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四部分的大标题为“贸易和发展”,共 3 条,主要规定发展中缔约国的贸易和发展问题。

60 年代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相继独立和它们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

高,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 77 国集团强烈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

力下,关贸总协定于 1965 年增加了专门处理欠发达国家贸易和发展问题的条款,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为此而规定的主要目标是: (1)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出口,因此,要为这些初级产品提供进入世界市场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特别是拟定一些旨在达到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2)确保欠发达国家出口的实际收入持续和稳定的增长;(3)对欠发达国家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的加工品或制成品尽最大可能提供进入市场的机会。

此外,还确立了一条重要原则,即发达国家对欠发达缔约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壁垒的义务,不得企望得到互惠。据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得到发达国家差别的特别的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制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