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税减让原则

(Customs duties As Mean of protection)

(一)关税减让原则的基本含义

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时常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手段,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因此,关税减让始终是关贸总协定历届谈判中所倡导的原则。这一原则旨在降低关税的总体水平,以便使国际贸易在稳定和可预见的基础上发展,推动贸易的自由化。

关税减让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对等、互利”的基础上,1.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在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关税谈判还常有四种类型: (1) 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的关税减让谈判。总协定自 1947 年产生以来已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2)修改或撤回总协定减让表中缔约国义务的关税谈判;

(3)在“授权条款”优惠基础上进行的发展中国家同发达缔约国的关税谈判, 达成的关税减让项目纳入特别关税表。(4)申请国加入总协定时与各缔约国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

  1. 关税减让谈判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1. 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首先确定哪些出口缔约国应视为“主要供应者”。所谓“主要供应者”,就是指出口某项产品的缔约国,其出口额在某个进口国该项产品的进口中占最大数额者。在确定若干个主要供应者之后,谈判者在邀请某个或若干个主要供应者就某一或若干产品逐项、对等地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被列成分表,在进一步平衡权益的基础上,将分表汇总制成一份在谈判各方之间达成一致的总表,作为关贸总协定多边关税谈判所达成的总体协议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从而使双边谈判结果为多边使用。

  2. “划一削减方式”。从 60 年代起,总协定的关税谈判由传统方式

向现代方式转变。在“肯尼迪回合”中,已有 16 个缔约国采用了“划一削减方式”。多边的“划一削减方式”多用于工业品,以大幅度削减此类产品的贸易障碍。双边的“产品对产品”的减让方式,在税率上差别较悬殊、敏感性产品谈判中仍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由于关税谈判采用新的方法,使工业品的进口关税下降 35%,涉及贸易额 400 亿美元。是历届谈判中削减关税幅度最大的一次。

  1. 关税减让的评估标准

关于关税减让的评估标准,各缔约方一般采用的标准是(1)原则上,削减关税的价值高于约束关税的价值; (2)对于低税率或免税的“约束”, 在价值上就相等于对高税率的“削减”, (3)对于低税率的一般减让,相等于对高税率的大幅度减让。

(二)关税减让的运用情况

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活动是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安排以降低关税为主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减让原则一直被作为重要原则之一适用于历届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减让议题始终被放在谈判议题的首位。关税减让是总协定实现其宗旨的主要手段,也是前五轮多边贸易谈判的

唯一议题。各缔约方就产品有选择地,逐项进行谈判。谈判最终达成的关税

减让表中所列“约束”的关税项目,缔约方不得任意提高,也不得利用变更关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或货币的折合方法达到提高关税水平的目的,从而形成对全体缔约国适用的约束关税。

“肯尼迪回合”以后,关税减让原则主要通过公式减让和有选择的、逐项产品谈判两种方式来具体体现。由于自“肯尼迪回合”开始,关税大幅度削减,一些缔约方相继采用非关税措施,以阻碍进口。鉴于这一情况,总协定开始考虑将关税减让谈判与约束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谈判并列举行。自“东京回合”以后,多边贸易谈判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关税减让议题与非关税壁垒措施约束议题并重。但关税减让议题仍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人们最重视的课题之一,这也是在“乌拉圭回合”15 个议题中,为何仍将关税谈判议题列在榜首的原因所在。总之,关税减让原则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其作用。

(三)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

1、有选择的逐项产品对产品谈判仅使部分产品的关税受辖于关税减让原则,另有许多产品则不受此原则管辖。即使在启用公式减税法之后,仍有部分产品长期处于这一原则相应规则之外。

2、敏感性产品部门,如纺织品、鞋类等,以及农产品对关税减让的逃避, 也是一种公认的例外。

3、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以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作为法律依据提出的非对等更优惠的待遇,包括关税减让,可视为合理的例外。

4、由于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内的利益之争,导致产生许多例外。如在“狄龙回合”中,双方实际上仅在个别产品上削减了关税,这就使关税减让领域存在着一些“空白”和“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