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入关的基本原则

在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谈判中,我国一直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1. 坚持我国只是恢复一度中断了的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而不是加入。恢复与加入这不仅仅是个参加总协定的方式问题。而且一个具有政治性的问题,与此有关的有两件基本事实。第一,尽管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中断联系 40 多年,但这一事实并不说明中国对 1950 台湾的退出表示默认。第二,尽管从历史上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席位困难很大,但要求中国重新加入又不可能。这是因为关贸总协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各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然而更具有契约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恢复,这一方式遇到实际困难很大。(1)法律上,台湾当时退出是按总协定规定的程序,总协定也接受了台湾的退出。现在要总协定会否定它过去作出的决定,恐怕会引起对关贸总协定所作出的决定法律效力的争论,很难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2)经济上,中国和缔约国的经济 40 年多年来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中国

进行关税谈判的国家撤回了关税减让。要解决 40 多年来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的

权利和义务也十分棘手,如中国是否补交 40 多年的会费问题。但是,中国按

照总协定第 33 条加入,这意味着中国默认台湾的退出是合法而有效的,这在政治上对中国不利,中国不可能采取这一方式。

从上述分析可见,恢复与加入之争,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主权问题, 我国必须坚持恢复的立场,但这一方式的操作又碰到困难,因此,现实中采取了灵活的方法。即政治上恢复,经济上对过去近 40 年中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互不迫溯,与缔约国重新谈判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一方式与缔约国达成协议恢复我国的席位。缔约国在这一协议中承认中国是创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这一实际作法既避开了法律上经济上的难题,又使缔约国有机会就我国承担的义务进行谈判,也维护了国家主权,表示我国不承认台湾的退出是合法的。

  1. 坚持以关税减让为基础承担总协定义务。任何一国加入总协定时都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加入时既可以象波兰、罗马尼亚那样, 承担增加进口义务;也可以象匈牙利那样,承担关税减让义务。然而,对于中国,如承担增加进口义务,那就需要加强计划经济,这有悖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如承担关税减让义务,不少缔约国又担心经济改革尚未使中国形成市场经济,关税减让义务并不能使中国向缔约国开放市场。

中国承担何种义务参加关贸总协定,直接涉及到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切身利益,不少缔约国尽管在原则上对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表示欢迎,但是它们一方面怕中国“搭便车”,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后利用最惠国待遇获得好处,而使它们得不到回报;另一方面,又想乘中国恢复席位之机捞些实惠, 从而打开进入中国市场的大门。

正是基于上述矛盾,我国在实践中,一方面坚持与缔约国进行以关税减让为基础的实质性谈判原则,另一方面将陆续参加东京回合以及乌拉圭回合中一些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并有条件地将会接受选择性的保障条款。

  1. 坚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在总协定内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是授予的,而是自称的,由中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均享受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并且已经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和普惠制的受益国。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

位,将使我国在承受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义务的同时,也能享受总协定第四部分以及其他有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中国政府在恢复谈判问题上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

  1. 按关贸总协定原则,美国应予中国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关贸总协定非歧视性贸易原则规定,缔约国家承担互相之间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2)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和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所确立的法律基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在缔约发达国家中享受普惠制待遇。 (3) 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定,要求欧共体取消对中国实行的歧视性措施,包括对中国的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标准和其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