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入关的谈判进程

我国入关所遵循的程序是:首先提出申请,获得总协定理事会无异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工作组,进行谈判工作。工作组成立之后,申请国要提交贸易备忘录,贸易制度备忘录,由工作组审议,申请国解答。申请国要采取措施履行义务。然后起草工作组报告和议定书,无异议通过即可交付表决,获2/3 多数票通过后,便成为正式缔约国。

我国入关的谈判到 1992 年10 月 23 日在日内瓦结束的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 11 次会议为止,有关中国外贸制度的审议答辩工作告一段落,进入有关议定书的谈判最后阶段。

自 1986 年 7 月中国正式提交申请后,近 6 年来,中国和关贸总协定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步骤。

1987 年 2 月 13 日,中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提交了“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涉及内容主要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海关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商品作价方法,外汇管理制度,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中国参加的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组织及有关的国际条约。

1987 年 3 月,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决定成立专门工作组审议中国的申请。

1987 年 6 月,工作组成立,主席为瑞士经济部大使吉拉德。所有缔约国均可派员参加工作组工作。工作组的职责是: (1)审议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

  1. 草拟一份关于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议定书; (3)安排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 (4)就中国的关贸总协定地位向理事会提出建设报告。

1988 年至 1992 年,中国政府先后 11 次派团参加关贸总协定中国问题工作组的会议。由经贸部组团,先后有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商检局、国家统计局、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等部委的部委的官员参加。会议主要审议中国外贸体制备忘录,中国代表团先后回答了缔约国提出的各种问题 2000 多个。

缔约国对我国外贸制度提出的各种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1)价格问题,由于中国实行有计划与市场结合的经济制度,价格不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2)中央与地方政策的不统一; (3)缔约方尤其抱怨我国外贸制度缺乏透明度; (4)重复使用多种贸易限制措施,关税在外贸体制中未起到中心作用。

为此,缔约方对中国恢复总协定地位提出了五项要求:(1)外贸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性; (2)外贸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3)非关税措施的合理性,即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我方需要承诺大大改善进口管理体制,保证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 (4)承诺价格改革时间表; (5)在完成价格体制革之前,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

1992 年 10 月 23 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 11 次会议在日内瓦结束, 这次会议认可了有关中国外贸制度补充说明的问答基本告一段落,并达成了中国恢复席位议定书的初步框架——即议定书“大纲”,今后有关谈判将以此“大纲”为基础,进行权利与义务的磋商。据悉,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正式提出市场经济理论,推动了本次会议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进展,各缔约国都表示相信,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加速向关贸总协定靠拢。目前,将中国视为一个市场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国家,在各缔约方已渐成共识。

中国恢复缔约国地位的第 12 次工作组会议初步定于 1992 年 12 月 9 日至

11 日举行。如果谈判进展顺利,中国可望在 1993 年 3 月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