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利用“例外条款” 保护发展民族经济

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有权利在多边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取得关税和贸易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与上述权利相对应,每个缔约方还承担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其中主要是关税减让和减少非关税限制措施。按照多边最惠国原则,这些减让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缔约方,并且总协定还对各国的关税减让作了“约束”规定,不得任意提高。这些规定会不会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进入总协定后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呢?的确,按照总协定的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会有不同的贸易条件,会出现贸易条件的表面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答案是:要通过总协定自身来解决。我们应看到,总协定在其基本原则下,还有一些例外条款,使它具有适用的灵活性,它是缔约国之间利益冲突和折衷妥协的产物。关贸总协定开始实施时,主要受益者是发达国家。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特殊情况得到了一定的反映,使总协定中的一些条款对发展中国家有利。我国在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完全可以利用总协定的例外条款,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1. 利用国际收支条款,抑制进口水平

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为克服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数量限制,这种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歧视性基础上实施。发展中国家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并按其经济发展政策优先进口急需的产品。重返关贸总协定要求我们承担减让关税和约束非关税措施,这就必将导致进口量的增加。在出口量增加幅度较小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这是发展中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后遇到的共同问题。因为与发达国家比起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强,能够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产品不多,而进口却不断增加,进口大于出口,必然造成外贸出现逆差,国际收支失衡。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的初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利用关贸总协定中的保护国际收支条款,为克服国际收支困难而进行数量限制。

充分利用国际收支条款,保护本国经济,已不乏其例。目前已有 10 多个国家援用了该条款。有关采取国际收支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所必须遵守的具体程序可详见第七章。

  1. 利用保护幼稚产业条款,控制产品进口

关贸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实行进口限制,允许发展中国家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的关税减让;允许采取与关贸总协定不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

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可以利用相应条款对我国工业进行适当保护。应该看到,我国的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工业产品并未普遍达到可以与美、日、欧产品完全抗衡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利用关贸总协定中的保护幼稚工业条款对我国的产业给予适当保护。争取一定的时间,利用重返关贸总协定后技术引进的有利条件加快这些产业的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国际竞争力。为此,我们必须对重点产业的重点产品分类实施区别保护。对已形成规模经济,有市场竞争力及成熟起来的工业及其产品可部分或完全放开,如我国的一部分纺织品,税率互减后对其扩大出口有利。对尚未完成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换代

的产业要给予一定的保护期,如机电工业,实施差别关税税率或非关税壁垒保护,或就某些品种争取暂不加入约束关税。

  1. 利用保障条款,保护国内产业:

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允许缔约方对特定产品进口采取紧急限制行动,但这种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 产品进口出现不正常发展情况。一是进口数量剧增,既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增长,也包括与国内生产比较的相对增长;二是进口增加是因未预见的发展情况或承担关贸总协定义务所致。后者是指进口缔约方实施关贸总协定的公平贸易原则,而不包括其他缔约方的倾销和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三是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包括进口某一新产品正在取代传统的国内生产而造成的严重损害或威胁。

  2. 采取的行动必须在防止或纠正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必要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

  3. 采取的行动必须针对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而不分其来源,不能针对某一来源的进口品进行歧视性限制。

  4. 采取行动之前必须向缔约方全体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机会与有重大利益的缔约方或缔约方全体进行磋商。

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在重返关贸总协定后,针对开放国内市场后可能给我国的某一产业造成的严重冲击或损害而实施保护。运用保障条款可以采用关税措施,例如提高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征收补偿税,附加税以及实行配额;也可以采用非关税措施,如禁止进口、停发全球配额许可怔、限制性进口许可证、进口押金、进口授权等数量限制。有时也可实行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并用。但应明确,保障行动不能用来无限制地保护国内生产者。采取行动的缔约方政府应在实施过程中审议和重新考虑这些行动的必要性。如果没有保障行动国内生产者也能与进口产品竞争,那么保障行动就应全部或部分地加以取消,其他国家采取的报复行动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在实践中,保障行动一般在三一四年左右。迄今为止,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中正式引用总协定十九条采取保障行动的有一百四十四例。

  1. 利用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争取获得较为有利的贸易条件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某些特殊优惠。我国在重返关贸总协定后,

将加入国际经济循环,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低,很多产业不发达, 产品缺乏竞争力。因而,与发达国家比较起来,具有不平等的贸易条件,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居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入关以后,必须在遵循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总协定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力争较好的贸易条件,真正做到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互惠互利。我国自 1978 年以来已相继得到大多数发达国家(美国除外)给予发展中

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从 1981 年开始,我国一直参加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协调

会,并于1985 年1 月成为发展中国家组建的国际纺织品服装局的成员。 1983 年,我国政府在加入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申请书中申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权取得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类似的发展中国家的同等待遇。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一致通过了我国的申请,我国于 1984 年 1 月成为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成员国,享受着该协议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一切待遇。现在,我国又参加了总协定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磋商小组的活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点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我国在参加总协定后也应得到与其他发展

中国家相同的待遇。但应该看到,总协定虽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做了原则规定,然而具体到各个发展中国家能够从总协定中得到多少优惠还取决于出口商品的结构和谈判地位的强弱。此外,能否积极参加总协定的各项谈判以及在谈判中能否熟练地运用总协定条款、协议或惯例为本国的进出口贸易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要获得总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一定要积极参与总协定的各项活动,同时,培养一批能熟练掌握总协定法律特性和具有高超谈判艺术的专门人才。

  1. 利用总协定中的“祖父条款”,保留于我有利的国内立法,减轻重返总协定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冲击

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和以后加入总协定的缔约国在有关议定书中都列入了一项保留,即所谓“祖父条款”。其中规定缔约各国可以在与国内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适用总协定的第二部分。但是国内现行立法必须是在议定书日期之前生效的、具有“强制性质”的立法。依据“祖父”条款, 缔约国可以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进出口手续、数量限制、外汇安排等方面在不违反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履行总协定第二部分规定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对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的一个重大限制。巴西、泰国等缔约国都先后利用“祖父条款”保留了有利于本国的一些立法规定和措施。我国也可以根据这一条款保留于我国有利的国内立法,以减轻重返关贸总协定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冲击。

  1. 制定和利用《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依法管理进口

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缔约国可以个别地对由于其他国家倾销或补贴而给本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我国在重返关贸总协定前后,应立即着手建立一套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 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以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免遭外国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在我国市场上采取了倾销商品的手段。就我国市场上出售的柯达、富士两种彩卷来说就采用了倾销方式, 柯达和富士彩卷在美国和日本的售价为 5 美元左右,进入中国市场时,在被征收了 120%的关税后,仍然只卖 20 元人民币左右,这就是采用了低价倾销的方式。可见,我们必须制定完善的外贸法规,对进口进行管理,对其他国家在我国进行倾销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对其他国家采取补贴手段打入我国市场的商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消除外国商品的不平等竞争,保护本国产业。

总之,重返关贸总协定,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国家的宏观管理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新的困难,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利措施,保证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平衡,扶持本国产业发展,利用关贸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争取较好的外贸条件,减轻入关给我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使我们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