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贸总协定的基础和宗旨

从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前提及其所包含的基本原则来看,它实行的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为克服关税战、贸易战对世界贸易的消极影响,关贸总协定致力于建立一个透明、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和统一、自由的世界贸易市场。公平合理,自由竞争等原则是其基本前提。按照它的要求, 贸易价格应完全由成本和市场供求因素来决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是完全独立的,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并能自主地对市场信息作出灵敏的反应;政府应减少甚至取消干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为,以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由于在总协定条款酝酿和谈判期间,发挥主导作用的美英等国, 当时都是主张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总协定的条款自然也就反映了自由贸易的基本精神。这主要体现在“无歧视待遇原则”(包括“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和“消除数量限制原则”等原则) 上,“无歧视原则”是指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优惠、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准对任何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这具体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两项原则上。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一缔约国给予其它任何国家的优惠,必须同样给予总协定的其它缔约国。其适用范围是一切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办法,销售和运输等等,以消除缔约国之间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承担在国内税收和销售规章等方面对进口产品给予国内产品同样待遇的义务,目的是防止一缔约国利用国内有关的法律、条令作为推行保护主义的手段,使进口产品在缔约国的国内市场上与其国内产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关税减让原则实际上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及贸易自由化的执行载体。关税的大幅削减是推动自由贸易发展最为直接的因素,但如果缔约国在作出关税减让后,又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关税减让便失去了实际的意义,故而关贸总协定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和维持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其它缔约国产品的输入。可见,上述原则就是为了在削减关税,消除配额、许可证等限制措施的前提下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确保缔约国之间建立平等的,互惠的和无歧视的自由贸易关系。

正因为关贸总协定赖以存在的是市场经济体制,故而从总协定产生之日起,一直到 60 年代,正式缔约国几乎全是市场经济国家。 60 年代以后, 关贸总协定虽允许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加入,但却将其列在“中央计划经济国家”项目下,使之处于受歧视的地位。尤其是以承担进口义务方式加入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波兰、罗马尼亚更是如此。在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过程中,国内也有人提出争取让总协定把我国当作计划经济特例来接纳的建议,但要想真正利用和发挥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好处,享受与其他缔约国同等的待遇,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逐步消除在体制方面与关贸总协定的差别,建立起它所要求的市场经济新体制。

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基础上,关贸总协定及其全部活动的逻辑出发点是: 通过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它贸易障碍,建立一个相对自由、透明而且统一的世界贸易市场,以扩大整个市场的容量,便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各国产品的交换与实现,利于各国依据自身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克服资源禀赋的约束,充分参与国际分工并分享协作与贸易的好处,从而在客观上促进各国以及整个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

展,最终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准,因此,正如关贸总协定在它开篇的第一段所阐明的:最大限度地增加有效需求,保障充分就业,利用世界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即是总协定所奉行的宗旨。应该说,40 多年来,关贸总协定为达到目的进行过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距目标的实现尚有很大的距离,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