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主要分为四大部分:1.资本的组成;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目标标准比率;4.过渡期及其实施安排,另外还包括 4 个附件,即资本的定义、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和过渡期的安排。
(一)资本的组成
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对合格资本的定义差别很大。而资本基础的定义对于银行经营的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将一些不可靠的资财计入资本, 日后可能就会因资本价值骤降而威胁到银行的生存;同时统一资本定义也是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标准的前提。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巴塞尔协议对资本提出了一种统一而又有灵活性的定义。
巴寒尔协议将银行的资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核心资本( Core Capital),也称一级资本(Tier I Capital );另一类是附属资本
(SuppLementary Capital),又称二级资本(Tier 2 Capital)。
- 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资本的价值相对比较稳定;
-
资本的成分对各国来说是唯一相同的成份,在公开发表的帐目中完全可以发现;
-
核心资本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性的基础,并对银行的盈利差别和竞争能力关系极大。
根据上述特点,核心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
永久性股东权益:包括已发行井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
-
公开储备。是以公开的形式,通过留存盈余(retainedearnings)
或其他盈余(如由股票发行溢价、留存利润(retainedprofit)、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或增加的)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
-
对于合并报表,核心资本还包括不完全拥有的子银行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
- 附属资本。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务等五项。各国可以根据各自的会计制度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是否将每一成份都包括在附属资本中。
- 非公开储备。又称隐蔽储备,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该储备金不
在公布的资产负债表中注明,但反映在银行的损益表中;②非公开储备与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质量,可以自由地、随时地被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而不应与任何贷款损失准备金或其他已知的负债有关。
由于各国对非公开储备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只有在监管机构接受非公开储备的情况下,非公开储备方可有资格成为附属资本的一部分。另外,非公开储备不包括资产负债表中以低于市价持有证券所产生的隐蔽价值。
- 重估储备。有些国家按照本国的监管和会计条例,允许对某些资产进行重估,以反映其市值,或使其相对于历史成本更接近其市值,并把经过重估的储备包括在资本基础中。如果监管机构认为这些资产是审慎作价的,
充分反映了价格波动和强制销售的可能性,则巴塞尔协议允许将这种储备列入附属资本中。
重估储备可以两种形式产生:一种是物业重估储备,即一些国家允许银行经常对其自身的商业楼字进行重估,以反映其市值的变化;对这种类型的重估可以作为重估储备包括在附属资本内;第二种是证券重估储备,即对以历史的成本价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持有股票证券进行的重估。由于这类潜在的重估储备可以在必要时用于承担银行亏损,因而可以被包括在附属资本中。但对这类储备的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必须打 55%的折扣,以反映这种虚拟资本潜在的风险和象征性的税收费用。这意味着这种重估储备只有 45%可以归入附属资本中。
- 普通准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指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因为它可以在损失出现时随时用以弥补,因此应作为附属资本。应当指出的是,为已经确定的损失或某项特定资产价值明显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能作为附属资本。因为这种准备金不能用于防备不确定的损失,而且不具有资本的基本特征。
此外,如果普通准备金中包括一部分反映资产低估或资产负债表上潜在但还未能确认的损失的金额,则这一金额不能超过风险资产额的 1.25 个百分
点,在特殊情况下最高可达 2 个百分点。
- 混合资本工具。指具有一定股本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金融工具。由于它们与股本极为相似,特别是能够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
因而可以列为附属资本。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和缴足金额的;
——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
——除非银行被迫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得用于分担损失;
——虽然这类工具会带来支付利息的责任,而且不能减少或延期支付, 但当银行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支付这些利息。
最典型的混合资本工具是累积优先股,此外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英国的永久从属债务和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也属混合资本工具。
