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的种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普通贷款

这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成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不得超过其份额的 125%。普通贷款分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后者又分为四个档次,每一档相当于份额的 25%,并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条件。

  1. 储备部分贷款。这一部分贷款占成员国份额的

    25%。在各成员国缴纳的份额中,最初有 25%是用黄金缴付的,故这部分贷款实际是成员国提取认缴的黄金部分,也称黄金档贷款;70 年代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之后,这部分份额改为缴付特别提款权或指定的外汇,故又改称储备部分贷款。成员国提取储备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如果由于其他成员国的购买, 基金组织持有某成员国的货币下降到其份额的 75%以下时,就形成超储备部分贷款,这部分贷款也可以无条件提取。成员国未提取的储备部分和超储备部分贷款就构成其在基金组织普通帐户中的储备头寸。

  2. 信用部分贷款。信用部分贷款占成员国所缴纳份额的

    100%,共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为份额的 25%。第二至第四档贷款统称为高档贷款。与储备部分贷款不同,信用部分贷款的借取是有条件的,而且档次越高,条件也

越苛刻。如借取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时,成员国只需提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即可获得批准。而要借取高档信用部分贷款,除了提供令基金组织满意的国际收支改善方案外,还必须制定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货币、汇率和贸易政策等,并且要接受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如果借款国未能履行计划,基金组织还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以保证实现目标。

信用档贷款可以在获准后一次全部提款,也可以采用备用安排来分段提取。期限一般为 3—5 年。但如果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和国际储备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可以提前偿还。

(二)补偿与应急贷款(Compensatory&Contingency Facility)

包括补偿贷款和应急贷款两部分。补偿贷款的前身是出口波动补偿贷款,设立于 1963 年,最初的目的是向因出口收入下降而产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资金帮助。但条件是这种国际收支困难是暂时的且是成员国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这种贷款主要提供给初级产品出口国。

最初,补偿贷款只适用于商品出口收入方面的损失。1978 年 8 月,贷款范围放宽到包括旅游和劳工汇款方面的收入。1981 年,基金组织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等的建议,决定把补偿贷款项下对粮食进口费用超支的补偿与对出口损失的补偿结合起来,即当一国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而导致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申请这项贷款。由于该项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由成员国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因此提取贷款的条件比较松。当提款额在份额的 50%以下时,成员国只需向基金组织表示愿意与其合作来找出解决本国国际收支问题的适当办法即可;当贷款额超过份额的 50% 时,成员国需向基金组织证实该国实际上正在与基金组织合作。但该项贷款不要求成员国提出具体的国际收支调整规划。

1987 年,根据美国财政部长贝克的提议,基金组织设立了应急贷款,其使用条件是: (1)只有接受备用安排或中期贷款或结构调整贷款的成员国, 才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2)成员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必须是由于成员国无法控制的不利因素造成了国际收支融资净需求增加。即:①出口市场增长比预期低,或世界出口价格比预期水平低,造成出口收入低于预期值;②进口商品价格高于预期水平;③实际利率水平持续高于预期水平;④自然灾害造成国际收支困难。

1988 年,基金组织将上述两项贷款合并为“补偿与应急贷款”,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份额的 122%,应急贷款和补偿贷款各为 40%,谷物进口成本补偿贷款为 17%,其余 25%由会员国任意选择,用作以上二者的补充。补偿与应急贷款的期限为 3—5 年,但可以提前偿还。

(三)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这是基金组织于 1969 年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建立缓冲库存以便稳定初级产品价格。具体地说,基金组织提供的该项贷款主要用来满足成员国缴纳已批准的国际商品协定所需的下列款项:(1)资助建立商品库存;(2)为缓冲库存机构提供营运费;(3)偿还因建立缓冲库存或进行业务活动所带来的短期债务。目前基金组织认定的可运用缓冲库存贷款的初级产品有锡、可可、糖、橡胶等。此项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 50%,期限 3—5 年。

(四)中期贷款(Extended Fund Facility)

1974 年 9 月设立,目的是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结构性国际收支赤字,而且其资金的需要量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取的贷款额度要大。当成员国出现下列两种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申请这项贷款:(1)成员国在生产和贸易中出现结构性失衡,价格和成本发生较大扭曲,或是生产和交换模式不能完全反映该国的相对优势,造成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2)成员国的经济出现缓慢增长,国际收支状况疲软,妨碍实施积极的发展政策。

成员国要借取中期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基金组织确认成员国确实需要比普通贷款期限更长的贷款才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2)申请国必须提供整个贷款期中有关货币和财政等经济政策的目标,以及在 12 个月

内准备实施的有关政策的详细说明;并要在以后 12 个月内都向基金组织提出有关工作进展的详细说明,以及今后为实现计划目标将采取的措施;(3)贷款根据会员国为实现计划目标执行有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如达不到基金组织要求,可以停止发放。由于该项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因而申请使用的国家较少,目前只有埃及、海地、牙买加和斯里兰卡借用了中期贷款。中期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借款国份额的 140%,期限为 4—10 年,备用安

排期限为 3 年。该项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 165%。

(五)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和扩大贷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

