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贸总协定的加入方式

关贸总协定对非缔约方的吸收有其专门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加入又有不同的要求。下面主要介绍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一般程序和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总协定的方式。

(一)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一般程序

关贸总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本协定缔约国的政府,或代表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充分自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国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缔约国全体规定作出决定时,应由 2/3 的多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中,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一般程序,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 申请审议阶段

这一阶段的核心内容是审议申请参加关贸总协定国家的经济贸易制度。首先,申请方应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交一份正式申请,说明其想成为关

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意向。总干事将该申请向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进行转述。各缔约国收到申请后即考虑该国的加入问题。由缔约国理事会决定成立一个专门工作组,负责审议申请方政府现行的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政策;审议今后有关政策走向,尤其是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国家,谈判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议定书条件。

工作组成立后,申请国应向总协定理事会递交一份对外贸易方面的备忘录,对本国的外贸政策、管理措施、工业政策、价格体制、外汇制度等予以说明,交由工作组进行审议。工作组请各缔约国对此提出问题,汇总之后送交申请国。申请国对此要求以书面和口头做出答复。工作组收到答复后,进行深入考察,就申请方的贸易制度交换意见。工作组将其全部审议通过之后, 就起草“加入议定书”。

  1. 实质性的谈判阶段

这一阶段中心任务是申请方与各缔约国方进关关税减让等问题的谈判。按照一般程序,申请加入总协定国家政府要与关贸总协定有关的工作组就加入“入门方式”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因为一个新加入总协定的缔约方可以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可以得到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历年来通过谈判得到的全部优惠。因此,其他国家有理由要求所新加入的国家作出相应的关税减让和优惠,并制订出自己的关税减让表将其列入关贸总协定的减让表之中。当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不仅限于关税,还包括一些非关税方面内容。在谈判中要求新加入的国家使其贸易政策中非关税方面措施要与关贸总协定的条款相一致。总之,这一程序决定于关贸总协定中各缔约国的利弊平衡关系,只有权利与义务相平衡时,缔约国全体才能作出决定。

  1. 投票签字阶段

最后阶段是签订一个反映谈判结果的议定书。这种议定书相当于一个贸易协定,它规定了缔约国全体接受一个新的成员国的各项条件,规定了关税税率及减让表,还规定了一个新加入方在承担总协定的各项义务以及可能采取的某种灵活措施。这一议定书草案完成后交各缔约国,以求有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在这个时候,申请方便可在议定书上签字,除非需要国家立法部门的进一步通过,否则,加入将在 30 天内确认生效。

(二)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总协定的方式

关贸总协定建立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起初没有考虑社会主义国家的加入问题。但 50 年代之后,有些社会主义国家表示想加入总协定,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其突出表现在关税的作用问题上。

在市场经济国家,关税是调节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措施。但在计划经济国家,关税的作用不一样,关税在进出口决策和调整中不起主要作用,对进出口水平影响不大,起主要作用的是国家计划。甚至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关税,如波兰加入总协定之时,就没有关税。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即社会主义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除要遵循一般程序外,还作了特别规定。从实际情况看,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总协定有二种方式。

  1. 减让关税方式

南斯拉夫、匈牙利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南斯拉夫为加入关贸总协定做了长期的大量工作。从获得关贸总协定观察员地位到临时加入直到最后成为关贸总协定正式成员,长达 16 年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南斯拉夫进行了一系列

国内经济体制改革,逐步适应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体系。终于在 1966 年 4

月 5 日南斯拉夫以关税减让方式加入,正式成员缔约国。匈牙利为争取加入

总协定也进行了历时 4 年的正式谈判。先在日内瓦与美国、日本、加拿大、欧共体等主要成员国代表谈判,尔后又赴各国首都与各国的高级官员和决策人物进行会谈;此外还邀请有关国家到匈牙利会谈,最后于 1973 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同意依关税减让方式接纳匈牙利为正式成员。南、匈两国加入总协定之前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为适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他们在国内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改革。

  1. 承担进口义务的方式

波兰和罗马尼亚都是以这种方式参加的。波兰于 1959 年开始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它一方面申请加入,另一方面又不愿改变其经济制度和对外贸易制度。关贸总协定缔约国要求波兰承担最低限度进口增长率的义务,否则, 不能同意他为正式成员。肯尼迪回合,波兰政府再次正式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但直到 1966 年,双方才最终达成协议。波兰以承担进口义务和其他一些

条款,于 1967 年才成为正式缔约国。罗马尼亚也以相同方式于 1971 年加入关贸总协定,但承担进口义务的方式与波兰若有不同。波兰是以每年从总协定成员国的总进口增加 7%为承诺。而罗马尼亚不同。(1)不是按年确定的百分比方式,而是以五年为计; (2)采取双重的进口增长,即罗马尼亚的进口增长率不低于从所有其它经互会国家进口的总增长率,同时,其进口增长与罗马亚本国的五年计划指标同步。