- 次级长期债务。次级长期债务是资本证券与债务证券的综合。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可以为固定资产筹集资金;②只有在存款人对盈利与资产的要求权得到充分满足之后,债权人才能取得利息和本金;③一旦银行破产,损失先由次级债务冲销,再由存款保险机构或存款人承担。由于次级长期债务的上述特点,因而可以部分替代资本的职能。
巴塞尔协议规定次级长期债务中只有普通的、无担保的、最初期限为 5 年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不许购回的优先股可以作为附属资本。而且在
债务的最后五年期限中,每年必须累积折扣 20%,以反映这些工具的价值下降情况,并以之作为继续投资的来源。
由于次级长期债务不是产权资本,因而其资本的作用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①在银行未宣布破产以前,不能用以冲销损失;②有固定期限, 到期必须归还或办理展期;③债务利息的支付是银行的法律义务,不能象股利一样可以免除支付。鉴于上述原因,巴塞尔协议规定这类债务最多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50%。
- 从资本中扣除部分。为了计算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以下几项内容应从资本中扣除:
-
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
-
如果对银行集团实施以综合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风险资产比例规定,则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不合并列帐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
-
从总资本中扣除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对于第三项扣除,由于可能影响到某些国家(如日本)银行体系的结构变革,因而巴塞尔协议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全部或部分扣除,也可以不予以扣除,但同时规定了以下限制条件:
-
如果不加以扣除,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的资本工具将承担 100%的风险权数;
-
在实施上述政策时,应当阻止那种为了人为扩大银行资本而使银行相互交叉持有资本的做法。
(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当前各国监管当局衡量银行资本的充足性主要采用比率的形式,主要有资本一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比率、资本对总资产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其中前两种属于负债比率,后两种属于资产比率。尽管负债比率具有简明和易于操作的优点,但它不能反映不同的风险和表外业务,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资本充足程度。基于此,巴塞尔协议采用了风险加权资产比率作为评估银行资本充足性的主要方法。这一比率考虑了资产负债表中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的相对风险,与负债比率相比,它具有以下优点:
-
可以在较公平的基础上对结构可能有所不同的银行体系进行国际间的比较;
-
它使表外业务的风险衡量更加容易;
-
它不阻止银行持有流动资金或风险较低的其他资产。
在采用风险加权资产比率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同时,巴塞尔协议不排斥其他衡量资本充足性的方法,而是建议将其作为风险加权资产比率的补充。在风险权数的设计上,巴塞尔协议力求简单,只设计了 5 个风险权数,
即 0%,10%,20%,50%,100%。
银行经营中面临许多风险,如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资产集中风险等。但巴塞尔协议认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贷风险, 因此协议制订的权数结构的重点放在信贷风险和信贷风险中的更深层面—— 国家转移风险方面。
在这一认识指导下,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权数的结构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而细节方面可由成员国自行选择。
-
本国政府证券。巴塞尔协议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对本国政府债券的权重,使用
0%或较低的权数均可。
-
国家转移风险。在最初的咨询文件中,巴塞尔委员会对国家转移风险的风险权重设计提出了两个方案,一个是简单地区别对国内机构和对外国的债权;另一个则是在选择一组信誉较高的国家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权重。在咨询期间,多数成员国赞成第二种方案,并提出了三点论据,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最后确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在国家组别的划分上,巴塞尔委员会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或者已与国际货币基金达成与其借款总安排(GAB)有关的特别贷款安排的国家(下文简称 OECD 国家)作为具有较高信誉的国家组。根据这一划分,巴塞尔协议对与国家转移风险有关的资产规定了以下的风险权数结构(见表 7
—1)。
表 7—1
中央政府中央银行 |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 |
银行同业 |
公共部门附属商业公司 |
|||
---|---|---|---|---|---|---|
本国 |
国外 |
1 年以内 |
1 年以上 |
|||
OECD |
0% |
0%-50% |
20% |
20% |
20% |
100% |
非 OECD |
100%① |
自定 |
自定 |
20% |
100% |
100% |
①以本国货币定值井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的债权的风险权数为 0%。
- 抵押与担保。由于各国银行对使用抵押品的做法各不相同,而且实物或金融抵押的价值不稳定,因此尽管协议意识到了抵押对减少信贷风险的重要性,但未能制定出衡量抵押品的总基准,而只对某些特定的抵押品担保的贷款规定了风险权重。
