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塞尔协议对我国的影响

首先,从协议本身的条款考虑。在巴塞尔协议中,对国家风险的衡量采用制定优惠组别的方法,对组内、组外的国家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被排除在优惠组别之外,因此银行对我国的信贷就只能承担较高的风险权数。

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对优惠组别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风险权数为零;而对非优惠组别国家,只要这类债权不是以当地货币计值贷出的,就只能给予 100%的权数。此外,对优惠组别国家公共部门机构(不含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担保的贷款,只规定 20%的风险机数, 而对组别外国家的同类性质债权,却规定了 100%的风险权数。考虑到我国对外借债的多是政府或公共部门,或者由他们作担保,因此相对于优惠组别的国家或没有与我国类似情况的组外国家,我国所受的影响则可能较大。这种不利的规定将使外国银行向我国提供贷款时更谨慎,因而将增加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的难度。

其次,国外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也会增加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的难度和成本。一方面,各国的跨国银行为了达到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比率,纷纷采取分子对策或分母对策,或是双管齐下,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同时大幅度收缩海外资产,特别是减少风险权数偏高的对发展中国家债权。银行的这些措施必然加剧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缺口。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监管当局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中严格了贷款条件,加强了对贷款和贷款用途的审查。其中尤以日本最为突出。巴塞尔协议在日本实施后,日本政府规定各银行的国际信贷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并且不同类型银行的限额也不同。对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海外项目贷款,只能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而且银团牵头行在其中的份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另外,日本的银行还重新评定了有关国家的风险等级,并按国家风险等级调整了不同国别的贷款总余额和不同的差别利率标准。

国际银行业的上述举措必然增加我国对外筹资的难度。特别是日本银行界的一系列措施更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境外筹资工作,因为日本一直是我国对外借款的主渠道。

第三,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还将对我国银行在海外的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制定巴塞尔协议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国际监管的标准,使国际银行在同一监管水平上进行竞争。但是如果一些国家由于种种原因未对本国银行按协议规定的原则实行监管,或被认为并没有这样做,则其银行在海外的经营就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虽然巴塞尔协议对此未明确规定,但根据香港银监处与已塞尔委员会接触后得到的印象,如果某个国家不遵循协议的原则对本国银行进行监管,则该国银行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经营活动就可能受到

歧视待遇。在此后的另一份文件中,银监处进一步指出,来自不执行协议标准的国家的银行,在执行协议标准的国家中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可见,如果我国没有遵循协议的标准,我国的银行在海外就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

第四,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加剧外资银行在我国与本国银行的竞争。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不放开人民币本币业务,因此外资银行在这一业务领域无法与国内银行展开竞争。这就促使外资银行集中精力拓展自己的优势业务。如中、长期贷款、外汇交易等业务。但巴塞尔协议实施后, 我国被列入非优惠组别,对我国企业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债权均承担 100%的风险权数。为了使自身达到资本充足比率,外资银行必然缩小中长期贷款规模,转而发展短期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一类无风险的表外业务。这样,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就由相互补充变为相互竞争,对国内银行形成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