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非关税壁垒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它是与关税壁垒相对而言的。这是目前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也是关贸总协定最近两轮多边谈判的重点内容。为扫除贸易障碍,东京回合中各缔约国之间就非关税壁垒问题进行了艰难的谈判。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如《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海关估计》、《进口许可证手续》、《政府采购协议》、

《贴站与反贴补协议》等,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比较优惠的。下面仅列举部分协定和守则的内容。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进口商品在技术卫生和安全等方面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与规定。这些要求有些是正当的,有些则是专门针对某些国家而制订的。这些要求与规定不利于出口国家的出口,形成了贸易壁垒。《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目的就在于消除技术条例和标准中有碍贸易发展的消极影响。

在本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主要有:

  1. 各签约国在接到请求时,应将技术条例的拟定情况通知其它缔约国,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并给予技术协助。

  2. 对本协议的发展中签约国给予差别和优惠的待遇。

  3. 各签约国在制定和实行技术条例,标准检验方法和证书制度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确保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设置不必要的障碍。4.即使有国际标准,发展中国家仍可按照它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特殊情况采取某些技术条例和标准,而不必采用不适合它的经济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条件或标准的基础。

  1. 各签约国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协助,以确保技术条例、标准、检验方法和证书制度的制定和实行不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2. 由于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和贸易的需要,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议义务,因此,可在接到请求时,授权该委员会明确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它们对本协议的义务。

(二)《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进口许可证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措施。《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在承认签字国少使用进口许可证来实施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的同时, 协议希望使用国简化有关管理手续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公平性和合理性;以防止由于使用国不适当地实施进口许可证手续而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本协议的某些部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及差别的优惠待遇,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在运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方面,发展中国家有权延长二年适用某些规定。

  2. 在适用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方面,发展中国家在提供有关许可征管理进口方面的统计资料时,不期望它们承担额外伪行政或资金负担。

  3. 关于通知进口许可证制度实施配额分配条款中声明,应考虑在新的进口商中间给予合理的许可证分配,特别是在有关进口货物来自发展中国家, 尤其是来自最不发达国家。

(三)《海关估价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专断地提高进口货的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海关估价协定》就是为了杜绝使用武断的或虚假的海关估价,确保各国建立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不偏不倚的海关估价制度。

本协定在第三部分对发展中国家作了特殊和差别优惠待遇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推迟适用。发展中国家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推迟适用本协议的条款。如果这一推迟被证明还不够,还可请求再延长,只要能提出充分理由,本协议各方将对此项请求予以同情考虑,这一点应为各方所理解。此外,发展中国家可在适用本协议所有其它条款之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推迟适用有关推算价值法的条款。

  2. 技术援助。发达国家经发展中国家请求应向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建立以协定为基础的新的估价体系。

  3. 官方规定的最低价值。依据官方规定的最低价值估价商品的发展中国家可做出保留,以使其能在可能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在一段有限的过渡期间保留此类估价方法。

另外,发展中国家的修正案编入可供选择的海关估价的文本内,发展中国家的海关当局应有权作出适当的调整,保证海关估价在全面竞争条件下被考虑的实际价值相一致,以及在成交价格与同类产品的其它成交价格根本不同,并且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拒绝该成交价格。外商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无权选择估价的方法。

(四)《政府采购协议》中的优惠规定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能够将遵守协议的条款与它们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一致起来,在谈判过程中, 对于适用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实体,应该充分地考虑给予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第三条规定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 在时间限制方面,发展中国家提出要保证有充分时间,使远在他方的供应商有效地参加投标程序的各个阶段。

  2. 在义务的强制执行方面,协定认为信息是一个重要因素,能够确保贯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通过相互接触,尽可能在最大程序上解决供应商与企业实体之间的分歧。

  3. 在透明度和信息方面,协定强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要有高水平的透明度。它涉及两个保证:一是保证未来的供应商有同等的机会提交它们的投标;二是保证选择中标人的标准符合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的原则。

  4. 本协议还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请求之下,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所有适应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和解决它们在政府采购方面所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