对以现金或以 OECD 国家中央政府和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证券作抵押的贷款,规定了与抵押品相同的权数;对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或其他风险暴露债权,凡由 OECD 国家的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或在 OECD 国家注册的银行担保的贷款,给予与对担保机构直接贷款相同的权数。应当指出的是, 若抵押或担保只适用于贷款的一部分,则只对有抵押品或有担保的那部分贷款给予较低的风险权数。另外,银行因担保而出现的或有负债属于表外项目中的贷款替代形式,因而将给予 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对以住宅楼字为抵押的贷款,协议给予 50%的风险权数,但必须是以借款人租住或自住的楼字作为全部抵押,而且监管机构应制定严格审慎的标准。对于从事住宅建筑或地产开发投机活动的公司的贷款,不能适用 50%的风险权数。
- 表外项目。前文已经提到,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也使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加大,因此巴塞尔协议把将表外项目纳入资本充足性的衡量架构中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为了衡量表外项目的风险,巴塞尔协议采取了将表外项目转换成表内同性质项目的方法。为此,协议将表外项目分为五大类,即:
-
贷款的替代形式。如负债的普通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可为贷款或证券担保的备用信用证等。这类业务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
-
与特定交易有关的或有负债。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与特定交易有关的担保或备用信用证。这类业务信用转换系数为
50%;
-
短期的、或自动清偿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负债,如跟单信用证。
信用转换系数为 20%;
-
原始期限为 1
年以上的其他承诺和票据发行便利(NIFs)以及循环承购融资(RUFs),信用转换系数为 50%。短期的、能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在有限的范围内可给予 0%的信用转换系数;
-
与利率和汇率有关的项目。如互换、期货和期权业务。对前四类表外项目,协议的处理方法相同,即将其本金金额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
得出对应表内同性质项目的对等金额,再用这一对等金额乘以根据交易对手确定的风险权数,即可得出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额。
对第 5 类表外项目,即与利率和汇率有关的项目,巴塞尔协议考虑到银行并不承担全部合同面值的信贷风险,因而给出了特别的转换方法。由于成员国意见不完全一致,协议同时提出了两种方法,各成员国可以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
- 现时风险衡量法(Current Exposure
Method)。现时风险衡量法即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合约目前的替换成本,然后加上一个系数(“追加系数”),以反映合约在余期内的潜在风险。其具体步骤是:
——按市价得出所有带正值的利率汇率合约的替换成本总额;
——以其帐面名义本金额为基准,计算出潜在的未来信贷风险额,计算时的潜在风险转换系数如表 7—2。将名义本金额乘以相应的潜在风险转换系数,即可得出潜在的未来信贷风险额;
表 7—2
剩余期限 |
利率合约① 汇卒合约 |
---|---|
一年以下一年以上 |
0 1.O % 0.5 % 5.O % |
①对单一货币的浮动/浮动利率互换不计算潜在的未来信贷风险,而只以市价替换成本评估其信用风险。
——将上述两项(替换成本总额和潜在的未来信贷风险额)加总,即可得出对应表内项目的对等金额。然后再根据相应的风险权数将其转换成风险加权资产额。
应当指出的是,现时风险衡量法中所用的转换系数和追加系数都是暂时性的,当利率和汇率剧烈波动时,应及时加以调整。表 7—3 说明了现时风险衡量法的具体应用。
- 初始风险衡量法(OriginaI Exposure
Measurement)。尽管多数成员国接受现时风险衡量法,但是少数成员国认为这一方法引入了市价因素,与资本架构的其余部分不一致。它们赞成使用初始风险衡量法,即根据每一合约的类别和期限,以每项合约的本金面额为基础估算合约的潜在信用风险额。这一方法中所采用的转换系数不是参照金融工具的市价得出的(见表 7—4)。
合约种类 剩余期限 名义本金($)×转换系数%+市价替换成本($)①=表内对等金额($
远期外汇 |
150 天 |
5,000,000 |
1.0 |
25,000 |
75,000 |
---|---|---|---|---|---|
远期外汇 |
150 天 |
5,000,000 |
1.0 |
-10,000 |
50,000 |
固定、浮动 |
|||||
利率互换 |
150 天 |
5,000,000 |
0 |
15,000 |
15,000 |
(单一贷币) |
|||||
固定、浮动 |
|||||
利率互换 |
150 天 |
5,000,000 |
0 |
-85,000 |
0 |
(单一货币) |
|||||
货币互换 |
1.5 年 |
5,000,000 |
5.0 |
75,000 |
325,000 |
浮动、浮动 |
|||||
利率互换 |
3 年 |
5,000,000 |
0 |
75,000 |
75,000 |
(单一货币) |
|||||
固定、浮动 |
|||||
利率互换 |
3 年 |
5,000,000 |
0.5 |
-75,000 |
25,000 |
(单一贷币) |
|||||
固定、浮动 |
|||||
利率互换 |
3 年 |
5,000,000 |
5.0 |
65,000 |
315,000 |
交叉贷币 |
资料来源:王军、周晓鸣著《巴塞尔协议实施后的中国金融业》 P15 表 1-2
表 7 ─ 4 |
||
---|---|---|
期限② |
利率合约 |
汇率合约 |
一年以下 |
0.5 |
2.0% |
一年到不足两年 |
1.0% |
5.0% |
以后每加一年增加 |
1.0% |
3.0% |
①如果替换成本为负,在计算表内对等金额时该项不加入。
②对利率合约,各国有权选择初始期限或剩余期限,对汇率合约,则采用初始期限。
在初始风险衡量法中,先用合约面额乘以与其期限和合约性质相对应的转换系数,得出表内相应项目的对等金额,然后再根据交易对手的性质确定风险权数,最后逐项加权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表 7—5 列出了初始风险衡量法的应用实例。
合约种类 初始期限① 名义本金($)×转换系数(%)=表内对等金额($)
远期外汇 |
180 天 |
5,000,000 |
2.0 |
100,000 |
---|---|---|---|---|
固定/浮动利率互换 |
180 天 |
5,000,000 |
