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关后的代价评估——义务分析

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必然要履行协定所确定的有关义务,执行关贸总协定所确立的各项国际通用规则和惯例,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以及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庄严承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履行总协定关于给其他缔约方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义务。

遵循总协定所确定的互惠原则,我国在获得其他缔约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必须给其他缔约方以最惠国待遇,使外国的商品能按照通行规则进入中国市场。在不违背我国立法的情况下给予进口商品以相应的和我国国内商品同等的国民待遇。以扩大我国和其他缔约方的贸易交流。

  1. 承担关税减让和约束非关税措施的义务。

关税减让是关贸总协定中最重要的原则,实际是无歧视性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执行载体,承担削减关税,是中国政府对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庄严承诺。“入关”后要坚决执行关税削减。中国目前的平均关税是 22%,既高于发达国家的 4.7%,也高于发展中国家的 13%。中国削减关税的幅度将在 50%左右。在此同时,中国还要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做出努力,特别是要消减许可证和减少繁杂的行政审批手续。另外,我国过去和现在进行的内部调节机制也将会因增加外贸制度的透明度而失去效力。 3.按关贸总协定原则和程序磋商解决与其他缔约方的贸易争端与摩擦。

随着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经济对外联系将进一步扩大。由于各国在执行关贸总协定时的偏差,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外贸易交流方面的争端,甚至是严重争端。一旦发生争端,应当按照总协定的原则和程序解决争端,而不是按照我国或其他缔约方的法律或制度原则解决争端,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世界贸易的正常秩序和通行准则,否则,将会引起世界贸易的紊乱甚至贸易大战,使世界贸易秩序遭到破坏,损害有关缔约方的利益。

4.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我国对外贸易统计和对外贸易政策、措施等方面资料的义务。

我国的对外贸易统计对外贸易政策、措施,是我国贯彻关贸总协定和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开放决策的具体体现和规定,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状况,是关贸总协定其他缔约方了解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依据,也是对我国贯彻总协定实施监督的基本材料。为便于和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互相了解外贸信息和有关情况,我国有义务提供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相关资料。

6.交纳会费。

交纳会费是我国参加关贸总协定的义务之一,体现了我国对这一国际经济组织所负的基本责任和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