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行证券的注册登记程序

《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

的最重要的法规,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实施。《1933 年证券法》的宗旨是为购买在美国发行的证券的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的全面、真实的财务状况;《1934 年证券交易法》则旨在保证证券二级市场的公平,公正交易。这两个法规都规定了发行人的注册登记要求,以保证上述宗旨的实现。

(一)《1933 牟证券法》中的注册要求

根据《1933 年证券法》规定,除非证券发行属于本法所列的豁免交易或发行的证券本身属本法所列的豁免证券,其他所有证券的发行必须由发行人向 SEC 进行注册登记、《1933 年证券法》下登记表的格式中,适用于非加拿大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有 F—1,F—2 和 F—3 三种。此外,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 S—3 格式也适用于外国发行人。对于以美国存股证(ADRs)形式在美国销售证券的发行人,则需按表格 F—6 进行注册登记;外国政府发行人则适用表格 B。

表格 F—1,F—2 和 F—3 对外国发行人的财务公开要求依次放松。表 F

—1 要求在所提交的募资说明书中对财务状况进行充分地披露;而表 F—2 允许发行人将最近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表 20—F 和表 6—K 填制的内容以提及形式在募资说明书中加以说明,但必须在募资说明书中附上所提及的材料;表 F—3 是三种表式中最灵活的一种,只要在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备案的报告中己包含了所需的内容,发行人就可以只在 F—3 表中提及这些报告,而不必再充分披露。

与上述对财务公开的要求相对应,对可以使用表格 F—1,F—2,F—3 的条件则是逐渐严格的。只有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发行人才能使用表格 F— 3。

  1. 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 NAsDAQ

    挂牌,或其公开发行的证券已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注册。

  2. 在此以前的 36 个月内,发行人符合《1934 年证券交易法》表 20—F

    备案要求并作出全部《1934 年证券交易法》要求的文件。

  3. 在此之前的 12 个月内,所有按《1934

    年证券交易法》要求的备案文件及时准备完毕。

  4. 由非附属公司持有的发行人的有投票权股票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总值至少达到

    3 亿美元,或如果证券为不可兑换债券,该证券已评为投资级。

  5. 自根据表格 20—F

    要求做出年度报告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发放优先股红利和偿付债务方面未出现问题。

如果外国发行人未能满足条件(2)中有关 36 个月的备案要求的规定, 就不能采用表格 F—3;如果至少有一份表格 20—F 未能备案,就不能采用表格 F—2,而只能使用表 F—1。

《1933 年证券法》也规定了可以免于注册要求的情况,这包括豁免交易和豁免证券两类。豁免交易主要有根据第 4(2)节进行的私募,根据 144A 条例进行的有限制的转售,以及根据 3 条例进行的境外证券出售。豁免证券则包括商业票据,由美国银行或由外国银行管理的在美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以及转换证券。

(二)《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注册、报告要求

  1. 注册。如果发行人要将其发行的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 NASDAQ

    挂牌交易,他必须先按《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对该证券进行注册。外国私人发行人可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表 20—F 进行注册;如果他已经

提供过表 20—F 备案,或将要挂牌的证券是根据《1933 年证券法》注册并公开发行的,则可以选择简表 8—A。外国政府发行人则可以采用表 18 为其发行的证券注册。

  1. 报告。一旦证券挂牌上市,或公开出售的证券已按《1933

    年证券法》注册并有 300 名以上的美国人持有,则发行人必须定期制作报告。报告主要有表 20—F 的年度报告和表 6—K 上的中期报告。由于定期提供《1934 年证券交易法》要求的备案报告可以为以后使用《1933 年证券法》的 F—2 或 F

—3 注册表格提供便利,因而发行人一般都愿意定期提供上述报告。

  1. 注册与报告的豁免。如果发行人的证券未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

    NASDAQ 挂牌,或未按《1933 年证券法》注册,那么就可以获得 12g3—2

  1. 规则的豁免,不必再按《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进行注册与报告,

    而只须提供他们在本国必须提供的那些信息即可满足《1934 年证券交易法》关于提供报告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已获得 12g3—2(b)豁免的发行人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及时向 SEC 提供所必须提供的信息,才能继续保持豁免权。而且,一旦发行人在美国公开出售其证券或将证券上市交易,则丧失规则 12g3—2(b)的豁免权。

以上介绍了《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登记的要求及相应的豁免条款。由于向 SEC 进行新发行证券的注册登记有时需要等待较长时间,因此有的外国发行人选择了“上架注册”,即在 SEC 对将要发行的证券注册后,并不要求在有效日期后的一段时间内立即发行,而是可以在注册生效后的两年时间内,选择市场条件较好的时间发行证券。由于外国发行人本国会计制度可能与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不一致,这就增加了外国发行人财务资料公开的难度。为了规避这一要求,许多外国发行人在最初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时多是利用其法规中的豁免条款,以免除注册和报告手续。只有在时机成熟后才将证券向 SEC 注册,以扩大投资者基础和提高知名度。下面主要从寻求豁免角度介绍一下外国发行人可以利用的筹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