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银行业务监管——巴塞尔协议

第一节 国际清算银行简介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主持制定的对国际银行进行联合监管的法律文件。因此在讨论《巴塞尔协议》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国际清算银行的情况。

国际清算银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执行对战败国德国赔款的分配而设立的。在此之前,根据“道威斯计划”,德国的战争赔款由一个赔款委员会执行分配。到 1928 年,德国因国内经济出现困难,要求减少赔款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由杨格策划制定了“杨格计划”取代原来的“道威斯计划”, 同时协约国于 1930 年 1 月在海牙签署协议,决定由英、法、比、德、意、日六国的中央银行和美国的一个银行团(由摩根、纽约花旗、芝加哥三家商业银行组成)联合建立国际清算银行,行址设在瑞士巴塞尔。

国际清算银行原始资本为 5 亿金法郎,分为 20 万股,由参加的银行平均

认缴。国际清算银行执行“杨格计划”仅两年。到 1932 年,由于发生了世界经济危机,协约国同意停止要求德国支付战争赔款,国际清算银行的职能也发生变化,主要办理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清算业务。二战以后,国际清算银行又先后作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煤钢联营、黄金总库等国际经济组织的金融代理人。

1969 年 12 月,国际清算银行修改其章程,新章程规定银行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并向其提供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的便利,在国际清算业务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同时将银行的资本增加到 15 亿金法郎,分为 60 万股。目前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份有 4/5 掌握在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手中,其余 1/5 由中央银行转让给私人。银行的正式成员有 30 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与国际清算银行有业务关系,因此国际清算银行也被称为中央银行的银行。各国的中央银行可以在该行存放黄金和外汇储备。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际储备约有十分之一存放在国际清算银行。对存放的黄金储备,银行不收取费用,而且可以以此为抵押从国际清算银行取得黄金价值 85%的贷款。同时国际清算银行还代各国中央银行买卖存放的黄金。对中央银行存放的外汇储备,各国中央银行可以转换市种,也可以随时提取。除了办理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外,国际清算银行还充当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机构的金融代理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国际清算银行办理各国政府国库券和其他债券贴现和买卖业务、买卖外汇和黄金,是国际黄金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的重要参加者。

国际清算银行也是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合作的理想场所。各国中央银行的行长每年在巴塞尔该行的年会上讨论世界经济与金融形势,探讨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和如何稳定国际金融市场。同时,国际清算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努力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协调一致,对解决国际金融领域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国际清算银行还组织专家对黄金、外汇市场、欧洲货币市场等进行研究,井定期发表报告,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中国人民银行在正式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后不久,就于 1984 年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了业务联系。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国际清算银行设立了外汇和黄金帐户,将一部分黄金和外汇储备存放在该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列席每年召开的股东大会年会,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也日益增多,这为中国获取世界经济、金融信息,增加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

的交往机会提供了新的渠道。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曾多次得到国际清算银行的技术援助,并从 1985 年起开始接受国际清算银行的贷款。1996 年 9 月,国际清算银行正式接纳中国人民银行为其会员,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更广泛合作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