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关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

入关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是最现实也是最重要的,它包括诸多方面。这里我们只想就外贸体制改革以及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作初步的分析。因为这两个方面是与入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入关首先要解决的重要步骤。

1.入关与外贸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外贸方针从“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上升为“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国际资源”;高度垄断的外贸经营体制经过权力下放、工资结合、外资参与, 已经形成了“千家万户”的外贸局面;全面的指令性外贸计划被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机制所取代,指令性计划只占外贸的 20%;以补贴为目的内部汇率已不复存在,外贸企业已走上自负盈亏的道路。外贸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口的发展,据海关统计, 1991 年我国外贸总额比 1980 年增长了 3.6 倍。但是,我国外贸体制仍存有缺陷,改革的任务远没完成。

从进口方面来说,其主要是:

  1. 进口仍受计划控制。中央进口部分占相当大的份额,虽然改革以来部门和地方进口的权限和份额逐渐加大,但是,后者从总体上看,在安排进口时,仍要受到进口计划的控制,实行计划管理。在整个进口中,受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控制的占绝大部分,市场调节部分(自由进口)的比例仍然很小。

  2. 行政审批。目前全国有进口审批权的行政机构达 100 多家,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繁锁无序。有些地方和部门还自行下发了限制进口目录、替代进口目录。

  3. 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许可证申领的繁锁管理手续和做法,以及种种限制,使得这一制度本身不透明,从而成为市场准入方面的又一障碍。

  4. 进口定价。国家进口商品定价目前已占较小比例,并逐步减少但仍然存在。而且仍有 8 种商品由国家补贴。

  5. 进口关税。我国的关税政策是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的。但在实际运作中,高额关税税率(加权税率 22.5%)的保护作用是首要的。而财政作用是次要的。

在出口方面,主要是:

第一,指令性因素仍起作用。在新一轮出口体制改革以后,已不再实行指令性出口计划,但是,商品出口方面的分级管理,使指定的外贸专业总公司能够独家经营某些商品,因而还存有垄断经营、指令性的因素,缺乏竞争。

第二,受到出口许可证制度的严格限制。目前申领许可证的资格认证、限额、种类、范围等方面,均不甚透明,程度和方法上的随意性,使得出口业务受到影响。

第三,在自负盈亏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价格双轨制尚未完全合并为单轨制的条件下,双重汇率仍起作用,从而提供给外贸公司内部平衡盈亏的机制还在起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外贸企业出口真正作到自负盈亏还取决于各种配套改革的进程。

第四,作为发展中国家,从事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企业确实需要合理的数量,以与出口贸易规模保持合理的配置,从而取得规模效益。但一些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自营出口方面的权利尚受到限制,所设立的“门槛”限制了有潜力的生产企业的出口。

可见为适应关贸总协定要求,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任务仍很重。必须遵守国际惯例,根据国际市场规则,建立起与国际经济对接的新型外贸体制。 2.入关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机

制转换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简单地讲,也就是让企业成为具有“四自”能力的经济机制。这一目标与入关的要求是一致的。关贸总协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 它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是真正具有“四自”能力的市场主体。

所谓“自主经营”,是指让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对于国家授权经济管理的资产,企业拥有自主使用、处分权,企业可以自主地行使生产经营决策权,投资决策权,产品定价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进出口经营权等。如何让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其前提就是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所谓“自负盈亏”,是指企业对其自主经营的后果独立地拥有相应权益和承负相应责任的行为。企业自负盈亏是企业转换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行为的体现。

所谓“自我发展”,是企业的长期行为表现,指企业不断增加生产性投资,实现自身资本积累,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本构成,在市场竞争中有意识地增强竞争实力。

所谓“自我约束”,是指企业自身具有自我行为调节、制约机制。

可见,只有真正具备“四自”能力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而入关又对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不仅要完整具备“四自” 能力,而且要把企业推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此在企业制度深层次改革中, 必须进一步做到政企分开,割断行政机构对企业的“父爱”和企业对主管部门的依赖,取消一些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行政性职能,还其企业法人地位。通过界定产权,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建立起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在对外贸易领域,应当取消专业外贸总公司的行政职能,不断完善行业协调管理的贸易商会的职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总协定修改条款将国营贸易企业定义为“被授予法定专营权、特权的政府或非政府企业,它们通过买卖能够影响进出口流向”。在这方面, 我国的外贸专业总公司和一些部属工贸公司将面临严峻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