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东京回合的谈判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73 年 9 月至 1979 年 4 月在日内瓦举行,历时五年多。这轮谈判因始于日本东京,并发表了东京宣言而称为“东京回合”

(TOkyo roudn)。这次谈判重点从以关税减让为主要内容转向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内容,达成了 11 项独立协议,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具有突出贡献。

(一)东京回合的背景

自“肯尼迪回合”结束后,国际贸易商品的总体关税税率水平大幅度下降,但贸易障碍远未消除,其表现有: (1)约 30%的进口产品不受关税减让协定的约束,特别是那些对发展中国家促进其工业进步极为重要的工业品,其关税税率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上。(2)依加工程度而定的不断升级的税率,使加工产品及消费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其名义关税率。(3)农产品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增多使贸易保护不断提高,而在第六轮谈判中农产品贸易又一次被主要发达国家列于一般降税商品范围之外,以后使农产品出口国收益程度大为降低。(4)非关税壁垒的大量采用和实施,严重危及战后建立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

70 年代初,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瓦解、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中东战乱和石油危机的爆发,使世界经济处于混乱和衰退之中,美国也出现严重贸易赤字。但是相比之下,欧共体国家和日本的经济贸易发展较炔, 使美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领域的地位日益受到威胁。为了摆脱困境,原美国总统尼克松与欧共体和日本多次协商,提议总协定主持召开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这一提议导致了 1973 年 9 月关贸总协定东京部长级会议宣言的产生。所以,此轮谈判,当时又称“尼克松回合”(Nixon round)。由于尼克松后来因“水门事件”下台,此轮谈判便普遍使用“东京回合”一词。

(二)东京回合的特点

东京回合的谈判相比前六次谈判有其明显特点:

  1. 前六次谈判主要是减少成员国的关税税率,而这轮谈判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主要谈判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关税谈判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2. 这次参加谈判的国家 99 个,大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届的国家。在被邀

请参加的国家中有 29 个非总协定的缔约国或临时加入总协定的国家。这些非缔约国在同其它参加谈判的国家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签置和加入某些协议。

  1. 从肯尼迪回合到东京回合期间,国际贸易中主要经济强国力量对比有了很大变化。欧洲共同体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实体。日本的经济实力迅速发展,已成为二大贸易强国之一。它们和美国成为东京回合的主要谈判对手,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谈判的局面。

  2. 在东京回合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占参加国数的比重已由 1947 年的

50%上升到 80%,第一次占有重要的位置,反映出它们在国际事务中已经增长的经济力量及其政治意义。

(三)东京回合的成果

东京口合取得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关税进一步下降。

根据东京回合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从 1980 年 1 月 1 日起 8 年之内,

全部商品的关税约平均下降 35%。减税的范围从工业品扩大至部分农产品。其中美国关税平均约下降 30—35%:西欧共同市场平均约下降 25%;日本平均约下降 50%。此外,尽管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以敏感性为理由,继续排除在减税范围以外,但这类获得例外处理的产品数量已大为减少。

2.限制了非关税壁垒

限制非关税壁垒主要是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的。东京回合达成了非关税壁协议主要有: (1)海关估价的协议;(2)贴补和反贴守则的协议; (3)反倾销守则; (4)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5)政府有购协议; (6)技术贸易壁垒协议;(7)关于民用航空机械贸易协议; (8) 国际奶制品协议;(9)牛肉协议。

(四)东京回合的内容

东京回合的突出贡献在于达成了一系列非税壁垒协议,现扼要介绍如下。

  1. 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全称为“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及议定书”。包括四部分,共 31 条。它规定了主要以商品的成交价格为海关完税价格的新估价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签字国的海关提供一个公正、统一、中性的货物估价制度,不使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这个协议规定了六种不同的依次采用的新估价办法。

  1. 进口商品的成交价,即指“商品销售出口运往进口国的实际已会或应付的价格”。就是说进口商在正常情况下申报并在发票中所载明的价格。如果海关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成交价确定商品海关估价,那就采用下一种。

  2. 同类商品成交价格。即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成交价格。

  3. 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即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4. 倒扣法。即以进口商品,或同类或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它主要适用于寄售、代销性质的进口商品。

  5. 计算价格法。又称估算价格,是以制造该种进口商品的原材料,部件、生产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费以及销售进口商品所发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 合理办法。当使用上述办法均不能确定商品的海关估价时,只要不违背本协议的估价原理和总协定第七条规定时,可采取任何视为合理的办法。

  1. 《贴补和反贴补守则》

全称为《关于解释和应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6 条、第 16 条和第 23 条的协议》该协议主要明确和补充了总协定中有关贴补和反贴补方面的条款, 其目的在于保证签字国不使用贴补来损害其它签字国的贸易利益,不采用反补贴措施来不合理地阻碍国际贸易。该协议分七个部分,共 15 条加一个附件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反贴补税的调整程序和有关事项; (2) 反贴补税的征收; (3)损害的确定; (4)有关出口贴补的严格规定; (5) 对发展中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 《反倾销守则》(修订本)

全称为《实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该协议分三部分共 16 条加若干注释和一个附录所组成。其主要内容: (1)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与有关事项; (2)损害的确定;(3)反倾销税的征收; (4)关于磋商、调解和解决争端问题的规定; (5)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

  1.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本协议除序言外共有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手续; (2)进口许可证的种类分别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两种; (3)设立进口许可证委员会; (4)有关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