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六回合的谈判

在 1947 年至 1967 年的二十年间,关贸总协定举行了前 6 轮的多边贸易

谈判。前 6 轮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减让,从第 6 轮起,开始涉及非关税壁垒问题的谈判。

(一)第一回合的谈判

第一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于 1947 年 4 月至 10 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实际上是关总协定正式签订前夕的缔约国之间的一次谈判活动,为关贸总协定的迅速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次谈判参加国共 23 个。这些国家根据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多边适用原则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谈判。谈判在主要供应国之间展开,共达成了 123 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制定了包含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的两份减让表并绘制成总表。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让协议,通过原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地适用于全体参加国。这轮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共涉及 45, 000 项商品,使占进口值 54%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35%,影响世界贸易额近 100 亿美元,这轮谈判,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在当时是空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随着谈判的成立和临时协定的签订而临时生效至今。

(二)第二回合的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二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于 1949 年 4 月至 10 月法国安纳栖

举行,参加国家除 23 个刨始国之外,又增加了瑞典、丹麦、芬兰、意大利、希腊、海地、尼加拉、多米尼加、乌拉圭和利比亚等国。这次谈判主要为解决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的权利义务问题安排的,谈判共达成关税减让协议147 项,增加关税减让商品 5000 项,使占进口值 5.6%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35%。

从本回合的谈判至第五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一般被称为补偿性谈判及新加入国“入门费”的谈判,即原接受或提供关税减让国变更或撤消其减让项目以其主项目替换或用作补偿,新加入国以关税减让或其它方式作为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入门费”。谈判要达到的目标都是减让关税。

(三)第三回合的谈判

第三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 1950 年 9 月至 1951 年 4 月在英国托奎举行,

又有 4 个国加入了关贸总协定。本次谈判参加国 39 个,谈判方式与前两回相同。然而,由于美国与英联邦特惠制国家接触不多,故进展不大。参加国的贸易额占当时世界进口总额的 80%和出口的 85%。谈判共达成关税减让协议150 项,新减让关税项目 8700 项,使占进口值 11.7%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 26%。

(四)第四回合谈判

第四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 1956 年 1 月至 5 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这次谈判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授权有限,其规模受到影响,参加国仅 28 个。美国代表团几乎用足了国会的授权,对进口给予价值 9 亿美元的减让,而其本

身所受减让约合 4 亿美元。关税减让商品达 3000 个项目,但仅涉及 25 亿美元的贸易额,最终占进口值 16%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 15%。日本在这次谈判中加入了关贸总协定。

(五)第五回合——“狄龙回合”的谈判

第五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因当时美国负责经济事务的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参加这次谈判,故称之为“狄龙回合”(Dillon Round)。它于1960 年 9 月至 1962 年 7 月在日内)瓦举行,历时近两年,共 45 个国家参加。

谈判先后分两个阶段,前段从 1960 年 9 月至年底,着重对第四轮谈判结果进

行了再谈判,并就 1957 年 3 月 25 日欧共体条约签订所引出的关税同盟和共

同体农业政策问题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后段于 1961 年 1 月开始,就减让项目及新加入国减让项目进行谈判,并因欧共体加入关贸总协定而展开了关于补充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第 6 款的谈判。根据这一条款,欧共体的统一关税约束取代了欧共体国别的关税约束。对由此条导致的任何单一国家的收支失衡,欧共体都需予以补偿。关贸总协定工作组检查了欧共体实施统一对外关税的法律后,决定可按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第 6 款进行谈判。

该轮谈判就约 2400 项商品达成关税减让,共涉及 49 亿美元贸易额,使占进口值 20%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 20%。在谈判中,美国对共同体国家施加种种压力,力图在“互减关税”的借口下,保持自己的高关税,压低共同体的对外关税,引起了共同体国家的强烈不满,双方于 1962 年 3 月达成了工业品关税互减 20%的协议,其中美国对共同体出口约有 16 亿美元的商品获得了减税优待,而美国对共同体的减税只有 12 亿美元的贸易额。欧共体 6 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平均税率降低 6.5%,然而农产品和某些敏感性商品大部被排除在最后的协议之外,未取得任何结果。

(六)第六回合——“肯尼迪回合”的谈判

第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KennedyRound)。由于美国国会在具尼迪政府上台初,制定了“扩大贸易法”,授予美国总统在五年期间同外国谈判减税,签订贸易协定的权力。 1962 年肯尼迪曾向共同体

等国发起该轮谈判。它于 1964 年 5 月至 1967 年 6 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共

有 54 个国家参加,并首次涉及到非关税壁垒问题的谈判。相比前五次谈判来说,它是内容最广泛的一次谈判。在这次谈判中,美国提出各有关国家相互削减关税 50%的方案。由于美国关税率本来高于西欧 6 国,共同体国家针锋相对提出了“削平方案”,即高关税国家多减,低关税国家少减或不减,以拉平关税差距,谈判争吵激烈,经过三年多的谈判,第六回合的谈判终于结束,并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

  1. 大幅度降低关税。谈判涉及关税减让商品项目合计达 60000 多项。工

业制成品进口关税税率按减让表约束,自 1968 年 1 月 1 日开始,每年降低五分之一,五年完成。到 1972 年初,工业制成品进口关税下降 35%,涉及贸易额约 400 亿美元,但在农产品方面仍无多大进展。

  1. 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法。这次谈判针对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关贸协定第

    6 条,即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情况,制定了反倾销协议,作

为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实施细则。美国、英国、日本等 21 个国家签署了该协

议,反倾销协议于 1968 年 7 月 1 日生效。

  1. 新增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60 到 70

    年代,相继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改变了关贸总协定成员结构,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缔约国中占有相当比重。但是,关贸总协定原条款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一直比较忽视。随着发展中国家数量的增加,经济贸易力量的增强,加上他们不懈的斗争,迫使关贸总协定不得不考虑他们的特殊利益。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其核心内容是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

在贸易与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和利益。

  1. 开创了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先例。并于

    1967 年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正式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