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和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有着一套极为复杂和特殊的运行方式。一般他说,关贸总协定以三种方式运转:一是作为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国际贸易行为的多边规则,实质上也就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交通准则”;二是作为谈判和对话的场所;三是作为解决缔约国之间贸易争端的国际“法院”。与这一运转方式相适应,关贸总协定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作为世界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它所制订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各缔约国所普通接受的共同准则。保证了进行国际贸易的相对自由、透明及其稳定性,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增长和发展。据统计,自总协定成立以来,世界贸易总额增长了 10 倍以上。

其次,它所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备缔约国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互利恢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七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 36%减到 4.7%,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在同期也下降到13%;正在进行的第八轮谈判还谋求将总体关税水平再削减三分之一。

再次,它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特别是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矛盾提供了机会。在长期的接触对话过程中,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逐步开始注意,制定了一些适用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条款和规定。这对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

最后,它在处理各缔约国问经济贸易纠纷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总协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故而一旦发生争端,用多边贸易规则取代一国的贸易法进行裁决,可以较为公正地解决纠纷。虽然总协定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尚缺乏强制性手段,而主要依赖于协商、调解,但它仍有一个最后手段: 即缔约国全体的联合行动。这无论对哪一个缔约国都是有着强大的威慑力。因此,自总协定签约以来,总协定已成功地解决了 100 多起缔约国之间的贸易纠纷。

总的看来,关贸总协定 40 多年在调节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进展,关贸总协定所包括的领域将越来越广,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

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可以说,关贸总协定是先天不足的。作为 40 年代未为打破高关税壁垒的产物,原本是想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为此而起草的“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宪章”因与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相矛盾而未被通过。关贸总协定只是将大宪章中可以被当时 23 个原始缔约国接受的有关贸易政策部分与当时原始缔约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的协议合在一起而成的一个“临时协定”。故而本质上这只是一个临时协定。虽在生效后的实施过程中,它慢慢演变成一个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的国际性组织,但它仍只是个准国际组织,这就是为什么在正进行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人们还在酝酿筹建一个新的真正的多边贸易体系的原由。

那么,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首先,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很严密,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同时,还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关贸总协定的第二部分第 6 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中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协⋯⋯”其中“正常价值”和“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 等等实际上都是难以界定的。于是,一些国家就可借口利用国内立法来征收反倾销税,使其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从而违背总协定制定此项规则的初衷;还有在总协定的第十九条有关保障条款中曾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特定产品采取紧急限制措施。这里仍未规定如何确定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也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

其次,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至今仍没有具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这也是许多重大国际贸易争端无法真正解决的重要原因。美日贸易战旷日持久,美欧农产品之争相持不下,而总协定对此却束手无策,无能为力,其局限性也可窥见一斑。

再次,关贸总协定中还存在着”灰色区域”,基本规则的例外也过多。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些缔约国往往采取“灰色区域”措施通过双边安排来限制某些产品的出口贸易,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指的是成员国为绕开总协定第十九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一些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自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等。这些灰区措施在总协定中没有适用条款。自东京回合以来,“灰色区域”措施已达 90 多种,涉及钢铁、半导体等敏感商品,影响总贸易量的 10%以上,极大地损害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由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过多例外,致使许多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例如,美国就曾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无理地取消过波兰的最惠国待遇;许多缔约国也常利用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而大量采用非关税壁垒的措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等等。

最后,关贸总协定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关贸总协定的成立和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一直受到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的影响。30 年代,因美国国会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由此导致了以后一系列双边贸易谈判和关贸总协定本身的建立; 50 年代,由于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会修改了“互惠贸易协定法”,增加了国家安全条款和一般保护条款等,又致使总协定的第三轮和第四轮谈判收效甚微; 70 年代,美国推出“贸易改革法案”,这又成为美国发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法律依据; 70 年代以后,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少数发达国家决定关贸总协定命运的状况仍严重存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因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问题上的分歧而一再中断的事实即明显他说明了这一点。

近年来,关贸总协定还受到区域经济集团化的挑战。区域经济集团对外的排它性是不可避免的,故而这一趋势必将削弱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实施。如何使各区域集团的成员国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定,无疑是摆在关贸总协定面前的一个大难题。

至于关贸总协定未来的去向,由于生产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交

往与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旨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关贸总协定必将在不断克服其缺陷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对调整世界经济贸易关系和建立国际贸易新秩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