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金融体系概述

(一)香港金融机构

  1. 三级银行体制。香港实施的是三级银行体制(three—tierbanking

    system)。在 1989 年 3 月以前,银行金融机构分为执照银行、执照存款公司

和注册存款公司; 1989 年 3 月,将银行金融机构分为执照银行,限制执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大类。对三者的经营范围进行了限定。

执照银行是从事全能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接受任意期限和金额的存款,提供贷款、贴现贸易票据和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黄金、外汇和其他证券的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等。

限制性执照银行实际是投资银行,它可以接受大额存款、承销证券、进行外汇和其他证券的交易、提供证券发行和收购与兼并等的咨询服务。存款公司则是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从事保理和租赁业务等。

三类银行金融机构是受到不同限制的。从表 4—3 可以看出,执照银行所受限制最少,只须满足最低资本额即可,而限制执照银行和存款公司在吸收存款的最小金额方面还存在限制。

表 4 — 3 三级银行体制

执照银行

限制执照银行

存款公司

最低资本额

每一账户最低存款额 存款期限 利率

本地银行: 1.5 亿港元

外国银行:无最低资本要求,只要求最低资产 1400 亿美元

遵守银行公会利率协议

1 亿港元

50 万港元

2500 万港元

10 万港元

3 个月

注:香港金融当局已决定从 1995 年起改变已实施 30 年的利率协议,取消港元定

期存款利率上限,对 50 万元以下定期存款利率,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香港的银行体系是高度国际化的。到 1990 年底, 168 家执照银行中有138 家(约 80%)为外国银行;限制性执照银行和存款公司的情况大致相同, 大都附属于外国银行。但港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情况有很大差异。在港元市场上,存在着明显的寡头垄断,汇丰、中银和渣打三大银行集团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外汇市场上,竞争比较激烈,许多大的外国银行都力图在香港的国际金融业务中争得一席之地。其次,香港的存贷款市场是高度分割的,执照银行主宰了存贷款市场。据统计,到 1989 年底,执照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分别占总份额的 96%和 97%,限制存款银行和存款公司只占了 4%和 3%,从未

来的发展趋势看,这一状况还将持续下去。

  1. 中央银行体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香港的中央银行职能不是完全由官方机构执行的。在香港,中央银行的发行银行职能目前由三家金融机构承担,即汇丰银行、标准渣打银行和中银集团(中银集团于

    1994 年 4 月开始获准在香港发行港元,成为第三家发钞行)。这三家发钞行发行港元现钞必须以 100%的美元作准备,具体方法是由这三家银行将美元划人外汇基金的帐户上,由外汇基金按一定汇率将相应金额的港币发行权以负债证书

(Certificates of Indebtedness)的形式授予发钞行。负债证书没有利息,因而外汇基金将获得这三家银行上缴的外汇存款的利息,以保持外汇基金的自然增值。

外汇基金建立于 1935 年,最初建立的目的是调节港币的汇价。外汇基金实现这一职能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控制三家发钞银行的活动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当市场上出现美元过度需求时,三家发钞银行即用港币向外汇基金赎回美元,将美元投放市场,从而使港币供应量减少,美元供应量增加,以此平衡市场供求,稳定港币汇率。

1988 年 8 月以前,汇丰银行一直充当香港金融体系的清算银行,所有其

他执照银行都必须在汇丰银行保持清算帐户。从 1988 年 8 月开始,外汇基金和汇丰银行间达成了新的记帐协议,规定汇丰银行须在外汇基金保持一个港元帐户,在帐户中保持不低于其他银行净清算余额的金额。外汇基金可以运用该帐户与所有执照银行进行港元结算交易。同时香港财政司也在外汇基金保持一港元帐户,以进行资金的调拨。这一新的记帐协议使得外汇基金取代汇丰银行成为银行间的清算中心,剥夺了汇丰银行作为清算银行所获得的垄断利润。

除了港币发行和汇率稳定外,大量具体的监督银行的工作都由财政司下设的银行监理处负责的。银行监理处的主要职能有:办理发放银行牌照;具体执行限制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规定;审核银行的财务报告等。 1993 年

4 月 1 日,香港利用《外汇基金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了金融管理局,统一执行原来由银行监理处和外汇基金承担的监管银行业的职能,使得金融管理局的职能与地位更加接近中央银行。

(二)货币市场

由于港府一直执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很长时间未发行过政府证券,因此目前香港的货币市场主要有银行间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