补充贷款设立于 1977 年 8 月,总计 100 亿美元,其中石油输出国提供

48 亿,有盈余的七个工业国提供 52 亿,主要用于补充普通贷款之不足。在会员国遇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比普通贷款所能提供的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补充贷款的期限为 3—7 年,备用安

排期限为 1—3 年,利率前三年相当于基金组织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加 0.2

%,以后则加 0.325%。最高借款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 140%。1981 年 5 月, 基金组织又实行了扩大贷款政策,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一样。1985 年规定一年的贷款额度为份额的 95—115%,三年累计的限额为份额的 280—330

%,累计最高限额为 400—440%。

(六)信托基金(Trust Fund)

设立于 1976 年,根据基金组织的第二次修正案,在 1976 年至 1986 年间将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的 1/6 以市价卖出后,用所获利润(市价高于 35 美元官价部分)加上其他国家的捐款和贷款设立了信托基金,按优惠条件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借取该项贷款的条件为:(1)1973 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 300 特别提款权的国家可以借用自 1976 年 7 月起两年期的第一期贷

款;1975 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 520 美元的国家,可以借取从 1978 年 7 月起两年期的第二期贷款;(2)需经基金组织审核申请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以及其他发展情况,证实确有资金需要,并有调整国际收支的适当计划。

信托基金的贷款利率为每年 0.5%,期限 10 年,每个成员国的贷款限额为其份额的 55.5%。我国曾于 1981 年借取信托基金贷款 3.1 亿美元,并于

1984 年提前还款。

(七)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和扩大结构调整贷款(Enhanced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

结构调整贷款是 1986 年 3 月用信托基金贷款所偿还的本息 27 亿特别提款权设立的,其利率为 0.5%,期限 5—10 年。与信托基金贷款相比较,其贷款的条件相对提高。借款国必须在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下起

草一份政策框架书,说明宏观经济政策和结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政策和资金需求;同时要制定出三年的结构调整安排和年度规划,申请时成员国不得拖欠基金组织贷款。建立之初,结构调整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47

%;从 1987 年 7 月起,限额提高到 63.5%,分三次拨付,第二三年是否拨付,要看借款国的调整计划执行情况。

由于结构调整贷款只有 27 亿特别提款权,远不能满足低收入成员国的资

金需求,因此基金组织新总裁康德苏 1987 年上任后就四处奔走,倡议将结构

调整贷款扩大 3 倍。 1987 年底,正式建立了扩大结构调整贷款,其资金来

源除一些成员国的捐款和贷款以外,还有基金组织特别支付帐户中的余款 22 亿特别提款权。扩大结构调整贷款在利率、期限、使用条件等方面均与结构调整贷款相同。所不同的是在扩大结构调整贷款项下建立了贷款、补贴和储备三个帐户,由基金组织为信托人。贷款帐户用于最初贷款的拨付;补贴帐户则是为了使贷款利率维持在 0·5%,利用各国的捐款、贷款及该帐户的投资收入等,对按市场利率提供的贷款给予利差补贴;储备帐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出资国的资金安全,在借款国拖欠贷款的情况下,先由信托人从储备帐户中垫付。

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贷款条件是基金组织的各种贷款安排中最优惠的,而且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因而借款国仍可以使用基金组织的其他资金,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建立,使基金组织有能力向成员国大规模地提供中期优惠贷款,帮助成员国在较长时间里实施结构调整政策,从而减轻短期剧烈调整给成员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八)临时性信用设施(Temporary Credit Facility)

这是指基金组织为了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的临时性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基金组织临时借人。如 1974 年—1976 年间设立的石油贷款就是为了解决因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而临时设立的,资金来源由石油输出国和发达国家借入,再转贷给国际收支赤字国。石油贷款总金额为 69 亿特别提款权,最高限额 1974 年规定为份额的 75%, 1975 年提高至 125%。石油贷款到 1976 年 5 月届满,贷款活动即告结束。

(九)体制转换贷款(Systemet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v)

于 1993 年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的转轨,规定因传统支付安排被严重破坏而出现国际收支困难的前经互会成员国和独联体国家可以获得不超过其份额 50%的贷款。该项贷款到 1995 年底即停止发放,共计发放贷款总额为 39.84 亿特别提款权。先后有 20 个成员国运用了该项贷款。

以上介绍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主要贷款。截止到 1995 年底,基金

组织的各种贷款安排中,有备用安排 26 项,总协议金额 203.57 亿特别提款

权,未提用金额为 61.43 亿特别提款权;中期贷款计 9 项,总协议金额 76.25

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 26.40 亿特别提款权;结构调整贷款 1 项,金额

为 1.82 亿特别提款权,己全部提用;扩大结构调整贷款 20 项,总协议金额

29.96 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为 12.04 亿特别提款权。上述各项贷款便利的总额为 311. 60 亿特别提款权。说明基金组织的融资功能已大大加强, 特别是 1994 年底到 1995 年初墨西哥出现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到其他新兴资本市场,基金组织对此迅速做出反映,于 1995 年 2 月向墨西哥提供了 120.7 亿特别提款权的备用安排,为帮助墨西哥迅速渡过危机起了很大作用,也从

一个侧面反映了基金组织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