0.5 |
25,000 |
(单一贷币) |
||||
贷币互换 |
1.5 年 |
5,000,000 |
5.0 |
250,000 |
固定/浮动利率互换 |
3.5 年 |
5,000,000 |
3.0 |
150,000 |
(单一贷币) |
||||
固定/浮动利率互换 |
3.5 年 |
5,000,000, |
11.0 |
550,000 |
(单一贷币) |
①此处假设利率合约也用初始期限。
资料来源:王军,周晓鸣著《巴塞尔协议实施后的中国金融业》 P16 表 1 — 4 。
巴塞尔协议还对如何确定合约净值的风险权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协议认为对可进行债权更新的合约,由于对方的违约风险实际上由于有了一个更新合约的替代而降低,因而可以进行轧净,但各国有权实施一段渐进期。对于载有停业条款的合约,由于目前尚无判例或明确的法律意见表明该条款的有效性,因此不能进行轧净。但协议规定一旦判例支持了这类条款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将随时改变其决定。
对利率和汇率合约转换为表内对等金额后风险权数的使用,协议考虑到大多数参与互换业务的交易者是声誉较好的公司,因此尽管在一般交易中应给予其 100%的权数,但在互换交易的转换中却给予交易双方 50%的风险权数(一些会员国保留采用 100%权数的权利)。同时协议指出,一旦市场参与者的平均信贷质量下降或损失个案增加,将提高这一权数。
(三)目标标准比率
在制订了资本组成和风险加权资产这两套参数体系后,就可以计算出一家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比率,其具体程序如下:
-
根据资本组成的定义计算出银行的核心资本(CC)、附属资本(SC)
及总资本(TC);
-
计算银行表内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总和,公式为 RWABS 一 2(AxRW), 其中
RWABS 表示表内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总和;A 表示某项表内项目的帐面价值;Rw 表示与某项资产相对应的风险系数;
-
计算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总和,公式为 RWAoBs=■(OBSxccF X
RW),其中 RWA0 日 3 表示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总和; oBS 表示某项表外项目的本金金额; CCF 表示与某一表外项目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 RW 表示根据交易对手性质确定的某一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
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其公式为CAR= PWA
CAR 表示资本充足比率。
TC
BS + RWA OBS
。其中
根据保证所有的国际银行能有一个坚实基础的资本比率的目标,巴塞尔协议确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为 8%(即资本充足比率),
其中核心资本至少应达到 4%。
为了使各国的国际银行能够有充分的时间达到目标标准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到 1992 年底各银行应达到这一标准,从而给了四年半左右的过渡期。协议的第四部分“过渡与实施安排”对过渡期内的阶段性目标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以表的形式列于协议的附录中,这里不再赘述。
(四)资本定义的新规定
在 1988 年公布的巴塞尔协议中,已塞尔委员会在定义可作为附属资本的普通准备金/普通呆帐准备金时,承认区分随时可用的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和实际被用于抵付已经确认的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之间的差别比较困难。为此,委员会计划在 1990 年底以前使成员国能正确区分可包括在资本内的成份和不应算作资本的成分以及保证各国对可包括在资本基础中的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帐准备金的定义是一致的。
1991 年 12 月,巴塞尔委员会对资本定义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用于弥补已确认的损失或防止已确认的资产状况恶化的普通准备金不应作为资本,只有那种可以用来弥补任何风险的准备金才能作为资本。委员会特别强调,防止因国家风险而出现的已确认的资产恶化和房地产及其他有问题部门己确认的资产恶化的普通准备金不再计人资本中。这一规定将从 1993
年底开始实施。委员会重申 1988 年的规定,即只有用于弥补不确定的损失的准备金才能算作资本,放在资本内的任何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一个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总值的 1.25 个百分点,而且只能作为附属资本。
委员会重申,永久性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可算作核心资本。与 1988 年规定不同的一点是,只要满足一定的标准,用于弥补普通银行风险的资金也算作核心资本。这一点主要指某些欧盟国家设立的防御普通银行风险的基金。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规定受到了欧洲银行界的欢迎。他们认为新规定澄清
了对资本不同含义的认识,有助于欧洲银行监管采取相同的规定。由于欧洲各国在银行监管方面比较严格,而且有的方面比巴塞尔协议的新规定还要严格,因此新规定不会对欧洲银行界造成太大影响。但美国却会因此而遇到麻烦,因为美国目前把应付第三世界国家债务的准备金也计入资本,而根据新的规定,用于弥补外国资产损失的准备金是不能计入资本的。
1995 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又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补充,提出了外汇风险监管的标准,以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弥补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业务的损失。委员会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简单衡量法和模拟衡量法。在模拟衡量法中,委员会允许银行用其内部模型测外汇风险;但必须对其模型进行“返回测试”,以保证模型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