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循国际惯例 改革外贸体制

从广义上说,外贸体制属于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也自然包括了外贸体制改革。但由于外贸体制改革与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直接相关,我国能否重返关贸总协定以及入关后能否实现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较好对接,首先表现在外贸体制是否适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因此,这里要单独谈谈如何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和基本原则改革我国的外贸体制,这也是我国在入关前后必须采取的重要对策之一。

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的外贸体制同整个经济体制一样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性管理方式。这种体制阻碍了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不利于外向型经济的形成。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外贸体制为适应对外经贸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为我们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国际资源,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相对于我国对外经贸不断扩大的需要,相对于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我国外贸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必须继续深入进行改革。我国在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即将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一方面,我国的产品将更加顺利地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如中美贸易最终将在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得到稳定;共同体国家对我国产品维持的数量限制最终将取消;发达国家对我国产品实施的歧视性反倾销标准也将加以改善。另一方面,我国有义务降低关税壁垒,改善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这就需要对我国的外贸体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现在,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作为衡量和对比的尺度,那么,我国的外贸体制还存在着如下差距: (1)对某些国家实行的优惠贸易政策不符合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某些国家的优惠造成对其他国家的歧视。 (2) 对进口产品所实行的限制不符合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3)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形成难以跨越的“门槛”,严重阻碍对外贸易的发展。(4)实施特区、沿海开放区、开发区的倾斜外贸政策造成国内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造成地区之间外贸发展的不平衡。(5)行政性的非市场定价方式造成商品价格不合理, 影响了出口的发展。(6)多数大、中型生产和流通企业被排除在国际商业竞争之外,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仅仅是少数,多数企业与国际市场无缘。同时,由于商品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拥有外贸权的企业也不能放开经营。

上述差距的存在,说明我国的外贸制度需要进一步向总协定靠拢,应按总协定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下面重点探讨外贸进口体制和出口体制的改革问题。

(一)按照总协定的基本要求改革出口体制:自 1979 年以来,我国出口体制的改革已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9—1986 年)这一阶段改革的基本措施是实行出口分级管理,扩大地方经营商品的范围,赋予地方和部门成立专业外贸公司或出口供应公司的权力:实行政企分开,经贸部门专司行政管理、外贸企业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简政放权,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和各种形式的联营;实行代理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简化计划内容;改革外贸财务体制;加强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等。

第二阶段(1987—1990 年)这一阶段的改革是以自负盈亏、放开经营、

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为目标,实行由地方以及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分别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国家外汇和财务盈亏三项指标。与此同时,取消对用汇指标的控制,允许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留成外汇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全部自主使用。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革外贸进出口经营机制, 缩小指令性计划,适当减少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大部分进出口商品下放给地方和企业,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在这一阶段中,以总协定基本准则为目标的改革开始确立。

第三阶段,自 1991 年开始至今仍在进行之中。这次改革是以更有效地扩大对外开放,加强经济运行国际规范化为原则,在汇率合理化的基础上,使出口贸易由以补贴支撑的输血机制,转变为以自负盈亏为核心的造血机制, 使对外贸易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健康发展轨道。与此同时,改革外汇分成办法, 对各类企业的商品出口实行全额分成,外贸企业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外汇调剂和自营进口,以补偿出口成本,实行外贸经营的自负盈亏。从改革的目标和实施的结果看,这一出口体制已与总协定的要求基于趋于一致,基本符合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从上述我国出口体制改革的阶段性特征和实际运行情况看,目前的出口体制在总体上可为关贸总协定所接受,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我们必须继续深入进行改革,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做出努力:

  1. 把计划规定的出口商品降低到最低限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以及关系国家战略利益的商品,要具体定位、测度,并力争科学化、合理化。对于所有其他出口商品,应归为一般经营性商品,放开经营。同时, 加强必要的宏观协调和行业协调。

  2. 要使出口许可证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方式和方法上,一要透明,使所有有资格申领的企业有权了解该制度的各个方面和程序。二要简化繁杂的手续,节约成本。三要使其科学、规范,减少管理的漏洞。四要进行竞争性拍卖,以提高出口效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3. 取消出口补贴,通过实行出口退税、外贸承包、下调人民币汇率、扩大外汇留成比例等改革,理顺出口体制,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

  4. 加强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积极推进各种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和联营,授予更多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外贸出口经营权,使出口贸易实体多元化。使各种贸易实体都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外贸公司也要进行改造,逐步走上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轨道。

(二)按照总协定的基本要求改革进口体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外贸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围绕出口体制进行的, 而进口体制只是随着整体改革的进程,进口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有所缩小。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缔约国各方关注的不只是中国所享受的权益,更重视的是中国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的自负盈亏的出口体制形成以后,进口体制的开放性和透明度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我们必须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对进口体制进行改革。

我国的进口贸易体制从建立之初就是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的产物, 现行的进口体制虽然已有了一些重大改进,并且在客观上也对限制盲目进口、重复引进和优化进口结构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进

行,它已逐渐显示出与我国经济改革的总体要求极不适应的一面,同时,也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相悖。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大手术,从根本上进行改革。目前我国进口贸易体制的运作是以下述方式进行的: (1)进口计划管理。在我国的进口中,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控制的占绝大部分,自由进口的部分所占比例仍然很小,这与总协定自由贸易的原则是不相符的。(2)行政审批制度。产品进口必须经多家行政审批。 (3)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形成对进口的直接控制。 (4)关税制度。关税应该成为调节进口的主要手段。但在我国所有进口管理的措施中,关税并没有成为核心杠杆和主要手段。

上述几项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不透明的进口体制。这样的限制进口的体制对国内工业起了过度保护的作用。这种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的要求背离程度相当大,必须进行改革。应按总协定的要求,以关税作为限制进口的合法手段,消除其他各种非关税壁垒。今年以来,我国已经开始了进口体制改革的初步进程。从今年 1 月 1 日起我们单方面降低 225 种进口关税税率;4 月 1 日取消了进口调节税;近期内取消 16 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2—3 年内将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缩小三分之二;增强进口管理透明度,抓紧清理现有进口管理的内部文件,继续执行的文件将逐步公布;准备与缔约各方谈判,进行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这些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改革措施,表明了我国要使进口体制与总协定整体性要求相一致的决心。现在,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深入地改革进口体制。逐步建立起以关税、汇率、利率等经济杠杆作为主要调节手段、符合总协定规则的进口贸易体制。为此,必须进行以下改革:

  1. 工业生产部门公布的进口替代清单只起推荐和传递信息作用,对国内企业进口同类国外产品不具有约束力,对确需保护的,按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 减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近期内取消一些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两三年内使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减少三分之二。

  3. 调低关税。 1986 年 4 月到 1990 年 8 月,进口税率调整 18 次,调低

了几十个税号的税率,所涉及的贸易量近 50 亿美元,我国减少关税收入 12.8

亿元人民币。今年 1 月,我国又调低了十几个税号进口商品的关税。下一步还要按关贸总协定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税率,同时,取消进口调节税。

  1. 增强进口管理的透明度。抓紧清理现有进口管理的内部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尽早公布。今后凡涉及进口管理的规章,都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对外发布。

进口体制改革是外贸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方面,它直接涉及到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引入国外竞争,也涉及与关贸总协定规则适应性问题,因而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改革的措施应是积极而稳妥的。

综上所述,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要求进行经济体制和外贸体制改革是我们重返关贸总协定必须采取的基本对策之一,只有彻底改革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实现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才能使我们具备重返关贸总协定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在入关后具备迎接挑战的制度基础,才能使我们更好地履行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