用帐户的最高金额称核定分配额,一般按照由专用帐户支付,应由银行承担的项目四个月平均费用计算。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合格费用,应尽量从专用帐户中支取。在支付信中规定了一个最小金额,在此之下的所有支付均须通过专用帐户进行,超过这一金额的支付在帐户中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专用帐户支付。专用帐户的资金使用后,可以申请银行补充,但 47

每次申请补充的金额一般不得少于 20 万美元。回补申请书应一月提交一次,

即使用款少于 20 万美元,也应定期向银行提供有关专用帐户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果银行同意,提交回补申请书的时间间隔可以适当延长,但也不能超过 3 个月。

由于银行规定贷款的每笔支出款项都必须提供全部证明文件,而专用帐户中的周转金是是银行预付给借款人使用的,因而借款人在提取时未出具任何证明文件。所以银行必须在贷款结束前收到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保证所有的预付金额都用于合格的费用。为此,在贷款余额等于预付金额两倍时,银行即开始逐步回收专用帐户中的金额。回收的方法是将每一笔有证明文件的回补申请书下的金额的 1/3 用于冲抵预付款,从而保证全部预付款最后都有充足的证明文件。

  1. 追溯贷款。追溯贷款是指银行为贷款协定签订以前发生的费用而提供的贷款。根据规定,在贷款协定签订前付款通常是不合格的支出,不能从贷款中支付。但有时根据项目的需要,在贷款协定中规定了追溯贷款条款,

    特别授权在贷款协定签订前支付的费用是合格的,从而可以在贷款协定生效后予以追补支付。追溯贷款条款对追溯贷款的限额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合格费用的类别,只有属于所确定的类别的费用支出才能列为合格费用。此外, 该条款还规定了划定合格费用的日期,只有在该日期后发生的合格费用才能申请追溯贷款。

追溯贷款的最长追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金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 10

%,在回补这类费用时也必须在贷款协议生效后向银行提交单独的申请书。根据《通则》规定,对银行的贷款要收取利息。目前银行采用浮动利率,

按银行用于贷款部分的资金的筹资成本,加上 0.5 个百分点确定,利息仅对

已使用且尚未偿还的部分收取,而对于银行已经承诺但借款人尚未使用的部分,银行收取一定比率的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 0.25—0.75%。

  1. 贷款的支付程序。目前,银行贷款的支付程序主要有三种,即偿还支付,直接支付和特别承诺支付,这三种支付方式的用途各不相同,使用的申请表格也不相同,偿还支付和直接支付采用提款申请书(1903

    表);特别承诺支付则使用特别承诺申请书(1931 表)。

  1. 偿还支付。偿还支付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从专用帐户中支出,

    然后要求银行偿付;另一种是在没有开设专用帐户的条件下,借款人先用自己的资金垫付,然后要求银行偿付。偿还支付下支付的款项一般金额不大, 都属在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小额零星支付,因此只需填写费用报表(SOEs); 如果金额超过了费用报表的限额,就应当填写摘要表,并附寄全套的合同和支付单据。

  2. 直接支付。直接支付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或劳务以及聘请咨询专家时,直接要求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承包商或合同商。使用这种支付方式时,

    应在申请付款前或申请付款的同时,把一式两份合同送交银行。直接支付的金额一般均超过银行规定的以费用报表支付的限额,因此借款人均必须提供足够的支付单据。

上述两种支付方式均要求借款人填写 1903 申请书,只是所附资料略有不同。在偿还支付方式下,需附以下资料:①一式两份费用报表或摘要表;② 一式两份合同和付款凭证副本;③如申请的金额系用于回补专用帐户,还需开户银行出具的专用帐户对帐单复印件;④一份专用帐户调节表。由于直接支付方式的金额均超过费用报表支付限额,因此直接支付方式只要求前两项资料,而不需要后两项资料。

  1. 特别承诺支付。即借款人在购置大型设备时,常常要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如果商业银行在没有担保或抵押的情况下不愿开立、通知或保兑信用证,经借款人申请,银行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特别承诺,同意偿付商业银行在信用证下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款项。特别承诺一旦发出,即不可撤消,

    并不受日后银行贷款暂停或取消的影响。

银行作出特别承诺时一般都规定了银行有义务承付的按贷款币种计算的等值金额,根据这一限额,银行将贷款总额中的相应金额划人特别承诺款中, 以支付未结清的全部特别承诺。

借款人申请特别承诺支付时应填写 1931 表,一式两份,并附以下单据:

①两份合同或购货单副本;②商业银行拟发的信用证副本两份。在银行以2018 表发出特别承诺后,商业银行则可以在每次在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议付单据后,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银行付款;或者以信函方式向银行寄送2015 表要求其付款。银行则在收到要求付款的单据 30 天内向商业银行付款。

