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作

我国于 1988 年 4 月签署并核准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成为机构的创始成员国。1991 年,我国又与机构就外国投 资的法律保护、东道国货币的使用以及担保项目的审批程序达成了三个协议。

我国一直把利用外资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而高速发展的经济又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众多投资机会。加入机构,可以使外国投资者消除对非商业性风险的忧虑,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同时,机构在审查担保申请时将按自己的标准对投资进行评估,只有符合东道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投资项目, 机构才会予以担保,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

截止到 1994 年 9 月,已有 5 个项目的担保申请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并由

机构正式承保,总金额达 1528 万美元。将来一定会有更多的项目担保申请获得批准。这对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流入中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