  1. 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市场历史较长,从 50 年代末即开始形成。但在

1970 年以前,银行间市场的规模一直很小,而且只有本地银行参与,以调节其流动性头寸。

进入 70 年代以后,由于吸收存款公司的出现和外资银行的涌入,银行间

市场发展开始加速。 1978 年对签发银行执照的禁令取消,许多大的国际银行开始在香港设立分行。但香港的存款基础狭小,这些分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上寻求资金。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巨大需求刺激了银行间市场的发展。

香港的银行间市场也是一个无形市场,其参与者包括执照银行和一些吸收存款公司。交易方式包括双方直接交易和通过货币经纪人交易两种形式。在银行间市场上,任何货币都可以进行交易,外汇交易构成全球欧洲货币市场的一部分。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期限从隔夜到 6—12 个月,从整个市场来看,交易主要集中在定期存款领域,该领域占了交易总量的 70%以上。

香港银行间市场上形成的同业拆放利率(HIBOR)是香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利率, HIBOR 的变动反映了金融体系内流动性的多少,同时是银行从事批发金融业务的基准利率。另外,由于 HIBOR 对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反应灵敏,因此成为银行的其他利率的先行指数。如银行存款利率和优惠贷款利率都是根据 HIBOR 的变动进行调整的。

  1. 商业票据市场(CP

    market)。在介绍美国金融市场时已经提到,商业票据是由一些大的知名公司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到一年。由于商业票据是无担保证券,在美国等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多由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评级,以反映不同发行者发行的商业票据的信用等级, 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但在香港目前尚无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任务便落在协助安排发行商业票据的投资银行身上。

香港的商业票据市场的历史可追溯到 70 年代末。但初期的发行者很少, 而且主要是非金融企业。

1984 年,商业票据市场开始走向繁荣,这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促成的。一方面是在商业票据的发行中引入了投标小组机制,另一方面是对商业票据法律地位的明确化。在 1984 年以前,通过发行证券(包括商业票据)向公众筹资被视为类似于接受公众存款,是属于违反《吸收存款公司法》的,因此发行人发行前必须向当局申请豁免,这一程序使许多发行人不能利用有利的发行时机,阻碍了市场发展。 1984 年 11 月,当局宣布商业票据发行不再被视同接受公众存款,因而不必再申请豁免,这一行动刺激了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

目前商业票据的发行受《保护投资者法》约束,发行前必须获得证券监理专员的授权。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理专员规定商业票据的最小面值为 500, 000 港币,以防止个人投资者购买。

商业票据的发行可以由发行者直接向投资者出售,也可以由金融机构作中介机构发行。前者主要由拥有广泛的分支机构和这方面专业技能的金融机构采用,由于没有中介人,可以节约 0.125%的佣金。由于香港的发行者大多为非金融机构,因而多采用第二种(间接)发行方式。

间接发行目前多采用投标小组(或称承销团)方式,即由发行人向某一金融机构颁发委任书,由该金融机构作为经理行组织一个交易商辛迪加来安排商业票据的发行。发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承销,即由辛迪加将票据全部买入后,自担风险向市场推销;另一种是“尽最大努力推销”,即由发行人承担风险,辛迪加只是是尽最大努力在市场上推销。

由于商业票据面值很高,私人投资者不能参与,因而主要的投资者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如银行、财务公司、单位信托基金、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大多将商业票据持有到期,因而商业票据的二级市场几乎不存在。

  1. 外汇基金票据。除了以上两个子市场外, 1990 年货币市场又增加了

外汇基金票据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目前外汇基金票据已有 91 天、 182 天和

364 天三种期限,分别为每周、每两周和每四周发行一次。票据的面值最小

为 50 港币,以招标方式发行。政府指定 22 名交易商作为二级市场的造市商, 以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外汇基金主要是想利用外汇基金票据间接调节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当票据余额增加时,市场上港币供应量减少,反之港币供应量增加。可见,外汇基金票据起着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的作用。到 1991 年末,

外汇基金票据余额为 140 亿港元。

(三)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最初发展是在 70 年代中期,到 80 年代中期,资本市场已经成为香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1. 资本市场工具。香港资本市场上最基本的工具有三种,即债券、票据

(notes)和大额存单(CDs)。

  1. 债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以上。 70

    年代以前,债券市场上只有港府债券和本地企业债券两种。由于港府一直执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因此政府债券发行极少,债券市场主要是企业债券。但由于香港的企业多依赖银行贷款来满足长期资金需求,因而企业债券发行量也不大,整个债券市场也不是太活跃。 70 年代以来,外国发行者发行的债券开始增加。到 80 年代下半期,债券市场开始活跃,发行货币包括港元、日元、美元、 ECU、马克等, 债券的结构也日趋复杂,浮动利率、与指数有关的利率,错配式利率等都开始出现。