在特别承诺支付方式下,商业银行必须直接通知银行有关信用证的任何修改。以下修改必须事先经银行批准方可生效:①信用证金额,货物种类, 数量或受益人的修改;②超过信用证原有效期 6 个月以上的延期,或超过帐户关闭日的任何修改;③在货物装运前,允许预付款大于 25%的修改。

特别承诺支付对银行和供货商双方都有利。对银行来说,他可以把特别承诺部分的金额从原贷款金额中分出来,从而可以避免忖款时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现象,有利于维护银行的信誉;对供货商来说,有了银行的特别承诺, 就可以保证收到货款,从而减少风险。

(六)货币总库制与单一市种贷款

在 1980 年 7 月 1 日以前,银行贷款的偿还必须按贷款时支付的各种货币归还。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有权使用任何一种可得到的货币进行支付,并有权决定借款人每一次还本时应用的货币。这样在一笔贷款最终拨付完之前, 银行和借款人都不知道贷款的最终货币构成,而借款人在贷款支付完毕后也不能知道还本时偿还货币的次序。这就使不同的借款人在偿还银行贷款中承担的外汇风险不同。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从 1980 年 7 月 1 日起,银行对贷款实行货币总库制,以使不同货币币值波动的风险在所有借款人之间平均负担。在货币总库制下,银行共设置 4 个帐户,即汇总付款帐,贷款帐、积欠用款帐和借款人债务分户帐。汇总付款帐用来记录参加总库的各贷款户已支付并积欠但尚未到偿还期的各种货币的每日余额,以及按当日汇率的折合美元数。贷款帐、积欠用款帐和借款人债务分户帐只按折合美元数记帐。

为了使各贷款户平均分担外汇风险,银行采用了三个估价指标,即重估价系数(RF)、累计重估价系数(CRF)和分期还款调整系数(AAF),以对汇总付款帐中的贷款总额和积欠用款帐进行重新估价,以保证所有参加总库的每一贷款的积欠本金按其参加总库的份额承担当天汇总付款帐所发生的汇率损益。重估价系数是指由于汇率的变化而使当天总库的美元价值与上一天相比的变化比率;累计重估价系数即每一时期内所有各天的每天重估价系数的连乘积,用以衡量这一时期内由于汇率变化而造成的总库美元价值的变化;分期还款调整系数则相当于每一贷款户的积欠用款按每笔用款额加权计算后的平均“累计重估价系数”。

在具体应用中,每天业务结束后,银行将所有的货币金额按当日各自对美元的汇率折合为美元,汇总在一起;第二天业务开始前,再按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将所有货币余额汇总在一起。这两个汇总值的比值就是当天的重估价系数。对每一具体项目,银行每天将该项目下的积欠用款额的等值美元按当日的累计重估价系数换算为 1980 年的不变美元值,在每次计算利息

或本金时,再将 1980 年的不变美元值按当日的累计重估价系数折合为付款日当日的等值美元。关于货币总库制下各种估价指数及偿还本金、利息额的计算,读者可以参考世界银行文件《货币总库制》(《世界银行重要文件资料汇编》(1994 年增订本)P308 页。)。

尽管货币总库制在平均分摊货币风险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许多缺陷。因此,银行于 1989 年改进了货币总库制,并要求借款国考虑是否

采用新的货币总库制。同时,从 1993 年 2 月 15 日开始,银行决定在继续实行货币总库制的同时,增加单一币种贷款,可供选择的货币为美元、日元、德国马克、法郎和英镑。借款国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计值货币,也可以按一定比例选择多种货币计值。

在单一市种贷款下,利率的确定按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将上述五种货币组成的五个筹款库的借人成本每半年计算一次,根据这一成本与六个月LIBOR(法郎则用巴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一个利差,然后求出五种货币利差的平均值;其次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贷款利率:六个月 LIBOR+ 利差+0.5%,即贷款利率为银行筹资成本加上 0.5%,利率在每年 1 月 15

日和 7 月 15 日确定。

根据银行的分析,在货币总库制条件下,利率风险较小,而汇率风险较大;在单一币种贷款下,则是汇率风险较小而利率风险相对增加。世界银行

认为,由于各国政府的外汇储备结构与货币总库的市种结构基本一致,因此各国政府基本可以避免货币总库制的汇率风险;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利率反映相对迟缓,因而货币总库制下相对稳定的利率也有利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总之,货币总库制基本上适宜于借款国政府。同时,银行又考虑到如果借款人所需货币和未来收入货币比较单一,则在利率和汇率方面风险都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单一币种贷款更为适宜。

目前单一币种贷款仍处于试验阶段,银行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推行单一币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