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

总协定第三部分自第 24 条至第 35 条,共 17 条。主要规定关贸总协定的适用领土范围,及其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和退出等的具体手段和程序。

(一)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从标题我们可以看出,本条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1. 适用的领土范围

总协定适应的领土范围包括缔约国本国的关税领土,以及按总协定有关规定确定的任何其它关税领土。每一个这样的关税领土是指一个与其它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和其它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每一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本协定的领土适用范围来说,就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对待。

  1. 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

关税联盟是组成一个单一的关税区以达到: (1)对联盟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 (2)联盟的每个成员对于联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实施同一关税率或其它贸易规章。

自由贸易区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对这些组成领土之间的产品贸易,已相互取消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但对外没有建立统一的关税。

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总协定允许各缔约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二)第二十五条缔约方的联合行动

为便于实施本协定各条款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所需采取的行动,应由缔约国全体联合采取。本条规定:凡本协定中谈到各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为缔约国全体。除总协定另有规定外,缔约方全体采取的一起行动,均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通过。每一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的各种会议上,应有一票的投票权。但在实践中,总协定中的各种决定很少采用正式投票方式,而是由总干事以协商的方式和有关缔约国协商解决的。或是在通过某决定时,如会场上没有缔约方反对,主席便视为已达成这样的一致意见。

应当指出,本条第五段规定,在特殊例外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国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些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 2/3 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国的半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