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贸总协定的职能机构

(一)缔约国全体

缔约国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具有广泛的权力。缔约国全体基本上每年举行一次大会,称为缔约国全会。参加缔约国全会的代表大都是各国政府中负责贸易事务的官员。缔约国全体召开大会时从代表中选出全会主席、副主席。主席与副主席一经选出,他们就停止履行其本国政府的代表职能。缔约国全体认为需要讨论重要问题时,可召集各国负责贸易事务的部长举行部长级会议。缔约国全体大会,包括理事会,关贸总协定附属机构的会议,都是秘密的,不对公众开放。公众可通过公报,记者招待会获取有关信息。

缔约国全体具有如下权力: (1)具有最高立法权。如缔约国全体决定, 关贸总协定增列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为发展中国家争取特别优惠待遇确立了法律依据。(2)对关贸总协定的条款作出权威解释,而其他任何机构都没有这种法律权力。这种解释就构成法律。(3)有权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豁年某个成员国的义务。(4)有权批准各个委员会、工作组以及专家小组受委托而提出的建议。 (5)还被赋予一种准司法职能。即指应缔约国的请求对在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与关贸总协定的条款一致,以及建立总协定第 24 条中所作出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方案等问题作出裁决。(6)有权批准非成员国所提出要求取得观察员资格的请求。 (7)有权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

从法律上讲,上述缔约国全体的权力没有变化,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 由于后来代表理事会活动扩大,其权力已有改变。

(二)代表理事会

理事会的根据缔约国全体于 1960 年 6 月 4 日所作出的一项决定成立的。它是缔约国全体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它的组成是由所有要求成为其成员的缔约国代表组成。理事会主席是与缔约国全体正、副主席及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主席一起同时由全体缔约国选出,任期一年。

理事会具有以下权力: (1)有权在缔约国全体大会闭会后对它们在会议期间所议及的所有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对闭会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紧急情况加以审议,并负责筹备缔约国全体大会。 (2)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有权任命专家小组成员,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由理事会决定,其报告也须交理事会进行审议。(3)有权根据需要成立附属机构,并决定它们的职权范围。

  1. 有权监督各委员会、临时工作组和关贸总协定附属机构的工作,并审查其报告,向缔约国全体提出适当建议。但是理事会提出的建议要由缔约国全体来决定。

事实上,理事会已逐步成为指导关贸总协定活动的核心机构。它不仅是缔约国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的组织,同时也是缔约国全体的一个行政执行机构。

(三)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它们是缔约国全体或代表理事会设立的附属机构,其成员由任务的性质决定。

  1. 委员会

缔约国全体和代表理事会下设许多委员会,有些是常设的,有些是解决某个专门问题而设立的。如国际收支平衡限制措施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

会,贸易谈判委员会以及属于多种纤维协定下建立的各种常设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又有其专门的分工职能。负责关税减让工作的有关税减让委员会。负责财政工作的有预算委员会。在发动多边谈判时还设立各种谈判议题的委员会对多边谈判进行监督,在多种纤维协定下还设立对各类纺织品贸易进行监督的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是关贸总协定下常设重要委员会。它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有关规定而成立。它可以对第四部分的卖施以及为扩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所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它还下设两个分支:保护实施分支委员会,欠发达国家贸易分支委员会。

  1. 工作组

工作组是关贸总协定为处理一些重要问题而成立的一种临时性机构。一般由理事会组建,其职权范围由理事会决定,工作组将其工作报告及其审议结论提交理事会批准。

  1. 专家小组

关贸总协定为了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议往往成立各种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和工作组成员均由有关缔约国派出,但专家小组与工作组和委员会又有区别:专家小组的成员都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进行工作,不代表国家,而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成员一般为各国政府的官员,以政府代表的身份参加工作。

(四)十八国协商集团

十八国集团是于 1965 年成立的临时组织。 1979 年 11 月 22 日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决定正式确定其为常设机构。该集团的成员限制为十八国, 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作为一个成员参加。该集团是关贸总协定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组成,其中包括工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由此形成一种平衡机制,关贸总协定的总干事任主席。

该集团是一个级别较高的组织,参加集团会议的都是成员国中负责贸易政策的高级官员。集团每年召开三到四次会议,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并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其宗旨是协助缔约国全体,便利缔约国履行其任务。具体工作如下: (1)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行研究,谋求缔约各方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与关贸总协定的目的和原则相一致;(2)防止可能危及多边贸易体系的突然扰乱并及时采取对策;(3)调节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间的工作关系,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协作。

由于十八国集团是一个协商组织,所以能代表各方面利益而形成一致的意见。因此,集团的意见容易在缔约国全体成员理事会上获得通过。

(五)总干事

哈瓦那宪章曾规定总干事是国际贸易组织的主要行政官员。但关贸总协定于 1965 年 3 月 23 日的决议中才产生了总干事这个头衔,他同时兼任执行秘书长。

关贸总协定对总干事的权力的授权没有任何规定,其职能根据经验而发展。总干事一职自 1965 年以来,已经有三任:第一任总干事为埃里克·温德汉姆·怀特爵士,第二任为奥利维尔·郎,现任总干事为阿瑟·邓克尔。

从几任总干事的任职工作情况看,他们有如下的身份和职能。

  1. 总干事的身份。(1)他是总协定的保护者。总干事尽可能对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政府施加影响,使它们遵守原则,但无指令权;(2)引导者。总干事要考虑、预见总协定的最佳发展方针供缔约国考虑; (3)调解者。总干事的任务是协助各缔约国之间的分歧和争端; (4)经理。总干事指挥秘

书处,管理预算、有关缔约国事务的行政工作。

  1. 总干事的职能。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努力避免争议,消除缔约国之间的分歧。他是各个谈判委员会的当然主席,但在贸易谈判中,只能运用说服力,从中进行公正的裁判,而没有法律权利,不能采用强制手段。

(六)秘书处

关贸总协定中没有关于秘书处的规定,它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在总干事领导下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日内瓦,现任总干事是瑞士籍的阿瑟·邓克尔。秘书处大约 400 人组成,负责关贸总协定的日常工作, 其中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法律工作人员帮助解决贸易争端,包括对关贸总协定规则和惯例的解释。但秘书处本身没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