  2. 票据(notes)。票据的期限为 1—5

    年,属中长期债务证券。票据的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3. 大额存单(CDs)。前面在美国金融市场一节中已经介绍过

    CDs。但在美国,CDs 的期限多为一年以内,故将其归人货币市场中;而在香港, CDs 的期限多长于 12 个月,这主要是为了规避香港银行公会对一年以内的存款所制定的利率上限限制。因而香港的 CDs 属资本市场工具。

香港的 CDs 只有经授权的机构,即执照银行,限制执照银行和吸收存款公司才能够发行。由于其不受利率协议限制,因此 CDs 的利率一般比普通的定期存款要高。CDs 的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第一笔 CDs 是 1973 年 2 月发行的,这也是香港资本市场的第一项票据。此后许多金融机构也相继发行 CDs。 1977 年,“获多利”财务公司发行了一笔 5000 万港元的固定利率 CDs,并承担维持二级市场的造市责任。存款证市场从此开始起步。 80 年代以来,由于利率协议的存在及新获银行执照的外资金融机构只能设立一个营业地,外资金融机构纷纷发行 CDs。 1983 年港府又宣布建议接受港币 CDs 作为认可机构的流动资金,进一步推动了 CDs 市场的发展。

目前 CDs 的发行机构仍以外资银行为主,但中资、华资金融机构也开始积极利用这一市场。从币种结构看,港币仍占有最大比重,但美元、澳元等货币计值的 CDs 也开始发行,表明计值货币有多元化趋势。此外,许多金融创新也在 CDs 市场得到应用,如将 CDs 与利率互换结合,发行有利率上、下限的 CDs,与黄金价格挂钩的黄金 CDs、与股票市场指数挂钧的 CDs 等。

  1. 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的股票交易史可以上溯到 1866 年。 1891 年

股东协会成立以后,出现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并于 1914 年易名为香港证券

交易所。 1921 年出现了第二个证券交易所,即香港证券经纪人协会。1947

年两个交易所合并成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香港先后又成立了远东、香港金银和九龙三个证券交易所。但四个交易所相互独立,股票交易效率降低。 1986 年,经过近十年的讨论和准备,四个交易

所合并成立香港联合交易所。新的联交所于 1986 年 4 月 2 日正式开始运行, 享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

香港联交所有两类会员,一类是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必须满足居民要求, 另一类是公司会员,公司会员必须在香港注册,财务状况良好,且只从事证

券交易和相关活动。到 1990 年底,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分别为 542 人和 146 家,但目前的趋势是公司会员的数量逐渐增加,而个人会员的数量有所下降。

香港证券交易监管采取三轨制,即由证券委员会(成立于 1974 年)、证券与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和香港联交所联合对证券业进行监管。1989 年,前两个机构由证券及期货委员会取代。证券与期货委员会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负责管理香港的证券业务,如证券公司,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结算机构,并且负责对证券交易的规定、挂牌上市的标准以及公司认购股票的规定提供咨询并实施管理。联交所则对交易所会员的标准,上市公司的标准及证交所的活动进行自律监管。监管的具体机构是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 22 名成员组成,其中有个人代表、公司代表、非会员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等,是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根据《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股本证券的上市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发售。包括两种,一种是发售新股,一种是发售现有股份。

  2. 配售。指发行人或中间人把证券主要出售给经他选择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这些人士认购。通常适用于市值较小的证券。

  3. 介绍上市。指已发行的证券不必作任何销售安排而申请上市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已在另一家证交所上市的证券在联交所申请上市;或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给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或成立一家控股公司,并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发行人的证券。

  4. 其他方式,如供股、公开售股、资本化发行、代价发行和特别上市方式等。

香港证券市场上有三种主要股价指数,一种是恒生指数。恒生指数由恒生银行从 1969 年 11 月 24 日起开始公布。1985 年 1 月起,恒生指数增加了四个分类指数(工商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公用事业),同时将基期由原来的 1964 年 7 月 31 日改为 1984 年 1 月 31 日。恒生指数包括 3O 种成分股,

1980 年 12 月增加到 33 种,其中金融业 4 种,公用事业 6 种,地产业 9 种、

工商业 14 种。恒生指数采用加权法计算,每分钟计算一次。

第二种是香港指数,这一指数是由联交所设置的,包括 45 种成分股,分

为金融,公用事业、地产、综合企业、工业、酒店等 6 类,以 1986 年 4 月 2 日为基期,基期值 1,000。香港指数的成分股日成交额占总成交额的 75%以上,市值占总市值的 80%左右,因此比恒生指数的基础更为广泛,可以更好地反映整个股市的动向。

第三种指数是所有普通股指数,也由联交所编制,以 1986 年 4 月 2 日为基期,基期值为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