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
截止到 1992 年 7 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共有正式成员 103 个,其各单如下(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安提瓜和巴布达、孟加拉、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布基纳法索、缅甸、布隆迪、喀麦隆、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联邦德国、加纳、希腊、圭亚那、海地、香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肯尼亚、南朝鲜、科威特、莱索托、澳门、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马尔代夫、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卢旺达、塞内加尔、萨尔瓦多、斯里兰卡、新加坡、塞拉利昂、南非、西班牙、苏里南、瑞典、坦桑尼亚、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英国、美国、乌拉圭、危地马拉、委内瑞拉、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津巴布韦。
附录五
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简表
届 次 |
谈判起止时间 |
谈判地点 |
谈判议题 |
---|---|---|---|
第一届 |
1947 年 4 月—— 10 月 |
瑞士日内瓦 ( Geneva ) |
关税减让 |
第二届 |
1949 年 4 月—— 10 月 |
法国安南栖 ( Annecy ) |
关税减让 |
第三届 |
1959 年 10 月 —— 1951 年4 月 |
英国托尔基 ( Torquay ) |
关税减让 |
第四届 |
1956 年 9 月 1 日 —— 5 月 |
瑞士日内瓦 ( Geneva ) |
关税减让 |
第五届 |
1960 年 9 月—— 1962 年 7 月 |
瑞士日内瓦 ( Geneva ) |
关税减让 |
第六届 |
1964 年 5 月—— 1967 年 6 月 |
瑞士日内瓦 ( Geneva ) |
关税统一减让 |
第七届 |
1973 年 9 月—— 1979 年 4 月 |
日 本 东 京 ( Tokyo ) |
( 1 )关税减让 ( 2 )消除非美税壁垒 |
届 次 |
谈判起止时间 |
谈判地点 |
谈判议题 |
---|---|---|---|
( 1 )关税 |
|||
( 2 )非关税措施 |
|||
( 3 )热带产品 |
|||
( 4 )自然资源产品 |
|||
( 5 )纺织品和服装 |
|||
( 6 )农产品 |
|||
( 7 )关贸总协定条款 |
|||
( 8 )保障条款 |
|||
乌拉圭埃斯 |
( 9 )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及安 |
||
1987 年 1 月—— |
特角 |
排 |
|
第八届 |
乃在进行中 |
( punta del |
( 10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
Este) |
( 11 )争端解决 |
||
( 1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
|||
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 |
|||
题 |
|||
( 13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
|||
施 |
|||
( 14 )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 |
|||
用 |
|||
( 15 )服务贸易 |
届 |
次 |
主要结果 |
参加国 |
---|---|---|---|
第一届 |
就 45000 项商品达成关税减让,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 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35%。导致 1948 年 1 月GATT 临时生效 |
23 国 |
|
第二届 |
就近 5000 项商品达成新关税减让,公使应征税进 口值 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35% |
33 国 |
|
第三届 |
就近 9000 项商品达成新关税减让,使占进口值 11 。 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26% |
39 国 |
|
第四届 |
就近 3000 项商品达成新关税减让,使占进口值 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15% |
28 国 |
|
第五届 |
就近 4400 项商品达成新关税减让,使占进口值 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20% |
45 国 |
|
第六届 |
以关税统一减让方式就影响世界贸易额约 400 亿美元的商品达成减让,使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下降 35% |
54 国 |
|
第七届 |
以一揽子关税减让方式就影响世界贸易额 3000 多亿美元的商品达到减让与约束。使关税税率平 均水平下降 35%。另外,在非关税壁垒方面,达成 了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公认的质量标准、海 |
99 年缔约方 |
|
关估价、进口许可证程序等 6 个协议,并达成了有 关进一步给予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授权条款” |
|||
第八届 |
尚在进行中 |
107 个 缔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